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建七法联营项目管理办法[2009]15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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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建七法联营项目管理办法[2009]15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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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七法2009156号关于印发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联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局属各单位:
为了促进联营项目管理,规范联营项目管理行为,防范联营项目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现将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联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一日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文件2主题词:
项目管理联营项目管理办法通知抄送:
中建股份法律事务部。
局领导,三副总师、总经理助理,总部各部门。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2009年6月2日印发3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联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联营项目管理体系第三章联营方信用管理第四章联营项目的承接管理第五章联营合同的管理第六章联营项目的人力资源管理第七章联营项目的管理策划与目标责任管理第八章联营项目的工程管理第九章联营项目的财务资金管理第十章联营项目的结算管理第十一章责任与奖惩制度第十二章检查与考核第十三章附则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局)联营项目管理,规范联营项目管理行为,防范联营项目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局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司”指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及所属子(直营)公司和分公司。
其中:
1、局:
中建七局有限公司总部2、子公司:
局所属之建筑、安装、装饰公司3、直营公司:
局所属之直营各分公司4、分公司:
子公司所属的建筑分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联营方”指:
公司以外且具备工程项目需要的相应施工资质或劳务资质、资金、人员、材料、设备等生产要素,有履约能力并愿意接受本管理办法约束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联营项目是企业为适应市场竞争环境,保持市场份额,利用自身管理优势,整合外部优质资源而采取的一种项目管理模式。
公司和联营方为发挥自身优势,签订联营协议书,组建项目经理部,承接工程项目、完成施工任务、实现经济效益、共同承担经营风险。
第五条联营项目分为以下两类:
1、联营方投资合作模式:
公司承接项目后,联营方投入一定的资金、材料、设备等生产要素,主要参与联营项目的成本管理,项目完成后各方根据自身的投入,对项目的盈亏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配;项目按照自营模式管理。
2、联营方共同管理模式:
双方共同营销并承接项目后,各方根据项目的需要投入生产要素,联营双方共同对项目进行管理。
公司对联营项目按照工程结算总造价收取固定比例的管理费用,无论项目盈亏,公司都应收取上述管理费。
项5目完成后盈利部分按联合经营合同约定进行比例分成。
第六条联营项目管理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1、全面风险管理原则。
必须坚持“自营为主,谨慎联营”的项目管理原则,对联营项目要实行总量限制,规范管理,严控风险。
2、规模控制原则。
以局名义承接的联营建安工程项目的合同额不低于10000万元;政府投资项目承接的联营项目合同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钢结构、安装工程合同额不低于3000万元;以各子公司名义承接的建安工程联营项目合同额不低于5000万元;政府投资项目承接的联营项目合同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钢结构、安装工程联营项目合同额不低于1000万元;装饰工程联营项目合同额不低于500万元。
因特殊原因需要承接限额以下的联营项目的,必须说明原因,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程序进行审批。
3、从严审批原则。
联营项目的承接和审批权必须集中到法人层次,应严格按企业内部程序进行评估和审批。
4、保证效益原则。
对于联营项目,应在联营协议中约定我方收取综合管理费的标准。
并在协议中注明此费用不含我方派驻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管理费,以及代扣的营业税和其他税费。
5、系统管理原则。
联营项目管理必须坚持透明化、系统化和制度化管理的原则。
所有联营项目必须纳入企业各业务系统的统一管理。
6、重点控制原则。
联营项目管理和控制的重点在于联营方和联营项目的选择及项目的施工过程。
各单位必须慎重选择联营方和联营项目,以从源头上降低和控制联营风险;施工过程中必须抓住重点,严格管控,掌握资金的流向,确保质量、安全、制度履约,确保项目收益。
7、过程控制原则。
联营项目的承接、施工和办理工程结6算必须严格按照我方有关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的要求进行,我方必须全程参与,严禁委托联营方独自操作。
8、零垫资原则。
联营项目需要的垫资、投标、履约保证金全部由联营方承担,投标、履约保函由我方向业主提供的,联营方应同时向我方提供办理保函所有的相关的资金,我方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垫资或担保。
9、抵押担保原则。
工程中标后联营方须按照合同额的1%向公司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作为项目风险的抵押担保。
其中以局名义承接的联营建安工程项目的不低于100万元;子公司承接的建安工程项目不低于50万元;钢结构、安装工程不得低于30万元。
因特殊原因需要低于限额以下的联营项目的,必须说明原因,提出书面申请,报有审批权的法人单位审批。
在联营方保证金缴纳至300万元后,继续合作的联营项目可以免缴纳履约保证金。
10、禁止性原则。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严禁进行联营:
联营方不具备项目所需施工能力;联营方不具备提供资产抵押或经济担保;联营方的主要负责人与我方企业负责人存在亲戚关系、非正式离岗的原我局职工或有不良记录;明显存在潜亏风险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工程局、各子公司、专业公司名义承接的联营项目的管理,管理范围覆盖联营项目的承接、施工以及竣工结算。
其他常规的项目管理办法参照中建七局项目管理手册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章联营项目管理体系第八条各单位必须将联营项目的管理纳入到各业务系统日常管理工作中,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联营项目的特7点,建立健全的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
第九条局对联营项目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各级机构联营项目的管理职责与权限如下:
1、工程局主要管理职责:
(1)建立健全工程局的联营项目相关管理制度,将管理职责合理分配到职能部门,并纳入各业务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中;
