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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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XX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强化信贷风险控制,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根据《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授权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授权是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各级行行长向本级行经营管理岗位和下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授予信贷业务权限的行为。
第三条 信贷业务授权按照层级分为授权和转授权。
授权是指总行行长对总行经营管理岗位和一级分行行长授予权限;转授权是指一级分行(含)以下各级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其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对所属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和经营管理岗位授予权限。
第四条 信贷业务授权按照方式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
基本授权是指授权人授予受权人审批办理各项信贷业务的基本授权内容和授权额度;特别授权是指针对同业竞争激烈、办理时效要求高的优良客户,或针对特定区域、行业、产品,基本授权不能满足业务发展和同业竞争需要的,授权人主动或依申请在本级行权限内特别授予受权人审批办理信贷业务的权限。
第五条 各级机构的内控合规部门是授权、转授权管理部门,负责辖内授权、转授权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信贷管理部门负责提出信贷业务授权、转授权的具体意见。
授权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授权意见拟定授权方案,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制作授权书下发受权人。
第六条 信贷业务授权遵循“标准统一、审慎授权、差异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标准统一”指全行实行统一的信贷经营管理评价标准,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授权的重要依据。
“审慎授权”指授权人应根据受权人信贷经营管理评价结果、同业竞争情况、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授权额度,审慎对下授权。
“差异管理”指授权人应按机构、品种、客户等标准进行差别授权。
“动态调整”指授权实行动态管理,授权人可根据需要对授权进行调整。
第七条 授权一般应按照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营业网点的顺序依次逐级进行。
必要时,上级行可以对下级行跨级直接授权或转授权。
第八条 各受权人应在授权权限内按照相关政策制度规定办理信贷业务,严禁任何形式的越权行为。
各受权人行使授权范围内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信贷业务权限确定标准
第九条 总行制定统一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体系,由总行对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进行统一评价,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分支机构负责人信贷业务权限的重要依据。
对经营管理岗位的授权,授权人应当根据部门或岗位的职责、岗位人员素质能力、业务发展需要、以往年度授权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信贷业务权限。
一级分行应将对二级分行及直管一级支行信贷业务转授权方案备案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内控合规部)。
第十条 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体系主要包括信贷资产质量、等级行及内控评价、区域经济信用环境、信贷基础管理水平(加扣分项)等指标,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具体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
总行每年可根据信贷经营管理形势的变化适当调整具体评价指标、分值以及各项指标的计分标准。
第十一条 总行根据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结果,将各级分支机构划分为A、B、C、D四类。
第十二条 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由总行信贷管理部门从CMS等相关系统中提取有关数据或由一级分行向总行信贷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数据,总行信贷管理部门进行初步评价,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后下发。
第十三条 授权人根据宏观经济环境、业务发展需要、授权执行情况、分支机构风险管理水平等因素,按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各分支机构具体授权额度。
第三章 基本授权
第十四条 基本授权由授权人以年度基本授权书的形式下达受权人。
第十五条 基本授权范围包括:
授信额度审批权限、单项信贷业务审批权限。
根据授权内容的不同,授权范围分为法人客户(不含小企业)信贷业务审批权限、小企业客户信贷业务审批权限、个人信贷业务审批权限、“三农”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等。
第十六条 授权人所在行信贷管理部门拟订行长对本级行经营管理岗位和辖属分支机构负责人信贷业务基本授权的具体意见后,交授权管理部门按相关制度规定报批并制作下发基本授权书。
第四章 特别授权
第十七条 特别授权由授权人以特别授权书的形式下达受权人。
第十八条 总行和一级分行行长可对辖属受权人进行特别授权。
一级分行行长对下特别授权可不受有限转授权比例的限制,但不得突破禁止性转授权的规定,二级分行及以下行长不得向下进行特别授权。
第十九条 申请信贷业务特别授权的客户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总行认定的行业重点客户(即总行授权书及其他相关政策制度中规定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下同);或总行核心客户;或信用等级为AAA级(含)以上、在所在行业有较高知名度的大中型优良客户;或信用评级虽在AAA级以下,但属于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世界500强在华投资控股企业、中央及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国资委直属企业、全国行业排名前列的大客户、在受权人辖内有垄断优势的客户以及所在区域具有资源优势的客户。
(二)客户信用记录良好,能给农业银行带来较好的综合效益;
实行客户名单制管理的应为支持类客户。
(三)情况清楚、同业竞争激烈,业务办理时效要求较高,基本授权不能满足业务办理需要。
第二十条 对特定产品申请特别授权的,受权人应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并制定规范的产品操作规程,有较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
对特定行业申请特别授权的,受权人应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并针对该行业明确行业准入条件和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对特定区域申请特别授权的,该区域应当享受国家特殊经济发展政策,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或具有明显资源优势,受权人应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并针对该区域制定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受权人申请信贷业务特别授权的,由受权人所在行信贷管理部门制作请示文件,会签授权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并经行长或主管行长同意后,上报授权人所在行信贷管理部门,由授权人所在行信贷管理部门起草签报,会签授权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后,由授权管理部门制作特别授权书。
