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与董事会秘书的法律义务和责任.pdf
- 文档编号:3215444
- 上传时间:2022-11-20
- 格式:PDF
- 页数:77
- 大小:566.23KB
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与董事会秘书的法律义务和责任.pdf
《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与董事会秘书的法律义务和责任.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与董事会秘书的法律义务和责任.pdf(7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与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与董事会秘书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董事会秘书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彭文革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彭文革2010年年12月深圳月深圳目录目录n一、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一、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n二、董事会秘书的法律义务二、董事会秘书的法律义务n三、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三、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
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
(一)法律:
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1、公司法、证券法:
证券法律体系的基础与核心。
公司法:
公司法: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证券法:
证券法:
第二章证券发行第三章证券交易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一、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证券法第证券法第69条:
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证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2、会计法、刑法、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七)、企业国有资产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刑法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主要罪名:
刑法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主要罪名: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部信息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一、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
(二)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或批准
(二)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或批准1、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4月)2、证券公司监管条例(2008年6月)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4月)4、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8月)5、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年12月25日)正在制定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正在制定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
例。
(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由中国证监会制定(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由中国证监会制定一、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n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年1月月30日证监会令第日证监会令第40号)号)n第58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n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n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最需要熟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n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年年3月月16日证监发日证监发200621号)号)n第47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上市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n陕西金叶案例陕西金叶案例n陕西金叶定于2007年1月5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由于陕西省国资委与香港万裕公司就陕西金叶股东万裕文化公司的合作补充协议暂未能达成一致,陕西省国资委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早上临时要求董事会取消召开股东大会,导致该次股东大会没有按期召开。
n2007年3月16日,深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该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予以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最需要熟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n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年修订)(2006年年3月月16日证监公司字日证监公司字200638号)号)n注意:
注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在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时,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在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时,其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应当按照章程指引的规定起草或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应当按照章程指引的规定起草或修订。
修订。
n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年5月月6日证监会令第日证监会令第30号)号)n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要方式:
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要方式:
n
(1)公开发行:
配股、增发、发行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认股权证、公司债券。
n
(2)非公开增发:
定向增发n注意:
自注意:
自2008年年10月月10日日江西铜业江西铜业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至今,证监会已经暂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至今,证监会已经暂停审批分离交易可转债。
例如,重庆钢铁、辽通化工等公司均改为发行公司停审批分离交易可转债。
例如,重庆钢铁、辽通化工等公司均改为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
债券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最需要熟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n常见问题:
投资者超比例买卖股份常见问题:
投资者超比例买卖股份n办法第13条规定: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n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8月27日证监会令第56号)n主要问题:
主要问题:
n深交所于2008年12月2日发布关于严格执行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明确以下问题:
n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买卖股票属于第13条规定的“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应该履行第13条规定的报告和公告义务。
n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首次达到5%或者之后每增加或者减少5%时,应当依照该条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n在报告期限内和/或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n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8月27日证监会令第56号)n注意:
二级市场交易与协议转让的区别,收购办法第注意:
二级市场交易与协议转让的区别,收购办法第13条和第条和第14条的区条的区分适用分适用n第14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n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
n主要区别:
交易方式不同,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的节点不同主要区别:
交易方式不同,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的节点不同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8月27日证监会令第56号)n案例一:
中核钛白案例案例一:
中核钛白案例n2008年8月20日,中核钛白第二大股东北京嘉利九龙公司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共出售中核钛白股份1742万股,占中核钛白股份总额的9.1684%。
嘉利九龙在出售中核钛白股份达到5%时,未及时刊登权益变动报告书,且在未刊登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况下继续出售中核钛白股份。
n2008年8月20日,深交所对北京嘉利九龙公司作出公开谴责处分决定,并采取限制交易6个月的监管措施。
n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8月27日证监会令第56号)n案例二:
“茂业系案例二:
“茂业系”超比例增持三家上超比例增持三家上市公司案例市公司案例n2008年8月22日至11月3日,“茂业系”相关公司通过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举买进渤海物流、商业城和深国商,分别占其总股本的6.68、8.63%、5.09%,均未在达到5%时停止增持和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n为此,深交所和上交所分别对“茂业系”相关公司作出通报批评的处分决定,并采取限制交易1个月的监管措施。
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8月27日证监会令第56号)n(2003年年8月月28日证监会、国资委证监发日证监会、国资委证监发200356号号n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禁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n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n兴化股份(兴化股份(002109)案例)案例n兴化股份与其控股股东兴化集团之间存在财务不独立的问题。
2007年9月之前,兴化股份为兴化集团垫付基本工资,兴化集团为兴化股份垫付岗位津贴,月末双方结清差额,存在频繁的资金往来,兴化股份未及时、准确、完整履行信息义务。
深交所于2008年2月18日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兴化集团、兴化股份及其时任总会计师的李春林等人给予通报批评。
6、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年年8月月28日证监会、国资委证监发日证监会、国资委证监发200356号号
(2)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提供委托贷款;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商业承兑汇票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注意: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必须坚持单向流动原则:
允许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低息或者无偿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但绝对不允许上市公司以任何形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实际但绝对不允许上市公司以任何形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6、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ST丹化案例丹化案例2006年度,控股股东丹化集团新增占用*ST丹化资金13380万元,且丹化集团未及时通知*ST丹化进行披露。
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丹化集团占用*ST丹化资金余额为69698万元。
2008年1月28日,深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对丹化集团、*ST丹化、原董事长梁健、原财务总监孙凯捷等人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东阿阿胶案例东阿阿胶案例2009年10月23日,东阿阿胶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对闲置自有资金实施委托贷款的议案,利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5.2亿元,通过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向控股股东华润东阿阿胶公司的关联人-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内部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期限一年,年收益率4.2%。
因上述议案与通知不符,2009年10月28日,东阿阿胶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实施委托贷款的议案。
6、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5年年11月月14日证监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市公司 运作 法律 框架 董事会 秘书 义务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