Dkylgmaa地理标志产品和良好操作规范.docx
- 文档编号:3225403
- 上传时间:2022-11-20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52.31KB
Dkylgmaa地理标志产品和良好操作规范.docx
《Dkylgmaa地理标志产品和良好操作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kylgmaa地理标志产品和良好操作规范.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Dkylgmaa地理标志产品和良好操作规范
、|
!
_
一个人总要走陌生的路,看陌生的风景,听陌生的歌,然后在某个不经意的瞬间,你会发现,原本费尽心机想要忘记的事情真的就这么忘记了..
国内外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分析
1.“地理标志”的由来与发展
1.1地理标志的由来
所谓地理标志(GeographicalIndication)首先是一种标记,而这种标记的特殊性在于:
它是标示某产品来源于某特定地区,并且该产品特有的品质、特色、声誉或其他特征决定于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
地理标志是由“原产地名称”逐步发展而来的,最早源自法国。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地理标志因其在经济增长、生态环境保护、农村劳动力就业、农民收入增加、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而历经《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里斯本协定》乃至WTO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而最终与商标、专利和版权并列,作为一项知识产权而加以保护,并且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已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和法律保护体系,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
1.2地理标志的发展阶段
地理标志这一概念是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不同时期、不同目的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内容和要求也不尽相同,但彼此间却是有很大的关联度,体现了内容上的传承和延续。
(1)国际地理标志保护的起步阶段:
这个阶段是十九世纪末期到二十世纪前期,这个阶段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特点:
一是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出于萌芽状态,没有形成地理标志或相关概念的定义,对其内涵也尚无界定;二是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都比较简单原则,缺乏有力的强制手段。
这个阶段代表性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它的子公约《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
(2)国际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阶段
这个阶段从二十世纪中期到七十年代,这个阶段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特点是:
一是对原产地名称的定义做了规定,原产地名称的内涵有了清晰的界定,关于原产地名称的规定也具体详细,具有可操作性;二是相关公约没有得到国际社会广泛的使用,实际发挥的效果不佳。
这一时期的典型代表是《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
该协定首次确切提出地理标志的近似概念——原产地名称及其保护规定的:
“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的来源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本联盟各国承诺,依照本协定的规定,在其领土内保护本联盟其他国家产品的原产地名称”;“保护旨在防止任何假冒和仿冒,即使标明的系产品真实来源或者使用翻译形式或附加‘类’、‘式’、‘样’、‘仿’字样或类似的名称”。
(3)国际地理标志保护的完善阶段
这个阶段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至今,这一阶段的特点:
一是地理标志的定义进一步完善,扩大了其外延,使用面更广,有关地理标志的条文进一步增多,全面完善;二是参与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国家越来越多,地理标志从实质上受到了国际社会的保护。
这一阶段的典型代表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
TRIPS协议中规定,地理标志是“指示一种商品是在一缔约国的领土内或者在其领土的一个地区或地点所生产的原产产品的标记,而该产品的某种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在本质上取决于其产地”。
并规定滥用或者利用足以使人产生误解的手法使用地理标志就形成对地理标志的侵权。
1.3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区别
TRIPS协议中“地理标志”的定义与《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中的“原产地名称”相比已有了很大的不同,二者的主要不同之处有如下几方面:
第一,原产地名称仅表示产品的地理名称;而地理标志除了可包含地理名称外,还可包含由单词、短语、符号或象征地理含义的其它标记,如我国的“麻婆豆腐”、“过桥米线”。
茅台酒产自贵州怀仁茅台镇,“茅台”是原产地名称;五粮液产自四川宜宾,“五粮液”是地理标志。
第二,原产地名称仅用来表示产品本身,而地理标志不单包括产品,还包括产品以外的商品,如服务,只要商品的质量和特性主要取决于该地理环境。
所以某一原产地名称必定是一种地理标志,而某一地理标志却不一定是一种原产地名称。
第三,原产地名称仅指“质量和特征”归因于该来源地,而地理标志不限于质量和特征,还包括产品信誉的形成和声誉的累积。
因此,原产地名称是地理标志的基础,地理标志内容更宽泛,是原产地名称更高层次的定义。
第四,在欧盟各国认为,原产地名称要求商品的原料、生产、加工或者制作都必须在该地理来源内进行。
地理标志则可以允许部分原料来自其他地区,但加工或者制作则必须在该地理来源内完成。
相比较而言,地理标志比原产地名称的标准要宽泛一些。
1.4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区别
TRIPS协议虽将地理标志和商标并列提出,并且认可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包含关系,但地理标志和商标有很大的不同,具体为:
第一,地理标志不仅从属于人的创造力和劳动,同时还从属于地域、气候、水、土壤等自然环境,它对后人来说是客观存在的。
而商标只从属于人、与自然条件无关,是人主观努力的产物。
第二,地理标志通常都是与产品质量特定相关的地理名称,它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
商标也具有表示商品质量的作用,但其使用是间接的,它与生产者的信誉关系甚密。
第三,它们在转让性上是不同的。
地理标志的使用权应属于有关地理范围内从事有关商品生产到所有生产者,是“公共财产”,不得转让。
商标则通常属于个别企业,商标可以转让,并可许可他人有偿使用。
第四,它们在时效性上是不同的。
地理标志不受时间约束,是永久的,而商标则有时间限制。
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注册有效期为10年,如果企业不主动提出续展申请,该注册商标将被注销。
第五,地理标志是用来表示该商品来源于某国、某地区或某地的一种产品标志,以区别该产地与其他地方生产的同类商品。
商标是区别商品不同特征的一种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可以注册为商标,但绝不等于商标。
2.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管、法规和标准要求
