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早教投资管理资料集淮北市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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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早教投资管理资料集淮北市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淮北市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幼儿园教育培养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幼儿园教育培养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掌握幼儿园教育培养的社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15)等法律、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的生均教育培养定价成本实施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幼儿园生均教育培养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社会平均成本,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幼儿园收费标准费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实行定期监审制定,每两年一次,必要时适时向社会公布社会平均成本水平。
第六条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核定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经过同级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以及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幼儿园教育培养相关,并反映其正常需要。
凡与幼儿园教育培养无关的费用,一律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
定价成本监审应当考虑一定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七条幼儿园应当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成本报表。
并对所提供的原始凭证及账册、成本报表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
第八条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由工资福利支出(人员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等四部分构成。
第九条工资福利支出(人员支出)指幼儿园支付给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一)基本工资,指幼儿教育机构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
(二)津贴,指基本工资之外按规定开支的职工的津贴和补贴。
包括职务补贴、保留津补贴、水电气贴、午餐补贴、等。
(三)奖金,指幼儿教育机构在基本工资、津贴外,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奖金。
(四)福利费,指幼儿教育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开支的福利费。
(五)社会保障费,指幼儿教育机构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基本医疗、生育、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
(六)其他人员支出,指上述项目未包括的各种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及临时工工资等人员支出。
第十条商品和服务支出(公用支出)指幼儿教育机构用于购买与教育保育活动有关的商品和劳务的支出。
包括以下项目:
(一)办公费,指幼儿教育机构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的支出以及日常支出等。
(二)水电费,指幼儿教育机构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和电费。
(三)邮电费,指幼儿教育机构支付的信函、包裹、货物等邮寄费、电话费(含住宅电话补贴费)、传真、络通信费等。
(四)印刷费,指幼儿教育机构支付的大宗账簿、表册、票证、规章制度、资料等的印刷支出。
(五)会议费,指幼儿教育机构按规定开支的各类会议支出。
包括会议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六)培训费,指幼儿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参加的各类培训和对幼儿家长的培训支出以及按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
(七)交通费,指幼儿教育机构各类车船等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桥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等。
(八)差旅费,指幼儿教育机构按规定支付的职工出差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以及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九)招待费,指幼儿教育机构按规定开支的各类接待费用。
(十)维修费,指幼儿教育机构支出的固定资产修理和维护费用,包括各类设备维修费,单位公用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费。
(十一)物业管理费用,指幼儿教育机构支付给物业管理部门的办公用房、职工集体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购买清洁卫生用品(84液、洁厕、洗衣粉肥皂等)支出。
(十二)专用材料购置费,指幼儿教育机构为开展教育保育活动所购买的专用材料支出。
包括教育保育业务耗材(教师教学用材支出),宣传费(写真、喷绘、条幅、磁带等)消耗性体育用品,儿童玩具,幼儿碰伤药费等。
(十三)财务费,指幼儿教育机构为筹集教育保育、基建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以前发生的相关财务费用,直接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原值。
(十四)劳务费,指幼儿教育机构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专家讲课、评课费、翻译费、咨询费、手续费等。
(十五)工会经费,指幼儿教育机构按规定计提的工会费用。
(十六)租赁费,指幼儿教育机构为开展教育保育活动所发生的房屋、宿舍、专用通讯等的租赁费用。
(十七)其它支出,指幼儿教育机构用于上述项目以外的其它必要支出。
包括咨询费、取暖费、手续费、审计费、诉讼费、安保费、法律顾问费、以及支付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支出。