(2)对以局名义承接的联营项目进行评审和审批;(3)定期对局属各单位联营项目管理体系进行评审和检查。
2、各子公司、直营公司的主要管理职责:
(1)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办法,将管理职责合理分配到相应的职能部门,并纳入各业务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中;
(2)对以子公司名义承接的联营项目进行评审、审批,所有联营项目的审批权不得向下分级授权;(3)对联营方进行考察与评价,形成合格联营方名册并报送局工程管理部备案;(4)组织编制联营项目管理策划文件并监督实施;(5)指导联营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检查与考核;(6)每年度末对联营方进行全面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报局工程部备案。
3、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职责:
(1)参与编制并负责实施项目管理策划文件,按策划要求实现项目各项管理目标;
(2)根据合同要求,并按照企业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做好联营项目的督促、指导和必要的交底工作,确保合同履行,保证企业利益。
第十条各单位必须建立联营项目管理考核与评价体8系,制定联营项目管理考核与评价管理程序,确定考核内容和指标、考核方法及评价标准,对联营项目的各项活动和过程进行有效的考核与评价。
项目管理考核与评价的结果应作为项目经理部兑现的根据之一。
第十一条工程局对存在联营项目的子(直营)公司、分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联营项目管理检查与考核,同时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子(直营)公司、分公司应按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对联营项目施工期间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不少于2次全方位的检查与考核,确保联营项目工期、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满足施工承包合同、本单位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并保存相应的记录,建立联营方资信档案,对联营方进行动态管理,根据考核结果,淘汰信誉不好、实力不够、水平不高的联营方,以确保联营项目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根据考核与评价结果,总结经验教训,并作为项目管理评审的输入,持续改进企业联营项目管理体系。
第三章联营方信用管理第十四条联营方信用管理坚持全员参与、相互沟通的原则。
各公司应当建立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联营工程项目资信台帐。
资信管理的内容为收集具体联营方的项目信用信息,信息采集应尽量做到全面、准确、真实、合法、关联一致。
第十五条公司根据联营方的资信信息在全局范围推荐资信优良的联营方开展联合经营。
对联营方的考察和评估由公司市场营销部门会同财务、法务等相关部门进行。
应按9照下列注意事项进行开展:
1、具备相应的资格与资质:
联营方相应的施工资质或劳务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是具有完成该项目所需要的生产要素的民事主体。
2、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联营方必须有一定的技术人员、劳务人员、机械设备、周转料具等资源。
3、具备相应的施工经验:
联营方应具有在自身资质范围内的良好的工程施工经验,对于超越自身资质范围的拟联营项目,联营方应具有相近或相似的工程施工经历。
4、具备良好的商誉:
公司运营正常,社会信誉较好,未曾被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与其他施工企业合作无不良记录。
5、具备相应资金实力:
具有或提供相应证明以证实联营方具备承担经营费用、交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项目流动资金的能力。
第十六条市场部对联营工程项目资信台帐进行动态管理,法务合约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配合,并向市场部提供联营方合作过程信息,对台帐进行信息相应变更。
第十七条对于使用状态的联营项目的分包队伍,应建立局、子公司(直营公司)、项目三级考核体系,定期检查考核。
各公司分支机构至少每季度、子(直营)公司至少每半年、局至少每年要对联营项目的分包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局每年年底在公司、项目考核的基础上,结合局检查情况对全局分包商进行综合评定。
对考核合格者,列入下一年度全局合格分包商花名册。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第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营方,不可联合经营:
101、采用诈骗、隐瞒、抵赖等恶劣手段,给七局系统单位造成过经济损失的;2、恶意、单方面毁约给局系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3、对局系统单位进行非正常索赔,累计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4、在与局系统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进行的业务活动中,采取诈骗、隐瞒、恶意毁约等恶劣手段谋取经济利益,并给对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5、由于诉讼仲裁欠还贷款欠缴税费等原因,其资产或帐户被法院银行或税务部门封存或冻结,对其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6、由于经营不善或财务状况有恶化趋势的;7、存在着其他资信恶劣行为和潜在的资信危机的。
第四章联营项目的承接管理第二十条联营项目承接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
1、联营项目类型要与局战略规划的导向一致,联营项目规模和体量要符合局有关规定;2、完善标前协议、联营协议的评审与签订机制,并且与项目的标前评审同步和联动;3、各单位营销人员要全程参与并主导联营项目运作过程;4、联营项目的委托代理人、经办人、拟投报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为我单位员工。
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或授权合作单位私自代表我局进行洽商、谈判、签署文件和处理与投标相关的事宜。
第二十一条联营项目在工程招标时开始合作,子(直营)公司应与联营方签订标前协议书,明确双方在工程项目招标中的权利和义务。
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各11项:
业主和项目概况;双方的合作分工与职责;双方权利义务;经营费用分担;中标后的利益分配;合作方授权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市场营销部门负责对联营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对项目招标文件中有合同条款的招标文件,应该组织标前评审委员会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标前评审委员会决定项目是否投标。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以局名义承接联营项目时,联营单位的资信考察记录、标前协议书与以局名义联系承揽工程申请书必须同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联营项目的投标,各单位应自行组织编制(或请局市场营销部门给予协助)投标所需的资格预审、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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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第十二 建七法 联营 项目 管理办法 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