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建中欧法学院的中外合作办学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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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的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组建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的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目目录录第一条第一条本协议当事人本协议当事人1第二条第二条本协议的基础本协议的基础1第三条第三条本协议的法律适用本协议的法律适用1第四条第四条拟设立学院的名称、地址和法律地位拟设立学院的名称、地址和法律地位1第五条第五条中欧法学院宗旨中欧法学院宗旨2第六条第六条中欧法学院活动范围中欧法学院活动范围2第七条第七条出资出资4第八条第八条当事人的其他义务当事人的其他义务5第九条第九条联合管理委员会联合管理委员会6第十条第十条联席院长联席院长8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9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人力资源人力资源9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会计和税务会计和税务10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本协议变更本协议变更10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中欧法学院存续期间中欧法学院存续期间10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本协议的生效和终止本协议的生效和终止10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本协议和合伙协议的关系本协议和合伙协议的关系11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法律适用法律适用11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争议解决争议解决11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本协议相关事项本协议相关事项11组建中欧法学院的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第1页第一条本协议当事人第一条本协议当事人1.1中国政法大学(以下简称:
政法大学)地址:
中国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邮政编码:
102249法定代表人(校长):
徐显明教授1.2汉堡大学(以下称:
汉堡大学或受益人)地址:
Edmund-Siemers-Allee1,20146Hamburg,Germany法定代表人(校长):
Prof.Dr.-Ing.habil.MonikaAuweter-Kurtz第二条本协议的基础第二条本协议的基础当事人根据下列文件的有效性而签署本协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欧洲共同体于2006年签署的创建中欧法学院的“财务协议”(以下简称:
财务协议)及其附件;
(2)2007年5月,欧洲委员会发布的、事先获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招标指引”(参见:
EuropeAid/125527/L/ACT/CN)(以下简称:
指引)及其官方解释;(3)欧洲委员会和汉堡大学签署的资助合同及其附件(参见ASIE/2007/146-573);(4)合伙协议当事人所签署的合伙协议。
第三条本协议的法律适用第三条本协议的法律适用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2003年3月1日第372号令)及其后继法令(以下简称:
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第四条拟设立学院的名称、地址和法律地位第四条拟设立学院的名称、地址和法律地位4.1拟设立学院的中文名称:
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以下简称:
中欧法学院);英文名称:
Europe-ChinaSchoolofLawatChina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以下简称:
