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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文明委7号
瑞文明委〔2010〕7号
关于印发《瑞安市文明镇建设管理办法》、《瑞安市文明镇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
各镇、乡党委,市直属有关单位党委(党组):
《瑞安市文明镇建设管理办法》、《瑞安市文明镇考核评分细则》已经市文明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文明委
2010年8月19日
瑞安市文明镇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文明镇创建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
为巩固和深化文明镇建设成果,促进文明镇创建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文明镇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成绩突出,经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文明委)考核评定,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创建文明镇活动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创建靠民、创建为民、创建惠民”理念,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动员和吸引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不断提高农民素质和农村文明程度,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思想保证、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
第四条文明镇创建面向全市各建制镇。
文明镇荣誉称号分为瑞安市文明镇、温州市星级文明镇(一星至五星)、浙江省文明镇、全国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村镇、全国文明村镇。
第二章标准
第五条 组织领导坚强有力。
镇党政班子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切实解决好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努力打造“五好”党委和诚信政府。
领导班子创建意识强,创建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做到组织、制度、活动、经费“四落实”。
政务公开制度完善,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农民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经济发展态势良好。
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业结构,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经济发展速度、镇人均可支配财力、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增长幅度超过全市建制镇的平均水平。
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扩大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农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
第七条道德建设成效明显。
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导农民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大力实施农民文明素质提升工程,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增强诚实守信意识,邻里之间、干群之间人际关系和睦和谐。
广泛开展文明村、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
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
崇尚科学,移风易俗,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扎实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各项指标达到规定要求。
第八条镇容镇貌整洁有序。
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并严格实施镇建设总体规划。
建设布局合理,公共设施齐全,镇村道路通畅,主要街路两侧无乱占乱建现象。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因地制宜做好绿化美化,农村环境质量、环境污染控制达标。
爱国卫生运动深入开展,卫生保洁责任制落实,垃圾渣土及时清运,为群众营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生活环境。
第九条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健全,治安防范网络健全,社会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
法制教育广泛深入,群众懂法守法,依法办事。
生产生活安全,无重大火灾、食物中毒、安全事故发生。
治保调解组织健全,作用明显,无越级上访、群体性上访事件和民事转刑事案件发生。
无恶性刑事案件、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案件和邪教及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有力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维护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无虐待和拐卖妇女儿童、遗弃老人现象。
第十条社会事业稳步发展。
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做好未入学和辍学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动员工作。
增加科技投入,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积极推广农民致富实用技术。
村镇文体设施齐全,经常开展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体活动。
规范管理文化市场,有效保护文物古迹。
农村医疗事业不断加强,农民群众普遍享受农村初级卫生保健。
第三章创建
第十一条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
镇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创建工作。
第十二条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方案。
根据创建标准,结合本镇实际,认真制定创建方案,层层分解目标任务,定期开展检查、评比和总结。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
要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创建工作,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的管理机制、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十四条组织干部群众广泛参与。
广泛发动村居群众、企事业单位职工参与创建活动。
教育全体干部群众牢固树立创优争先意识,了解全市和本镇文明创建工作的规划和目标,把做好本职工作和规范自身行为纳入整个创建文明镇活动之中。
第十五条加强“文明细胞”建设。
坚持不懈地抓好本镇内部的创建工作,加强文明单位、文明服务示范点、文明村居、文明家庭、文明使者等“文明细胞”建设,创造性地开展多形式的富有成效的活动,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第十六条开展同创共建活动。
遵循“自愿结合、因地制宜、互助互惠、共同提高”的原则,积极开展城乡、镇企、村企、军民、警民等各种形式的共建活动。
第四章评选
第十七条瑞安市文明镇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十八条瑞安市文明镇申报应符合第二章所列标准并对照《瑞安市文明镇考核评分细则》(千分制)自我评估达到800分以上。
