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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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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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发布机构:
国防科工委发布日期:
2000.11.13生效日期:
2000.11.13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标准制定工作,保证标准编制质量,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第二条标准制定工作程序是指标准草案的编制、审查、和批准以及标准的发布、复审、出版和归档的程序。
第三条第三条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国防科工委下达年度计划的国家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项目的制定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标准制定工作坚持科研、生产、使用三结合的原则,标准制定工作,应当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及时掌握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保证制定标准的科学性。
第二章草案的编制第二章草案的编制第五条第五条标准项目主编单位应成立由科研、生产、使用单位参加的标准编制组。
标准项目参加单位应选派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参加编制组。
第六条第六条标准编制组的任务是:
(一)制定标准编制计划和编写大纲;
(二)广泛收集资料,进行调研分析和必要的验证试验;(三)广泛征求意见,汇总并处理反馈意见,协调处理技术问题,保证标准技术内容的正确性;(四)编写标准草案及编制说明。
第七条第七条起草标准草案应在充分调查研究,分析同类标准技术水平的基础上,按标准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第八条起草标准草案应同时编写标准草案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说明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务来源及计划要求;
(二)编制过程,包括编制原则、工作分工、征求意见单位、各阶段工作过程等;(三)调研和分析工作的情况;1(四)主要技术内容的说明,包括技术参数与指标的确定依据、修订标准的各修订点及其理由等;(五)验证试验的情况和结果;(六)与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分析;(七)与现行法规、标准的关系;(八)实施标准的要求和措施的建议;(九)其他要说明的事项;(十)参考资料清单。
第九条第九条标准草案一般包括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
第十条第十条征求意见稿形成后,主编单位应充分征求与标准实施有关的单位的意见,对重要的问题可组织专题讨论,必要时可对重点单位进行专题调研。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30天内提出书面意见。
若意见重大,应附说明论据或提出论证资料。
逾期不复者,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对反馈的意见,标准编制组应进行认真处理并填写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见附件1),对不采纳的意见应有明确的理由。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标准征求意见稿经修改后,对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变的,标准编制组应再次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标准编制组在广泛征求意见、对反馈意见做出认真处理及协调的基础上,编制标准送审稿。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对科研、生产任务急需、技术条件具备的标准项目,在立项论证时提出并列入计划后,可执行快速程序。
执行快速程序时,可不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直接提出标准送审稿,并转入审查、批准和发布程序。
第三章审查、批准和发布第三章审查、批准和发布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标准草案送审前,主编单位技术负责人、行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分别对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和标准化审查,并分别在标准报批书(格式见附件2)上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提交审查的材料包括标准送审稿、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对征求意见稿的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等。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会同相关主管机构组织审查;没有相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主编单位的主管机构会同相关主管机构组织审查。
审查前,组织审查的机构应对送审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能否进行审查的意见,并在2标准报批书上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标准的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简称会审)或发函审查(简称函审)的方式进行。
对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面广,协调量大的标准,应进行会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采用会审方式的,组织标准审查的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将标准审查材料发至参加审查的单位或专家。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审查会上应协商确定主审人,由主审人组织对标准送审稿进行认真讨论,充分协商,最终形成审查意见,并填写标准报批书。
允许专家保留意见和拒绝签名,但应在“审查意见”栏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采用函审方式的,主编单位应通过组织标准审查的机构将标准审查材料发往有关单位或专家,明确提出审查要求。
函审期限一般不超过60天(标准函审单的格式见附件3)。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对函审的意见,组织标准审查的机构应指定主审人进行归纳整理,写出审查意见,填写标准报批书,并附全部函审单。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对函审中意见分歧较大,难于统一的,标准编制组应对送审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后再次函审或会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审查结束后,组织审查的机构应当在标准报批书上填写审查结论,并加盖印章。
审查结论分为以下三种:
(一)通过:
仅需对标准草案非实质性内容或文字作修改后,即可上报审批;
(二)基本通过:
需对标准草案个别实质性遗留问题作进一步协调或补充,并写出专题报告后,可上报审批;(三)不通过:
