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pdf
- 文档编号:3219485
- 上传时间:2022-11-20
- 格式:PDF
- 页数:86
- 大小:946.07KB
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pdf
《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pdf(8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清远市城乡规划局二0一0年七月十四日修订说明修订说明一、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1999年12月1日起实施以来,对我市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起到了很强的现实指导作用。
但随着我市近几年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发展定位的明确,国家、省有关政策的调整,以及我市总体规划的修编,该规定有部分内容已与我市的发展形势不相适应。
为此,依据国家、省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省内其它城市同类规定,并结合清远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对规定进行修订。
二、规定主要包括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市政管理等方面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新增第五章居住区公共设施、第九章景观与环境;完善建筑间距规定;适当调整停车位指标及相关内容;完善容积率、绿地率的计算规则;对规定中原有章节进行分类与合并,并根据近几年国家、省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对部分章节内容进行了增删;加强措辞的严谨性。
三、本次修订过程:
2009年12月21日,市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新修订的规定进行了讨论并修改,并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2010年5月27日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审议原则同意新规定内容,参会人员22人,其中21票赞成;2010年7月14日市政府批复(清府函2010104号)同意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公布实施。
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城市用地.2第三章建筑容量与公共开放空间.12第四章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19第五章居住区公共设施.30第六章建设用地出入口和停车位控制.33第七章城市道路交通及附属设施.36第八章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44第九章景观与环境.61第十章附则.63附录一:
用词说明.64附录二:
名词解释.65附录三:
计算规则.68附录四:
建筑间距和朝向图示.76参考文献.831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方案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为依据,参照省内其它城市的同类规定,并结合清远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建设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市政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第五条第五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清远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2第二章城市用地第二章城市用地第六条第六条用地分类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分类如下,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在清远市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要求。
(一)居住用地(R):
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及居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建筑密度较低、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乡村居住自留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C):
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商业金融用地(C2),指商业、贸易业、金融(保险)业、服务(旅馆)业等用地;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3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机关、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职业培训学校、技术培训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以及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托幼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文化古迹用地(C7),指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化古迹用地;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三)工业用地(M):
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环境基本无污染和干扰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第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四)仓储用地(W):
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4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五)道路广场用地(S):
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道路用地(S1),指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广场用地(S2),指城市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建设单位内的附属广场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S3),指社会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用地。
(六)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附属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加油站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水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工程、地下构筑物等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陵园、墓地等设施用地;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5(七)绿地(G):
指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种绿化用地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地域。
公园绿地(G1),指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生产绿地(G2),指生产花木的苗圃和为城市绿化服务的生产、科研的实验绿地,但建设单位内附属的苗圃和从事苗木生产的农田不计入;防护绿地(G3),指对城市生产污染、自然灾害等具有防护、减灾作用的林带等绿地;附属绿地(G4),指包含在其他城市建设用地中的绿地,如居住区、公共设施、工业、仓储、道路等用地内部辟做绿化的用地;其他绿地(G9),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以外,生态、景观和游憩环境较好、面积较大的区域,具有城市生态、景观的保护作用,也可提供居民游憩和旅游观光等服务。
(八)对外交通用地(T)。
(九)特殊用地(D)。
(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第七条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未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来执行。
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按表1的规定执行,由建设单位先提出申请,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用地审批小组审批。
超出表1规定的,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再上报市政府审批。
6表1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表1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二类居住用地办公用地商业金融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仓储用地道路用地广场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保安用地水域可相容用地类型用地类型R2C1C2C3C4C5C6M1M2S1S2S3G1G2G3D3E1二类居住用地R2办公用地C1商业金融业用地C2文化娱乐用地C3体育用地C4医疗卫生用地C5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仓储用地W道路用地S1广场用地S2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公园绿地G1生产绿地G2防护绿地G3水域E1注:
最相容不相容可相容(由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第八条第八条居住用地
(一)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相邻居住小区之间建筑色彩、风格要互相协调。
当居住区户数达到10000户时,7须形成一个公共的居住区活动开放空间,公共开放空间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
(二)居住用地内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雾、气味、粉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三)城中村改造应符合本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定,根据城中村的类型、改造模式及所处地段,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
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本规定的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第九条第九条工业用地开发建设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工业用地的布局准则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
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得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得布置在城市河流上游地区。
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得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
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并不得设置在主要河流两岸。
(二)工业区配套设施设置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职工宿舍,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8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周边地区排水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宜自建污水处理厂。
第十条第十条仓储用地
(一)仓储用地的布局准则1、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仓储用地应与城市或区域的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
2、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应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3、特殊仓库用地及危险品仓库用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石油库选址须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有关规定。
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二)仓储用地的规划标准1、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表2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仓库类型防护距离(m)仓库类型防护距离(m)全市性水泥供应仓库300非金属建筑材料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储藏仓库、500m3以上的藏冰库100蔬菜、水果储藏库,600t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502、各类仓储用地至疗养院、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国家卫生监督机关的要求,宜按表2规定值的1.52倍进行控制。
3、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的建设。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城市绿地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清远市 城市规划 管理 技术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