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石瓦斯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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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石瓦斯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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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石瓦斯管理制度
古蔺县隆石煤矿
瓦斯管理制度
技术负责人:
安全副矿长:
矿长:
编制人:
编制时间:
二0一二年二月
瓦斯管理制度审批表
矿技术负责人审查意见:
签章年月日
安全生产副矿长审查意见:
签章年月日
矿长审查意见:
签章年月日
矿安委审查意见:
签章年月日
备
注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瓦斯员的基本条件素质和职责
第三章回风流瓦斯管理
第四章进风流瓦斯管理
第五章工作面瓦斯管理
第六章局部瓦斯管理
第七章瓦斯测定技术规范
第八章瓦斯管理必须遵循的制度
第九章井下停风、停电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十章附则
古蔺县隆石煤矿瓦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瓦斯事故一直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大敌。
为了进一步惯切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为杜绝瓦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搞好我矿的“一通三防”工作,提高瓦斯管理的整体素质,使瓦斯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员工的安全和健康,保护矿的财产和利益不受损失,保证矿生产安全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的发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条文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共分十章41条,矿各级相关领导干部必把惯切执行本制度作为自己的首要职责,全矿职工都必须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瓦斯员的基本素质和职责
第2条瓦斯检查员应具备的条件:
从事井下采掘工作1年以上;具有初中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煤矿生产实践经验;经过专门的培训和实习,经考试合格取得《瓦斯员上岗作业证》;能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基本知识和处理通风瓦斯问题的技能。
第3条瓦斯检查员应具备的素质:
事业心强、安全意识牢固,法制观念强,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工作作风好。
第4条瓦斯检查员的职责
1按规定进行负责分工区域内的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的检查测定与汇报工作。
2负责对分工区域内的通风、防尘、防火、防爆及安全监测监控等有关设施与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工作状态进行检查、维护与管理。
3负责及时发现和汇报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煤尘、自然发火、矿井涌水等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4分工区域内一旦发生灾害事故,负责组织遇险人员自救、互救、安全脱离险区和参加抢救灾工作。
5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一通三防、安全监查等方面的工作。
第5条瓦斯检查员的权力
1在分工区域内,当发现瓦斯超限、积聚,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等严重隐患;或发现自然发火、水灾等灾害预兆时,有权责令相应地点停止工作和撤出所有人员。
2在分工区域内,对可能导致不安全,甚至酿成火灾、爆炸、水灾等重大事故的一切工作和行动,有权拒绝制止。
3享有《矿山安全法》和《矿山安全条例》赋于企业职工的权利。
第三章回风流瓦斯管理
第6条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汇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7条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章进风流瓦斯管理
第8条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包括局扇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均不超过0.5﹪。
第9条有害气体的浓度规定(井下空气的成分均照此要求):
一氧化碳CO不超过0.0024﹪,氧化氢(换算成二氧化氢NO2)不超过0.00025﹪,二氧化硫SO2不超过0.0005﹪,硫化氢H2S不超过0.00066﹪,氢NH3不超过0.004﹪。
第五章工作面瓦斯管理
第10条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第11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查明原因;请示汇报矿调度室和安检处,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12条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人工开动。
第13条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前面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排除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第14条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的供电。
第15条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或其他异状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但不停风),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章局部瓦斯管理
第16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冒孔处、采空区密闭处等微风、无风区域,体积大于0.5m3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17条局部瓦斯处理方法有:
人工扇风法、导风法、封堵法、局扇通风法、调节风量法、尾巷排放法、风压调节法、调整通风方式法。
第七章瓦斯测定技术规范
第18条矿井总回风流、一翼回风流、采区回风流、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流、采掘工作面进风流、局扇进风、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饿设置地点、打眼放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及其附近20米范围内的瓦斯(包括局部瓦斯)等处,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第19条一般测定瓦斯浓度应在巷道或工作面风流的上部,测定二氧化碳浓度应在巷道或工作面风流的下部。