对标准草案一些实质性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提出“不通过”结论者达四分之一以上的,标准草案不能上报审批,组织审查的机构应提出善后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标准草案审查通过后,由标准编制组根据审查提出的意见对送审稿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后,提出标准报批稿。
同时填写对送审稿的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
报批稿应符合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出版印刷管理办法规定的出版印刷用标准文稿的交稿要求。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标准报批材料包括下列资料:
(一)标准报批书一式三份;
(二)标准报批稿纸型文稿一式三份和电子文稿一份(标准图样可不提交电子文稿);3(三)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一式二份;(四)标准送审稿及其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各一份;(五)标准立项论证报告一份;(六)验证试验报告一份(进行验证试验时);(七)报批文件清单(格式见附件4)一份。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标准报批稿报批前,行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对其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在标准报批书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主编单位的主管机构应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在标准报批书上签署意见后,及时报国防科工委。
行业标准上报文件由相关主管机构联合上报。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标准批准前,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复查,并在标准报批书上签署意见。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复查合格的标准报批稿,由国防科工委批准发布。
第四章复审第四章复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发布实施的标准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定期组织复审,提出复审意见(继续有效、修改、修订或废止)。
标准复审的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对局部不适应要求的标准,应在有充分论据的基础上由主编单位用标准修改单(格式见附件5)的形式提出,主编单位的主管机构审核后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发布。
标准修改单构成被修改标准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对标准主要技术内容不适应当前科学技术水平,以及科研、生产发展需要的,应及时进行修订。
修订工作执行本程序。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对标准内容已不能适应科研、生产的需要而不能继续使用的,或标准已无存在必要的,由主编单位提出标准废止建议,经主编单位的主管机构审核后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发布标准废止通知单(格式见附件6)。
第五章归档和出版第五章归档和出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国防科工委标准化研究中心负责国家军用标准的档案管理;行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本行业标准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国家军用标准在审批发布后三个月内,完成归档。
行业标准在审批发布后三个月内应完成归档和备案。
标准正式文本(修改单、废止通知单)在印出后一个月内,由发行部门送至档案部门,4档案部门负责将其及时补充归档。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国家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见附件7;行业标准的备案范围为标准报批稿、报批书、编制说明和正式文本。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标准的出版印刷工作,按照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出版印刷管理办法进行。
第六章附则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第四十条本工作程序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附件一:
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
共页第页序号标准章条号意见内容提出单位处理意见及理由备注6附件二:
标准报批书标准报批书标准名称标准类别主编单位7填写说明一封面“标准类别”一项填写“国家军用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审查前填写第1栏至第5栏,编制组成员按顺序填写。
三审查期间填写第6栏至第8栏。
四批前填写第9栏和第10栏。
五批准前填写第11栏。
81、送审文件2、编制组成员姓名单位职称(务)签名1234567893、主编单位意见签名盖章年月日4、审查前标准化审查意见签名盖章年月日5、组织审查机构初审意见签名盖章年月日106、审查意见主审人(签名)年月日7、审查结论通过基本通过不通过盖章年月日118、参加审查的代表名单姓名单位职称(务)签名129、报批前标准化审查意见签名盖章年月日10、主管机构(集团公司)审核意见签名盖章年月日11、批准前复查签名盖章年月日13附件三:
标准函审单标准名称审查单位审查人审查结论:
通过基本通过不通过审查意见:
签字(盖章)年月日14附件四:
报批文件清单项目代号标准名称报批书3份主办部门报批稿纸型文稿3份主编单位报批稿电子文稿1份建议印数编制说明2份标准主编人送审稿1份通信地址意见汇总处理表1份邮政编码论证报告1份联系电话试验报告其他15附件五:
标准修改单(标准编号)修改单1(标准中文名称)本修改单是年月日发布的(标准编号)(标准中文名称)的一个组成部分。
修改内容如下:
。
本修改单由提出。
本修改单由归口。
本修改单由起草。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年月日发布年月日实施16附件六:
标准通知单(标准编号)通知单1(标准中文名称)年月日发布的(标准编号)(标准中文名称),从年月日起作废,无代替文件,特此通知。
本通知单由提出。
本通知单由归口。
本通知单由起草。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年月日发布年月日实施17附件七:
国家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序号文件材料名称国家军用标准行业标准保管期限1234567891011121314课题任务书、立项论证报告技术(方案)论证报告(计算分析)调研报告(国内外对比分析)试验验证报告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送审稿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报批稿标准编制说明标准报批书标准发布文标准正式版本标准更改、通知单(更改(废止)申请单)采用国外标准原文、译文长期长期长期长期短期短期短期长期长期长期永久永久永久短期注:
“”表示必须归档;“”表示根据需要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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