第十一条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幼儿园支出的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
包括退(离)休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其他支出等。
包括以下项目:
(一)退(离)休费,指幼儿园支付给退(离)休人员的退离休费、护理费和其他补贴。
(二)医疗费,指幼儿园支付给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以及医疗互助金和学生医疗费。
(三)住房公积金,指幼儿园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四)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包括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等。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使用一年以上、基本保持原物质形态的资产。
另外,单位价值未达标准,但使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具体包括房屋建筑物、仪器设备、文体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及声像资料和其他固定资产六类。
固定资产折旧包括:
(一)房屋建筑物折旧。
指历年所置房屋建筑物(包括附属设施)当年应提折旧额。
(二)设备折旧。
指根据教学和管理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包括教学仪器、仪表、电器设备、机电设备、电教设备、标本、模型等)、文体设备(包括乐器、体育器材、文艺活动用品)、一般设备(包括学生课桌椅、办公用桌椅、电讯设备、医疗器械、办公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炊事设备等)以及图书及声像资料应计提的折旧。
(三)其他固定资产折旧。
指除房屋建筑物和设备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所计提的折旧。
第三章成本项目及相关审核
第十三条幼儿学生总人数,指一个会计年度内幼儿园的平均学生总数。
按年初幼儿学生总数与年末幼儿学生总数平均计算。
计算公式为:
学生总人数=(年初幼儿学生数×8+年末幼儿学生数×4)/12
第十四条生均培养成本指幼儿园培养一个幼儿学生的年平均成本。
第十五条在职教职工总数,指幼儿园内从事教学、行政管理以及后勤工作(与教学有关)的人员,外聘教师或专家,聘(雇)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临时工人等各类教职工的全年平均数。
其中:
外聘教师或专家指在本校担任一个学期以上教学任务的非本校在职教师。
短期或临时聘请的讲课人员不计入教职工总数。
在编不在职的教职工不计入教职工总数。
第十六条在职教职工总数的审核。
对幼儿园在职教职工总数的审核原则上应根据有权部门审批的编制人数核定。
当幼儿园没有或提供不出有权部门审批的编制人数时,则按规定的教职工与学生比例标准值计算可配教职工标准人数进行审核。
在职教职工总数如果突破单位定编人数或可配教职工标准人数,则按超定编人数或可配教职工标准人数相应核减,未突破的不核增。
可配教职工标准人数=Σ学生人数×教职工与学生比例
第十七条人均工资审核。
人均工资等于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除以核定的在职职工总数。
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机关在岗职工(公务员)平均工资。
第十八条工资总额是指幼儿园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和奖金。
第十九条工会经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2%、3%、2.5%计提,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要核减,未达到标准的相应核增。
第二十条维修费。
一般性修缮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但是按规定提取的“专用基金――修购基金”、学生宿舍的维修费用以及超过该固定资产原值20%的大修缮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并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可使用年限分摊计提折旧)不包含在内,在成本监审时应予以核减。
第二十一条招待费。
招待费按当年商品和服务支出(公用支出)总额(扣除招待费、维修费和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的2%核定,超出的要进行核减,未突破的不核增。
第二十二条退(离)休人员费用。
只计入由幼儿园负担的部分,即超出财政补助收入中的离退休人员拨款和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经费拨款总额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折旧。
幼儿园的固定资产中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包括赞助)形成部分,其折旧原则上不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其后续的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
如政府明确允许这部分固定资产可以以计提折旧方式筹集更新改造资金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可以计入定价成本并应单独反映。
超标配置的固定资产,其超标部分的折旧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固定资产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房屋建筑物40年;交通运输设备10年;教保专用设备(机电、仪器、电教、文体、医疗、印刷等教学设备)8年;办公设备:
电子设备5年、学生课桌椅、办公用桌椅6年;其他各类固定资产10年。
第二十四条 幼儿教育机构举办的各种兴趣班、特长班等应对收入、成本等实行单独核算,并按一定的比例方式分摊共同资产和共同成本,不能实行单独核算的,应将其收入减去相应的直接成本后,直接冲减教育培养定价总成本。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淮北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幼儿园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件二:
幼儿园收入及应缴财政专户款情况调查表
附件三:
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审核表
附件四:
固定资产折旧表
附件一
幼儿教育机构基本情况表
项目
单位
上报数
核增核减数
核定数
一、班级数
个
二、幼儿学生人数
人
三、在职教保职工总人数
人
1.行政管理人员数
人
2.教师人数
人
3.保育员人数
人
4.医务人员
人
5.工勤人员
人
其中:
炊事员
人
司机
人
清洁工
人
6.其他人员
人
四、临聘人员数
人
五、单位定编人数
人
六、离退休人数
人
七、幼教机构投资规模
元
八、幼教机构建筑面积
㎡
十、幼儿与教职工比例
附件二
幼儿教育机构收入情况表
项目
单位
上报数
核增核减数
核定数
一、财政补助收入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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