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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学校国有资产,提高学校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年财政部令第68号)、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和《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45号)、《四川省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川教〔2008〕88号)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是学校履行各项职能的物质基础。
学校国有资产的主要来源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运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等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其具体表现形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票据、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含)元以上(其中: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含)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筑和设备安装工程。
(四)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五)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软件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等教育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产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加强对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学校作为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安全完整与绩效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包括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收益管理、评估与清查、统计报告、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按照“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统筹部门、归口部门、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使用人”等六个层级进行管理。
第七条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研究决策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调拨、处置和资产清查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代表学校对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文件;执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办法等。
(二)拟订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等,提交学校决策机构审定;
(三)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协调学校各部门,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共享、共用。
(四)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评估、处置、综合评价、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及耐用品的资产账务、数据库和信息化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六)负责学校土地、校名、校誉、校徽等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和账务管理,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做好软件、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科研成果、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七)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国有资产配置、使用、调拨、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及报批手续。
(八)参与资产采购验收和装修改造工程验收。
(九)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
(十)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工作安排,布置、监督、检查和报告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根据资产分类和部门职责,学校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各归口部门视具体情况负责其归口管理资产的配置、维护、清查、处置审核、绩效评价等管理和相应的账务管理。
各归口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应严格执行上级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具体管理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
根据学校经费预算制定资产采购计划,做好资产的维护、清查及处置审核等工作。
第十条计划财务处、学校党政办公室、科技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后勤基建处、采供中心、图书馆、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档案馆、博物馆、医院建设管理委员会、资产公司等为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流动资产的管理。
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统一价值管理,监督管理学校的对外投资,建立国有资产财务总账和明细账。
(二)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办公设备、办公类家具和用具的配置管理;负责学校公务用车的配置管理和办公用房的调配管理。
(三)科技处负责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科研成果、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四)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学校实验室、实验实践教学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台、桌、椅等设施的管理。
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论证与配置、清查、处置审核与效益评价以及维护等工作;参与归口设备采购的验收工作;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的建设工作;负责实验室用房的调配管理。
(五)后勤基建处负责学校房屋及构筑物、商铺等资产的管理;负责水电气附属设施及植物等资产的管理;负责学校基建及维修工程的管理和房屋产权的办理;负责学校办公类家具的采购、维护、清查和处置审核管理;负责教室、学生公寓、食堂、印刷厂、校医院等后勤服务系统的设施、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等资产的配置、采购、维护、清查和处置审核管理;负责后勤其他国有资产的管理。
(六)采供中心负责学校教室多媒体系统等资产的配置、维修、清查和处置管理;负责教学科研办公材料及易耗品类资产的日常管理和账务管理。
(七)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资料(含电子类图书资料)等资产的日常管理和账务管理。
(八)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学校通信、网络设施设备等资产及相关无形资产和其他网络资产的日常管理和账务管理。
(九)档案馆负责档案、资料及其他馆藏物品的保管、利用、安全等日常管理和账务管理。
(十)博物馆负责馆藏物文物、陈列品及其他馆藏物品的保管、利用、安全等日常管理和账务管理。
(十一)医院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医疗仪器设备的配置、处置审核等管理。
(十二)资产公司负责其所属经营性资产和受学校委托管理经营性资产的日常经营管理,以及利用上述资产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的日常经营管理,确保学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十三)学校交通工具的日常管理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部门负责制原则。
交通工具的日常管理包括使用、保管、保养、维护、维修、年审、车辆违法处理及提供车辆报废所需资料等。
第十一条学校各学院、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其使用的国有资产,确保资产合理、安全、高效使用;学院、部门负责人是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资产管理员在负责人领导下具体负责资产管理工作,资产使用人对其使用和管理的资产负直接责任。
各学院、部门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各项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根据上级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损毁、遗失赔偿制度以及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和严格执行;建立健全本部门领导分管制度和资产管理员岗位及责任制。
(三)负责本部门资产明细账目、标签、卡片等管理,定期同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进行账目核对,定期进行资产清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四)及时办理资产的申购、领用、使用、转移、报损、报废等手续。
(五)明确部门资产用途,监督资产使用情况,做好资产维护工作,确保资产安全,发挥资产最大使用效益,避免资源浪费。
(六)完成本部门的资产管理目标考核任务。
(七)完成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布置安排的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为完成教学、科研等任务和促进学校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拨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学校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调剂优先;
(五)节能环保,国产优先。
第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确为履行职能所必须,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要求;
(二)无法通过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实现其功能;
(三)无法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其功能,或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成本高于配置资产的成本。
第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使用单位根据其具体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状况等因素,提出拟配置资产计划(包括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性能、预算经费、资金来源等);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坚持资产共享共用原则,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
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一般不得调整。
第十七条学校各学院、部门配置资产,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
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十八条学校各学院、部门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对于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使用的资产,由资产管理使用部门报经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审核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决策机构批准后进行调剂,必要时也可由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提请学校资产管理决策机构批准后进行调剂。
第十九条学校国有资产购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成都中医药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学校接受捐赠或无偿调入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接收单位应及时向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首先保证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学校各学院、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实行院处长负责制,同时应安排一位院处级领导分管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各学院、部门应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各学院、部门要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维护和赔偿等管理制度;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保证资产的完好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定期清查盘点,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向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四条学校各学院、部门要对所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造、修缮、装饰等,须报后勤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保卫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核,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批准后,严格按照相应招标采购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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