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积分奖励制度模板规范版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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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积分奖励制度模板规范版2篇
志愿者积分奖励制度模板(规范版)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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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积分奖励制度模板(规范版)2篇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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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
志愿者积分奖励制度文档
2、篇章2:
志愿者积分奖励制度模板实用版
篇章1:
志愿者积分奖励制度文档
一、工作人员守则
1、刻苦学习,正确的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工作中不得带入个人情绪。
不断提高思想觉悟、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2、在工作中积极主动,认真负责。
逐级负责,责任到人。
做好本部工作的同时,协调配合其他部室的工作。
3、协会成员之间应团结友爱,讲礼貌,为人处事彰显一名志愿工作者的气质。
4、协会成员注意仪容仪表,言行举止须符合志愿者的身份,并积极维护青协的形象和声誉。
5、凡是传达通知的短信,收信者均须及时向发信人回复短信。
所有人员手机06:
00—24:
00无特殊情况必须开机。
二、办公室值班签到值班制度
1、青协签到时间为8:
00—12:
30和14:
00—21:
30,若有事不能签到须提前向分管主席请假并递交请假条。
2、当天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位,不得无故缺席,不得迟到早退。
若有事须提前向分管主席请假并递交请假条。
3、人员值班签到不准代签。
凡代签者一律严肃处理。
4、值班人员须做好办公室的值日工作,自觉保持办公室的干净整洁,负责保管好办公室的所有公共财产。
值班期间物品若有外借或有损坏,必须做好相关记录。
5、值班人员主要负责接待来访人员,处理日常事务的工作。
做好值班记录,以便上报分管部长或主席。
6、值班人员严禁在办公室吸烟打牌、嬉戏打闹,保持办公室的安静。
使用电脑时不得玩网络游戏聊天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7、值班人员离开时必须关窗、关灯、锁门,并做好钥匙的交接工作。
三、会议纪律制度
1、参会人员必须至少提前5分钟入场,不得无故缺席,不得迟到早退。
若有事须提前向分管主席请假并递交请假条。
2、参会人员务必严守会场纪律,不得玩手机,听音乐,不得在会场内外大声喧哗,嬉戏打闹。
不得看与会议无关的资料、书籍。
对通讯工具进行静音或关机处理,不得影响会议的正常进行。
四、考核制度
(一)奖励制度
1、对各级干部干事在工作中的表现进行综合考评,成绩突出者均予以奖励。
(包括日常考勤、工作态度、工作成绩等)
2、对提升青协影响力,推广志愿服务工作和团结内部人员做出突出贡献及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人员,在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
(二)处分制度
1、对不服从调配、违反规章制度、未完成本职任务或负有一定事故责任的青协干部、干事,经主席团审议,分别给予青协内部通报批评及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者,给予一次性开除处分。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任何处分者,经证实给予一次性开除处分。
3、有破坏青协团结,恶意诽谤、中伤、诋毁青协名誉者,有恶意破坏青协公共设施等行为,有虚报账目,挪用公-款财务等行为,经证实给予一次性开除处分。
4、对本职工作无故借故拖延,工作中相互推诿责任,经证实后,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两次给予警告处分,三次视自动退出青协。
由于工作出现错误,造成青协损失者,进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予以处分。
5、各种事务中,无故缺席一次者给予通报批评;无故缺席累计两次者,给予警告处分;无故缺席累计三次者,视自动退出青协。
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没有特殊情况而请假的,均做无故缺席一次处理。
迟到或早退累计两次者,给予通报批评;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者,视自动退出青协。
6、请假次数超过三次以上或伪造假条者,视自动退出青协。
7、值班签到凡代签者,一经发现,被代签人员及代签人员一并给予警告处分。
8、若收信人没有收到部长所发通知短信,责任将由正部长承担,视情况按缺席或缺席一次处理;若收信人因自身原因没有及时看到短信,按收信人无故缺席或迟到一次处理。
9、凡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人员,本学年内无评优资格。
篇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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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和加强新形势下全市群防群治工作,全面构筑社会治安整体防控网络,营造平安宿迁建设良好氛围,鼓励公民投身社会治安志愿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治安志愿者是指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和精力,为维护社会治安而向公安机关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公民,且这种服务具有志愿性和公益性,包括红袖标义务巡防人员、群防群治志愿者、小区(单位)保卫人员、出租车治安志愿者等为社会治安作出贡献的公民。
第三条治安志愿者需热衷治安防范工作,可由其本人自愿报名参加、基层组织推荐或民-警自行物建等途径产生,也可通过实施治安志愿行为成为治安志愿者。
第四条治安志愿者可通过直接参加、投寄书信、电话联系、发送邮件、网上发帖、投诉举报等方式参与社会治安管理活动。
对治安志愿者的活动需要保密的,公安机关必须保密。
第五条治安志愿者活动主要从事以下工作:
1、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敌情、社情、民情、可疑情况和违法犯罪及各类逃犯线索;
2、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和看楼护院、邻里守望等活动,
其中红袖标义务巡防队员开展集中巡逻的,需在公安机关指导下按照规定的路线、时段和时限进行。
3、发现治安、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迅速报警并协助保护现场;
4、积极参与或协助调处一般民事纠纷,及时制止、预防一般
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5、积极举报涉及刑事案件、消防、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的违法犯罪线索;