由总行、一级分行审批的授信项下具体业务的特别授权事项,可按信贷业务审批程序并经征求授权管理部门意见,与授信事项一并审批,授权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制作特别授权书。
单笔信贷业务原则上不实行特别授权,应按信贷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特别授权可根据业务需要随时授予,有效期限根据具体业务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特别授权文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转授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可在权限范围内向本机构经营管理岗位横向转授权、向辖属分支机构负责人纵向转授权。
第二十四条 横向转授权中,受权人为内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可根据授权文书的规定,向本部门具有审批职责的岗位转授权,取得权限的岗位不得再行转授权;受权人为副行长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独立审批人等特殊业务岗位的,不得转授权。
第二十五条 授权人在自身权限范围内,依据独立审批人的级别、经验和能力实施转授权,并不得突破以下限制性规定:
资深及高级独立审批人可授予各类信贷事项审批权;
中级独立审批人可授予除集团客户增量授信、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融资性保函以外的信贷业务审批权;
初级独立审批人只能授予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一定额度(具体额度由一级分行确定)以下的个人和小企业信贷业务、授信额度项下短期信用业务审批权。
第二十六条 转授权应在授权范围和权限额度内进行,转授权范围和额度不得大于或优于授权。
第二十七条 一级分行应根据二级分行的信贷经营管理评价结果、同业竞争情况、风险控制能力、信贷资产规模、业务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转授权比例的合理级差,审慎对下转授权。
第二十八条 一级分行应根据客户信用等级、客户分类等标准,对不同资质等级客户的各类信贷业务进行差别转授权,严格控制资质等级较差的客户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
第二十九条 可将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含为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核定授信额度,不含一级分行管辖范围以外的异地客户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审批权限转授至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但不得向上一年度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发生不良的一级支行转授权。
转授权不受其他转授权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以及有限转授权比例的限制,但一级分行应根据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的经营管理状况明确转授权额度。
一级分行可将符合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限转授至二级分行,二级分行不得对下转授权。
第三十条 可将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项下、国际贸易融资额度项下、总行或一级分行审批客户授信额度项下短期信用业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审批权限转授至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转授权不受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有限转授权比例的限制,但一级分行应根据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的经营管理状况明确转授权额度。
按规定未设贷审会的支行,审批前款规定的单笔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单笔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可采用直接审批方式。
第三十一条 可向客户管理行转授本级行管理客户余额授信审批权,转授权不受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有限转授权比例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 不得向营业网点转授法人客户、小企业客户、个人客户信贷业务审批权,总行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A类一级分行辖属营业网点经所在一级分行同意后,可转授低信用风险个人客户信贷业务审批权。
第三十三条 对于未设贷审会的支行,不得向该支行行长及派驻该支行的独立审批人转授按规定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审批权,总行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贷款余额在30亿元(含)以上,2007年以来新发放贷款不良率在1%以下,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近三年无重大责任事故和经济案件、没有较大的经济损失和影响声誉的事件的支行,可视同二级分行转授权,但所在分行已设立信贷业务集中经营中心的,应将相关业务集中审批。
第三十五条 一级分行(宁夏、海南、青海分行除外)的直管支行可视同二级分行转授权,但对达不到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支行,不得转授法人客户增量授信额度审批权(可视情况转授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和落实了足额、有效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小企业增量授信额度审批权)。
第三十六条 行长因休假(含强制休假)、出差、培训等事由,不能行使职权时,可以临时授权分管(含协管,下同)信贷管理部门的副行长履行信贷业务审批职权,并由其承担审批主责任人责任,转授权不受比例限制。
临时授权的期限要合理适度,行长应在不能履行职权的事由消除后及时恢复行使职权,不得无故长期由副行长代行职权。
副行长因休假(含强制休假)、出差、培训等事由,不能行使职权时,可由行长履行信贷业务审批职权,或由行长临时授权分管其他信贷相关部门副行长与行长双签审批。
独立审批人因休假(含强制休假)、出差、培训等事由,不能行使职权时,可由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其他独立审批人或聘任行分管信贷管理部门的副行长、行长临时行使审批权。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对辖属受权人的信贷业务转授权、授权调整,应向上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和授权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授权执行过程中确需突破信贷业务转授权管理有关规定的,应报总行(信贷管理部门),由信贷管理部门起草签报,会签相关部门后报分管信贷管理部门的(副)行长审批。
第三十九条 转授权管理除适用本章规定外,比照适用本办法有关基本授权与特别授权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法人客户(不含小企业)信贷业务
第四十条 授权人按照以下规定向本行副行长、本行聘任的独立审批人横向转授权,转授权不得超过行长审批权限的80%,但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短期信用业务以及行长审批权限为自主审批的业务转授权不受该比例限制。
(一)可将意向类信贷业务审批权转授分管客户部门的副行长。
(二)可将各类信贷业务审批权转授分管信贷管理部门的副行长、本级行聘任的独立审批人,对独立审批人转授权应不大于本级行分管信贷管理部门的副行长。
(三)具有贷审会、合议会议双层审议的分支机构,对独立审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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