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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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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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一、事项概况
1、适用范围:
法人或其他组织。
2、受理地址:
北碚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3、决定机构:
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
4、审批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的通知》(渝环发[201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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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定时限:
60日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30日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6、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法定公示期除外),10个工作日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法定公示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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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收费:
不收费。
8、审批结果: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需要资料目录
(一)《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盖公章,附电子版);
(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原件1份,盖公章,附电子版);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送审版(原件1份,附电子版)、报批版(原件1份,附电子版);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示版(PDF版),公示版删除内容说明报告(原件1份,盖公章,附电子版);
(五)公众参与说明及相关材料(原件1份,盖公章,附电子版)。
(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图及基本流程
区环保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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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建设单位将申请材料提交北碚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接件大厅)。
2、受理。
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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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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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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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技术评估。
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后,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技术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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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查。
作出审批决定前,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公示审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并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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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
(1)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2)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6、送达。
审批结果由重北碚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接件大厅)通知申请人签收并在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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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条件
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向北碚区环境保护局提交《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中规定的由北碚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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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禁止性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
(一)项目建成后可能产生严重环境污染或者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无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
(二)项目所涉及的有关区域无相应环境容量且无相应的重点污染物削减措施,或者拟建项目可能导致所涉及的有关区域的环境质量不能达到规定标准且无相应改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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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未取得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四)对项目产生的特征污染物无有效防治技术的。
(五)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和生产规模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淘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审批的情形。
六、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投诉举报:
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301办公室(重庆市北碚区卢作孚路435号)。
2、投诉举报电话:
3、电子邮箱:
排污许可
一、事项概况
1、适用范围:
法人或其他组织。
2、受理地址:
北碚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3、决定机构:
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
4、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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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定时限:
排污许可证(通过国家平台申领的行业):
20日;排污许可证(通过市级平台申领的行业):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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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承诺时限:
排污许可证(通过国家平台申领的行业):
12日;排污许可证(通过市级平台申领的行业):
1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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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收费:
不收费。
8、审批结果:
《污染排放物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需要资料目录
1、申请国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应提交资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2)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一份;
(3)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一份;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一份;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
(5)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一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一份。
2、申请市级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应提交资料:
(1)《重庆市排放污染物申报表》一份;
(2)排污许可申领现场检查意见一份;
(3)排污口规整的验收文件一份;
(4)近一年内反映申请单位排污状况的环境监测报告一份;
(5)厂区平面图及其电子版本一份;
(6)管网总图(标明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及其电子版本一份;
(7)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小型三产业排污申报可不提供)一份;
(8)《工商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9)新建项目只需提供第1、2、5、6、7项。
三、办理流程图及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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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排污单位持办理排污许可证所需材料到北碚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接件大厅)提交申请。
2、受理接件人员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充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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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
有关科室人员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可开展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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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
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送达。
北碚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接件大厅)通知申请人签收。
四、申请条件
现有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重庆市北碚区环保局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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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禁止性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一)重庆市排污许可证
1、排污单位不具备符合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物处理能力。
2、排污单位申请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不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审批的情形。
(二)国家排污许可证
1、未取得环评批复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认定文件。
2、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排污单位。
3、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排污单位。
六、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投诉举报:
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301办公室(重庆市北碚区卢作孚路435号)。
2、投诉举报电话:
3、电子邮箱:
辐射安全许可审批(受市环保局委托,实施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
一、事项概况
1、适用范围:
法人或其他组织。
2、受理地址:
北碚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3、决定机构:
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
4、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67项、《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委托核发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通知》(渝环发〔201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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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6、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7、是否收费:
不收费。
8、审批结果:
《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需要资料目录
(一)新申请及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1、《辐射安全许可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盖鲜章);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关法人代码证书正本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訝。
3、与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4、辐射工作人员学历、健康、辐射安全防护培训及个人剂量监测等相关证件(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5、辐射工作场所环境监测报告(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6、辐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应的事故应急方案(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7、放射性“三废”处理方案或处理设施、设备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原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二)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1、《重庆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一式四份,盖鲜章);
2、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3、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4、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式一份);
(三)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
1、《重庆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原件,一式四份,盖鲜章);
2、辐射工作场所环境监测报告(原件,一式一份);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年度评估报告)。
内容应含:
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情况;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场所辐射环境监测(自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监测数据(包括个人剂量检查证明及超标说明和处理情况);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情况;核技术利用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情况;存在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落实情况(原件,一式一份,盖鲜章);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
4、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式一份);
(四)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
1、《重庆市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原件,一式四份,盖鲜章);
2、已备案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送交备案表(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3、已获批准的放射性工作场所退役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4、射线装置处置证明材料(原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5、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式一份);
注:
①提交的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使用A4规格纸双面打印或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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