ECSL)。
组建中欧法学院的中外合作办学协议4.2中欧法学院地址:
中国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中国政法大学明法楼。
4.3中欧法学院是按照条例成立的非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其所有活动收益将用于实现中欧法学院宗旨和开展学院各项活动,各当事人不要求投资回报。
中欧法学院属政法大学的一部分,其自身并无法人资格。
第五条中欧法学院宗旨第五条中欧法学院宗旨5.1中欧法学院的总体目标是:
通过提升中国法律职业人士的知识、技能和工作表现,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推进法治社会,增强执政能力,实现法律、社会和经济改革的持续发展及平稳过渡。
5.2通过提供高质量的法学教育、法律培训和开展法学研究,中欧法学院旨在实现以下具体目标:
(1)增进中、欧之间的法学交流;
(2)推进中国的改革和法治;(3)提升中国的法学教育。
5.3中欧法学院是非营利性机构,由其活动所产生的任何收益皆须用于以上列举的目的事业。
第六条中欧法学院活动范围第六条中欧法学院活动范围6.1为实现上述目标,中欧法学院将开展面对学生和法律职业人士的有关欧洲法、比较法和国际法的法学、科学教育及职业培训,包括:
(1)开展学位项目,培养对象将获得中国和(或者)欧洲硕士学位(“硕士项目”);
(2)开展全面的法律职业培训项目(“职业培训”);(3)开展研究和咨询活动,包括博士生的联合培养(“研究和咨询活动”);(4)开展校友会和会员活动(“校友会”/“会员活动”);(5)依据本节
(1)项,为实现中欧法学院宗旨而开展的、经中欧法学院联合管理委员会、欧洲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科研、教学活动。
第2页组建中欧法学院的中外合作办学协议6.2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后,硕士项目(由中国法律硕士J.M.和欧洲法学硕士项目LL.M组成)的开始不晚于2008年9月,每年应招收新生。
获得中国法律硕士或欧洲法学硕士所需学分应相应符合中国学分制度和欧洲学分换算标准(以下简称:
ECTS)。
6.3职业培训项目
(1)中欧法学院将为中国执业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举办由国际知名人士主持的、有关欧洲法、国际法和比较法的高质量、前沿和务实的研讨会,探讨具有重要和现实意义的法学问题,以及拓展专业的培训项目。
上述研讨会和培训项目将以欧洲法、国际法和比较法问题为主;职业培训的内容、方法和存续期间将根据资助合同和定期更新的项目工作计划而定;需要与中国有关司法机关事先磋商并达成双边协议。
(2)职业培训项目应于资助合同所规定的开始日期之后的6个月内开始。
6.4教学语言
(1)欧洲法学硕士项目课程应以英文授课。
(2)中国法律硕士项目课程应以中文授课,但是针对国际学生的课程以及国际法和比较法课程应以英文授课。
(3)职业培训课程将根据受众的语言能力和相关课程的内容采用中文和(或)英文授课。
如果需要,中欧法学院将提供授课的中文翻译和教材的中文译本以满足受众的需要。
6.5博士生的联合培养中欧法学院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博士生的联合培养:
(1)聘请外国法学教授作为政法大学博士生的指导教授;
(2)派遣政法大学博士生到外国法学院接受外国法学教授的指导;(3)接纳外国法学院的博士候选人到政法大学访问或学习;(4)招收国际学生攻读政法大学的法学博士学位。
(5)在符合与本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其他方式。
6.6法学研究和咨询服务
(1)中欧法学院将建立研究部作为中欧联合学术研究的实验机构,旨在推动第3页组建中欧法学院的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中国、欧洲学者、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建立合作研究组织,致力于法制改革和新法起草工作。
无论是中欧联合研究还是个人的研究都将得到鼓励和支持。
中欧法学院还将探索法学研究与博士生培养相结合的模式,以使中国和欧洲的法学博士候选人从中获益。
(2)中欧法学院将向国内外提供咨询服务,对象包括中国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国际组织和其他组织等。
6.7其他活动中欧法学院将开展自我推介和业务开拓、校友会活动;开展旨在建立国际专家平台的会员项目;筹措资金;扩展中欧法学院的形象。
6.8中欧法学院活动的细节、方式和出资将在定期更新的工作计划中作具体规定。
第七条出资第七条出资7.1中欧法学院活动融资由两部分组成:
根据汉堡大学和欧洲委员会之间达成的资助合同,汉堡大学得到的资助(“欧盟资助”)和合伙人出资(见合伙协议的规定)。
7.2根据“合伙协议”,汉堡大学作为受益人,代表合伙协议的全体合伙人(见合伙协议的规定),向欧洲委员会申请和受领欧盟资助;依照资助合同,该项资助的总额为17,512,574.64欧元;欧洲委员会根据资助合同及其附件2以及它的相关规则和条例分期拨款,在相关报告得到欧洲委员会最终批准之前,此等拨款视为前期融资。
汉堡大学作为受益人,有义务按照资助合同和相应的工作计划,将欧盟资助全部用于建立和运营中欧法学院。
表明该项资助已经进入汉堡大学银行账号的收据是中欧法学院启动资金已经到位的证据。
7.3在中欧法学院成立之后的头5年内,政法大学昌平校园内的“明法楼”是中欧法学院的教学、办公场所。
在实施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活动中,中欧法学院和其合伙人不必为使用“明法楼”而向政法大学支付租金,政法大学也不因该项出资而从欧盟资助中获得相应补偿。
对明法楼的使用包括免费使用楼内各种设备,如电脑、软件、空调、多媒体设备、桌椅及模拟法庭专项设备。
水、电和暖气的供应是免费的。
在中欧法学院取得中国政府正式批准后,政法大第4页组建中欧法学院的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学将在2008年7月20日前将明法楼的管理权移交给中欧法学院。
7.4合伙人(见合伙协议的规定)依照合伙协议相关附件规定的方式和范围履行出资义务。
第八条当事人的其他义务第八条当事人的其他义务8.1除了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义务外,本协议当事人充分认识到每个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而不限于:
每个当事人在分工范围内应当独立完成的事务;每个当事人应当给其他当事人和(或)合伙人提供的协作。
当事人充分认识到:
本条规定并非全面列示当事人的义务;此后各条规定亦仅为当事人义务之要领提示,非为穷尽当事人之义务。
8.2除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义务之外,政法大学依据本协议而承担的义务包括(而不限于)以下事项:
(1)办理中欧法学院设立和运营所需的一切手续;就中欧法学院的设立及运营事项,与中国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协调、联络;
(2)分别在蓟门桥校园、昌平校园建立清晰的标志,向公众指示中欧法学院总部、培训部所在地;(3)竭尽努力提供容纳中欧法学院扩张的条件;(4)协助中欧法学院获得它有权获得的税收减免、退税或其他优惠待遇;(5)协助中欧法学院外籍人员申请访问中国的签证和工作许可;(6)凡是与中欧法学院事业有关,需要以政法大学名义申请的一切事项,政法大学将及时提出申请;凡是与中欧法学院事业有关,须通过政法大学传达的信息,政法大学将及时传达;凡是与中欧法学院事业有关,需要以政法大学名义受领或者分配的资源,政法大学将用于中欧法学院;(7)中欧法学院外方教授可以和政法大学其他教授一样,同等地使用政法大学的一切设施和服务,包括(而不限于)以下事项:
a.在昌平校园和蓟门桥校园的图书馆借书;b.上课之日中午,免费在昌平校园食堂就餐;c.免费乘坐政法大学校车;d.免费使用政法大学体育馆;e.参加在政法大学举行的一切学术会议;f.用政法大学的设施举办个人学术讲座。
第5页组建中欧法学院的中外合作办学协议8.3除了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义务之外,汉堡大学将依据本协议而承担的义务包括(而不限于)以下事项:
(1)汉堡大学根据欧洲委员会EuropeAid/125527/L/ACT/CN号标书提出申请而获得的全部欧盟资助都将用于中欧法学院;
(2)协助中欧法学院中方人员申请访问德国的签证和工作许可;(3)凡是与中欧法学院事业有关,需要以汉堡大学名义申请的一切事项,汉堡大学将及时提出申请;凡是与中欧法学院事业有关,须通过汉堡大学传达的信息,汉堡大学将及时传达;凡是与中欧法学院事业有关,需要以汉堡大学名义受领或者分配的资源,汉堡大学将用于中欧法学院。
第九条中欧法学院联合管理委员会第九条中欧法学院联合管理委员会9.1
(1)中欧法学院的最高管理机构是联合管理委员会,由8名委员组成,席位分配如下:
提名机构或者依据人数汉堡大学1(永久席位)政法大学1(永久席位)依据本节(3),由政法大学提名的、政法大学之外的中方合伙人1(任期三年)依据本节(4)而提名的欧洲合伙人代表2(任期三年)依职位而定的席位2(中欧法学院中方、外方联席院长)政法大学1(教职工代表)
(2)汉堡大学和政法大学分别在联合管理委员会拥有一名永久席位,永久席位委员分别由前述机构提名、任免;(3)该席位为政法大学之外的中方合伙人的代表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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