第十九条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该批次评选:
(一)镇领导班子成员违法违纪,被追究责任的;
(二)辖区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辖区内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
(四)本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达不到市下达指标要求的;
(五)辖区内环保工作不达标的。
第二十条瑞安市文明镇的评选程序
(一)预申报。
瑞安市文明镇评选采取预申报制。
按照统一安排,向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明办)提交预申报报告。
(二)自查申报。
申报镇对照标准进行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标准、条件的,按照评选要求,向市文明委提出书面参评申请。
(三)组织初评。
明查暗访和集中检查相结合进行考核验收。
市文明办在创建期间组织人员进行明查暗访,掌握创建镇的创建过程和创建力度;集中检查则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实地察看和问卷调查等形式全面评价创建成效。
最后,汇总明查暗访和集中检查验收情况后,形成初评意见。
(四)部门联评。
市文明办将初评合格名单函送市文明委成员相关单位审核申报镇的达标情况。
(五)媒体公示。
部门联评合格的镇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若有异议,市文明办予以核查。
(六)审批命名。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镇由市文明委予以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委市政府命名。
第五章奖励
第二十一条瑞安市文明镇由市委、市政府表彰,并授予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二条对瑞安市文明镇予以适当物质奖励。
创建成瑞安市文明镇,奖励10万元;创建成温州市星级文明镇或每增一星,奖励5万元;创建成浙江省文明镇,奖励10万元;创建成全国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镇或全国文明镇,奖励20万元。
以上奖励中不包括上级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已获文明镇荣誉称号的镇,凡发现在评比中有弄虚作假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文明办是文明镇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文明镇的组织指导、协调检查、评比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文明镇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督促健全文明镇创建活动组织机构,制定创建规划和年度创建计划,有针对性地加强分类指导。
(二)监督、检查文明镇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总结推广文明镇创建活动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
(三)根据创建工作实际情况,加强文明镇之间的横向联系,互相学习,促进交流,推动文明镇创建整体水平的提高。
(四)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材料的主要内容为:
全镇概况、创建规划、管理制度、创建文件、大事记、主要会议材料、主要活动记录(包括影像照片等)、检查考核记录以及年度计划和总结、奖惩记录、政务公开情况、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反映等。
第二十六条文明镇如出现名称变更可以向市文明办申请重新确认,因行政区划分变动合并、撤销的镇,荣誉称号不再保留。
第二十七条文明镇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评一次,复评的标准和程序和评选相同。
复评合格的镇继续保留文明镇称号,如出现创建水平下降、社会影响较差、群众意见较多等问题,根据情节轻重,对该镇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镇,同时取消其参加下一轮市级文明镇的申报资格,待条件成熟后,可继续申报参加评选。
第二十八条撤销瑞安市文明镇的权力由市文明委行使。
瑞安市文明镇撤销程序:
经市文明办调查核实后,提出撤销荣誉称号的依据和理由,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文明委;经市文明委研究审核后,做出撤销决定。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镇不能对外悬挂荣誉牌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瑞安市文明镇考核评分细则》配套使用,并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瑞安市文明乡评选参照本办法执行,对照《瑞安市文明镇考核评分细则》自评分在750分以上的乡可以申报创建。
第三十一条目前保留温州市星级文明镇称号的镇,可不经过评选直接确认为瑞安市文明镇,进入文明镇管理范围。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有关文明乡镇创建的文件或规定同时废止。
瑞安市文明镇考核评分细则
(基本指标1000分特色指标100分)
瑞安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说明
文明镇创建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我市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
文明镇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成绩突出,并由党委、政府授予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一、瑞安市文明镇从2010年开始每两年评选一次。
评选工作以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申报条件:
申报创建的镇应对照《瑞安市文明镇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自我评估,分值达到800分以上。
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该批次评选:
(一)镇领导班子成员违法违纪,被追究责任的;
(二)辖区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辖区内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
(四)本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达不到市下达指标要求的;
(五)辖区内环保工作不达标的。
三、考评项目:
组织领导坚强有力,经济发展态势良好,道德建设成效明显,镇容镇貌整洁有序,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社会事业稳步发展。
四、分值构成:
总分1000+100分,其中附加100分为特色分。
五、数据采集:
主要采用听汇报、查材料、看现场、问卷调查、整体观察等方法。
六、评分方法:
采用“状态描述法”,以A、B、C、C#描述考评内容的状态:
A为该项考评内容的满分;B为该项考评内容满分的2/3;C为该项考评内容满分的1/3,C#为最低分即0分。
每一状态确定后,折算汇总得出考评总分。
基本指标
考评项目
考评内容
考评标准
考评方法
分值
A
B
C
一
组织
领导
坚强
有力
120分
党政重视
1、党委、政府一把手亲自抓文明镇创建工作,将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列入党委政府重要的年度工作内容;
2、优化工作作风,抓好“五好”党委和诚信政府建设;
3、镇党委政府每年制定若干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并积极组织实施。
全部符合为A,符合两项为B,符合一项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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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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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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