2.1我国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定义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需要有官方的认可和特定程序的批准,依法由政府授权的机构监控,并且该权利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从该特定地域转移到另外一个地域,也不可以对该权利进行买卖。
2.2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发展
我国早在1990年代“原产地域产品”的概念,建立起原产地标记制度,不过仅用于单项商品的进出口活动。
1999年8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正式将保护措施运用到中国国内的生产和贸易活动中去。
2000年1月,政府批准了第一项(也是当年唯一一项)原产地域产品即绍兴酒作为试点。
2001年起,这项制度开始全面推行,并成长迅速,在2001年、2002年、2003年和2004年,分别有6项、23项、31项和60项产品成为原产地域产品。
2005年7月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替代原先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而之前已批准的原产地域产品也全部自动转成地理标志产品。
在这份规定中,明确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整个2005年,中国政府一共批准了67项产品为地理标志产品。
1999年至2009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受理了地理标志保护申请1013件(国内申请1012件,国际地理标志申请1件),对国内902个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了专门保护。
产品范围覆盖酒类、茶叶、中药材、水果、蔬菜、工艺品、调味品等多种特色产品。
(数据信息来源:
2.3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模式
我国目前存在三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
●国家农业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保护。
(1)国家质检总局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
1999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借鉴法国原产地监控命名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发布了行政规章《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该规定是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专门保护制度的第一部部门规章。
2001年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了部门规章《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
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在原有两个规章的基础上制定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并接受地理标志产品申请和认定。
(2)国家农业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
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于2007年12月25日以第11号农业部令的形式颁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并先后制定了18个相关配套规范文件。
自2008年2月1日起全面启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
截至2009年年底,已有202个传统地域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获得农业部审核批准予以登记和颁证。
(3)国家工商总局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
我国自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就开始承担保护原产地名称的国际义务。
1993年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增加了保护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规定,199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200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中包括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2003年6月修改并正式实施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地理标志的注册程序与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截至2008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已累计受理地理标志产品的商标注册申请1129件。
2.4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法律规范
我国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具体如下:
(1)国家质检总局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
(2)国家农业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3)国家工商总局对地理标志保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2.5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要求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规定,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订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国家标准;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
2008年,我国制订并发布实施了地理标志产品基础标准《GB/T17924-2008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对地理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制定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基本原则以及通用要求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制定条件——根据《GB/T17924-2008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的规定,制定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首先,应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其次,产品品质、特色和声誉应能体现产地的自然属性和人文因素,并具有稳定的质量,历史悠久,风味独特,享有盛名。
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内容要求——根据《GB/T17924-2008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的规定,地理标志产品的标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Dkylgmaa 地理 标志 产品 良好 操作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