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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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年二月四日
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
为了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跨世纪发展的宏伟目标,建立和完善以产权为纽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又符合广州实际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调整优化国有资产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营运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1999〕16号)和《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字〔1999〕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精神,坚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从广州的实际出发,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和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
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国资委(国资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和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
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逐步完善的过渡期内暂由市国资委委托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进行直接监督和管理。
二、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的原则
(一)实行政企分开的原则:
将政府的社会经济职能和政府的资产所有者的管理职能分开。
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通过市国资委或其办事机构专司总代表,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不行使具体企业、项目的投资经营职能,而通过授权、委托的形式,由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机构行使这一职能。
(二)实行两权分离原则:
将国家终极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在确保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前提下,落实和保障企业法人的经营自主权。
(三)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总代表,享有所有者权益,负责收取国有资产收益。
(四)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原则:
以党管干部原则与《公司法》依法选择、管理企业经营者原则相结合。
三、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
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就是以产权为纽带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的保值增值体系,包括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和企业。
┌──────────────┐
│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
└───┬─┬───┬────┘ ┌───────────┐
│ │ │ │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
│ │ └──────┤(市国资委的办事机构,├─┐
│ │ │市委、市政府专司国有资│ │
│ │ │产管理职能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 │资源性国│ │区、县级市国││
│国有资产管理││营机构 │ │有资产管│ │有资产管理委││
│机构 ││(包括若干个综│ │理机构 │ │员会 ││
│ ││合性国有资产经│ └────┘ │ ││
└──────┘│营公司、若干个│ └─┬────┘│
│专业性国有资产│ │┌────┘
│经营公司、大型│ ││
│企业或企业集团│ ││
│公司) │ ││
└───┬───┘ ││
│ ┌─┴┴───┐
┌─┴──┐ │区、县级市国│
│全资企业│ │有资产管理机│
│控股企业│ │构 │
│参股企业│ └──────┘
└────┘
四、市国资委及其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
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市国资委是我市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总代表,代表政府行使所有者的职能,对市所管辖的全部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管理,负有全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并直接管理、监督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国有资产总体发展规划和布局。
2.决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查批准市资产经营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则、年度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重大收益运用计划和受理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
3.确认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董事长、经理、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和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的资格。
4.编制全市政府预算中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经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管理。
5.牵头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聘请社会专业人士组成外派监事会,审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评价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参与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审查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报告,列席董事会会议以及对有关事项、人员提出询问和奖惩的建议。
6.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向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派驻监事会或稽察特派员,在过渡期内由政府主管部门派出,报国资委备案。
(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市国资委的常设办事机构,主要任务是对广州市所管辖的市内外、境内外的国有资产进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省和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法规,研究、拟定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对全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服务。
2.参与组建本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型和经营控股型公司,审核国有产权营运主体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案,报请市国资委批准授权。
3.按照分级监管的体制,决定或批准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产权变动等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在市外、境外的国有资产。
4.组织收缴国有资产收益,拟定国有资产收益的分配方案。
5.负责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国有股权管理、产权登记、资产统计等基础性管理工作。
6.培育和发展国有资产交易市场并进行监督管理。
7.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指标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考核和评价授权企业国有资产的营运情况。
8.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国有资源性管理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和方法,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9.调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10.指导区、县级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监督区、县级市国有资产的管理。
11.承担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以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交办的有关事项。
五、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主要职责
我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及被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集团公司,是市国资委授权设立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是从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特殊企业法人,通过全部或部分拥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股权,对其他公司或企业实行控股,承担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代表市国资委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等出资人的权利。
(一)受市国资委授权或委托,经营管理所属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组织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执行国家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政策、法规、制度。
(二)按照市的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组织运用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和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投资、控股、参股。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受市国资委授权或委托的国有全资企业组建、关闭、破产或整体转让方案,批准或决定所属全资国有企业租赁、承包等经营活动。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确定投资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方案。
(五)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选派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参加控股、参股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等产权管理组织;聘任所属全资子公司的经营者。
(六)制订基层企业的资产效益考核指标,考核企业经营业绩,对经营者实施奖惩。
(七)审查、汇总、合并所属全资和控股企业资产报表,组织所属企业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登记等基础工作。
(八)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原则和条件。
1.规模原则。
有一定数量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其资产总额一般应在50亿元以上。
2.专业原则。
必须符合市的产业规划,产品结构合理,以不重复、不类同组建为原则,并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规模经济效益。
3.发展原则。
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的优势。
4.优化原则。
体现资源优化组合、合理配置,有利于打破行业界限,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经营。
(二)组建方法。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按照少而精的原则,采取先试点后铺开的办法,可先在工业系统进行试点,并在商贸旅游、城建、交通等系统逐步成立若干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产品结构调整及宏观调控的需要。
组建方法如下:
1.对产权关系清晰、实行资产经营一体化、具有雄厚资本实力的企业集团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2.对现有的部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要按产品、产业结构进行调整、重组、改组后授权经营。
3.由市国资委提出组建一些新的专业性、综合性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三)程序。
1.根据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提出的组建意见,由拟组建的资产经营公司、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市国资局草拟组建方案。
2.市国资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和可行性分析、论证,并提交市国资委审批。
3.由市国资局牵头组织有关委办和工商、财政等部门论证通过《公司章程》。
4.委托中介机构对拟组建的资产经营公司进行清产核资。
对财政部门核实的不良资产,报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按政策规定可作冲销国有净资产处理。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清产核资基础上界定国有资产,并办理国有资产授权手续。
6.实行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签订《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
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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