第20条巷道风流中的瓦斯测定位置:
在有支架的巷道距距支架和巷底各为50㎜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中测定;在无支架或用锚喷、砌碹支护的巷道,距巷道顶、帮、底各为200㎜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中测定。
第21条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均应在测风站内测定。
第22条采区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应在该采区全部回风流汇合后的风流中测定。
第23条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应在距采煤工作面壁线10米以外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测定并以其最大值为测定结果和处理标准。
第24条掘进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的测定地点,应根据掘进巷道布置和通风方式确定,采用压入式通风时,在其回风巷风流中测定,并以其最大只值为测定结果和处理标准。
第25条采煤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的测定:
在距煤壁、顶(岩石或煤)底、煤、岩石或充填材料)各为200mm(小于1m厚的采高时距顶底各为100mm)和采空区的切顶线为界采煤工作面空间的风流中进行测定,取其中最大值为测定结果和处理标准。
而采用充填法管理顶板时,采空区一侧应以挡矸、砂帘为界。
在采煤工作面回风上隅角以及一段未放顶的巷道空间至煤壁线的范围内空间,都按采煤工作面风流进行检查和处理。
第26条掘进工作面风流的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的测定:
在掘进工作面到风筒出风口这一段巷道的风流中测定,取其最大值为测定结果和处理标准。
第27条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划定为放炮地点工作面煤壁方向的两端各20米范围内的采煤工作面风流。
壁式采煤工作面采空区顶板未冒落时,还在测定切顶线以外(采空区一侧)不少于1.2米范围的瓦斯浓度。
在采空区侧打钻放炮放顶时,也应测定采空内瓦斯浓度,测定范围应根据采高、顶板冒落程度、采空区内通风条件和瓦斯积聚情况等因素确定,并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28条掘进工作面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划定为放炮的掘进工作面向外20米范围内的巷道风流,并包括本范围盲巷的局部瓦斯积聚。
第29条在采煤工作面中,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米以内风流划定为电动机其开关地点沿工作面风流方向的上风流和下风流两端各20米范围内的采煤工作面风流。
在掘进工作面中,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米以内风流划定为电动机其开关地点的上风流和下风流两端各20米范围内的巷道风流。
第30条采掘工作面内局部瓦斯积聚,是采掘工作面风流范围以外地点的局部瓦斯积聚,但局部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其体积超过0.5m3,采掘工作面的链板运输机底槽内的瓦斯浓度达到2﹪,其体积超过0.5﹪m3时,也应按局部瓦斯积聚处理
第八章瓦斯管理必须遵循的制度
第31条瓦斯检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做到“三对口”,严禁空班漏检和假检,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纪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瓦斯浓度超过本管理制度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并及时汇报调度室,采取可靠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32条瓦斯检查次数规定:
1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3次;对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点,必须有专人在现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电议。
2对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3次。
3对采区回风流、一翼回风流、矿井总回风流的挖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3次。
4对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
5对井下带电使用的机电设备及其附近20米范围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必须至少检查3次。
6井下停风地点栅拦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密谋闭外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
第33条瓦斯检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
瓦斯检查员对每次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都要认真对放炮地点及其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检查和填报。
第34条瓦斯检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井下现场手上交班制:
上、下瓦斯员必须在井下现场指定地点进行手上交接班,并把现场的情况交待清楚,并相互签字。
第35条瓦斯检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填报制:
①“三对口”制:
瓦斯员对本班瓦斯上检查填报的班报手册、现场瓦斯记录牌和瓦斯日报表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数据必须完全吻合,真实可靠,并有填报时间和检查人员姓名全称。
②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天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第36条其它安全生产相关管理人员对瓦斯管理职责与处理,按矿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九章井下停、送电恢复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第37条停电停风时安全技术措施
凡电网停电或事故性引起主扇风机停止运转,矿井失去机械通风,必须执行如下措施:
﹑停风时,风机工必须立即断开电源开关,并打开风井井口的三道风门,形成自然通风,检查维护供电设备和主扇风机,使之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准备风机启动运行。
﹑若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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