6、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救援,制止不法侵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7、协助完成其他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
第六条为全市社会治安作出贡献的公民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办法,公安机关使用的保安联防人员在本辖区内履行本职工作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
第七条市局及各县分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指挥中心、治安、刑侦、交巡警、国保、经侦、禁毒、消防、纪检、督察、后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治安志愿者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治安部门,由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治安志愿者组织发动、教育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政工、法制、刑侦、交巡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安志愿者使用和申报奖励等工作。
第八条在县(分)局治安部门指导下,派出所及一线实战单位具体负责建立书面及电子档案,并如实填写“治安志愿者积分卡”。
第九条治安志愿者积分卡内容包括:
志愿者个人身份、参加治安志愿活动的时间、内容、积分分值、证明资料等基本信息。
第三章考核
第十条治安志愿者参与治安活动坚持动态性、过程性考核,实行累积积分管理。
第十一条治安志愿者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予以计分,其中多人反映同一问题的,以第一反映人为被记分人;反之,违反法律法规,利用治安志愿工作之便进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一)治安志愿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予以计分:
1、每及时提供一起治安事件的线索和苗头的信息。
记0.1-1分;
2、为预防、制止聚众冲击政府机关、阻塞交通要道或者去省进京滋事等严重事件提供关键信息的',每起记1-10分;
3、每提供一起因各类民事纠纷可能铤而走险、制造事端的信息,记0.2分;
4、积极参与民事纠纷调解工作,每成功调处一起民事纠纷记0.1分;每成功制止一起民转刑案件的记0.5分。
(二)治安志愿者在参与社会治安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予以计分:
1、每参加一次不少于2小时的治安巡逻和看楼护院、邻里守望等活动的,记0.05分;
2、每协助公安机关登记20户出租房屋或10名暂住人口信息的,记0.1分;
3、每提供一名形迹可疑的常住人口信息、流动人口及其中可疑人员信息、散居社会境外人员,房屋出租及其中可疑人员信息等,记0.2分;
4、每提供一起旅馆业、废旧物品收购、典当行、机动车修理、二手机收购、印章刻制、网吧等行业发生的不如实登记、不按规定报备案等违法线索的,记0.1分;
5、每提供一起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危险化学品和涉枪涉爆案(事)件的,记0.5分;
6、每提供一起发生在旅店、发廊、洗浴、棋牌室等复杂场所的黄、赌、毒、娼等违法犯罪信息的,记1分;
7、每现场抓获一名违法嫌疑人,记0.5分。
(三)治安志愿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予以计分:
1、每提供一条可疑物品、可疑车辆信息,记0.2分;
2、每提供一条涉恶情报线索,记1-5分;每提供一条涉黑情报线索,记5—10分;每提供一起故意杀人、抢劫等案件情报线索或关键线索对破获案件起关键作用的,记10-50分;
3、每提供一起经济类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记1-5分;每提供一起盗窃等案件线索对破获案件或抓获犯罪嫌疑人起关键作用的,记5-10分;破获系列案件或团伙案件的,在原记分基础上,加记5-10分;
4、每提供一条线索抓获网上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记2分;抓获市局督捕的网上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记5分;抓获省厅督捕、通缉的网上在逃犯罪嫌疑人记10分;抓获公安部A级、B级通缉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分别记100分、50分;
5、每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一名一般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记2分,抓获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记10分;抓获正在实施杀人、爆炸、涉枪、绑架、投放危险物质、袭击金融机构等重大犯罪嫌疑人,记20-50分。
(四)治安志愿者在参与交通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属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及宿豫区的人员分别由沭阳、泗阳、泗洪县局及宿豫分局记分,属宿城区、经济开发区、湖滨新城开发区的人员由交巡警支队计分:
1、每提供一起机动车驾驶员不戴头盔、不系安全带,机动车闯红灯、不按标志标线行使、不按规定停泊机动车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记0.01分;
2、每提供一起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驾驶假牌、套牌机动车以及严重超载、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记0.2分;
3、主动提供线索,每协助交巡警部门破获一起一般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记1-5分,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记5-10分,特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记10-20分。
4、主动提供走私、盗抢嫌疑车辆线索,每辆摩托车记1-5分,每辆轿车记5-10分。
(五)治安志愿者在协助消防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予以计分:
1、每提供一起涉及场所行业、建筑工地及重点单位内消防隐患线索避免重大火灾事故的,记0.5-2分;
2、每参与一次一般性的灭火、抢险活动,记0.1-1分。
(六)治安志愿者不畏牺牲,实施抢险救灾和社会救援,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制止现场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生命财产等见义勇为行动的,申报见义勇为奖励。
第十八条治安志愿者严禁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提供虚假情报信息;
2、参与治安志愿活动中,擅自扣留、收缴他人财物、证件;
3、利用治安志愿者工作之便,索要单位和个人财物或谋取私利,为嫌疑人员通风报信或私自放走违法犯罪嫌疑人;
5、发现违法犯罪线索不报告,遇违法犯罪行为不制止;
6、其它违法、违纪及有损于治安志愿者形象的行为。
第十九条治安志愿者发生违法违纪案(事)件后,应按规定扣除相应分值。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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