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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文件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公安消防局
津教委保〔2009〕5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学校消防安全
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学院、独立学院,市教委直属中小学、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市教委、市公安消防局制定了《天津市学校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天津市学校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公安消防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
教育印发消防安全规定通知
(共印120份)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9月2日印发
附件:
天津市学校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为学校教书育人创造安全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驻校(园)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遵循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学校全面负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四条学校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各中层单位、院(系)成立相应消防安全组织。
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保卫部门,负责对学校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违规的单位及个人,提请学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各学校都要组建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培训,由保卫部门统一领导指挥,与公安消防部门保持联动,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情况和应急疏散。
第六条学校要确定消防重点单位、重点岗位,并在这些单位、岗位设消防安全员,报学校保卫部门备案。
第三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督促学校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指导学校将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第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校内各单位(含驻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学校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校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统筹安排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七)针对本校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主持或委托主管保卫工作领导主持召开“消防工作例会”,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学校主管安全保卫的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学校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组织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责成学校各单位实施对学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七)利用多种途径、采取各种形式对师生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能力。
(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上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并及时报告火险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及涉及消防安全等重大问题。
第十条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实施防火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三)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
(四)发现火灾后,组织人员疏散和火灾的扑救。
第十一条学校各外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校应明确校内由校外单位、人员承包、租赁或者委托其经营、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在订立的租赁、承包、委托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二)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三)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四)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消防安全制度,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五)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内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内部下列单位(部位)应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教室、学生宿舍楼、食堂、体育场(馆)、医务室、物资仓库及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图书馆、阅览室、档案室;
(三)水、电、气、暖等生活要害部位;
(四)计算机室、电化教学中心、实验室;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
(六)施工现场;
(七)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大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学校消防重点单位(部位)除认真执行学校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外,还应该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对巡查的情况要作详细记录,坚持岗位日查、基层单位周查、学校月查的三级检查制度,必要时随时进行检查。
对巡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要及时纠正,妥善处置,当场无法解决的,要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要立即报警并及时组织扑救。
每日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岗位与值班人员的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五条校内各单位的防火检查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单位的防火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和年终进行全校消防检查。
防火检查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记录上签名,并建立防火检查档案。
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改正的当场改正,当场无法改正的,应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并加强防范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校依法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消防控制室、值班室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九)防火巡查情况;
(十)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学校管辖范围内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在校园、学生宿舍区、禁火区内动火的,应按规定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办理许可证,明确动火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防火措施、现场监护人、责任人,经校方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动火。
因教学、科研、生产等活动需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电工、焊工、锅炉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地点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校内各基建或维修工地动火、用火,施工承包单位负责人应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确保工地安全。
第十七条学校内电气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校内输变电设施必须严格按章管理,线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专门人员按规程作业;
(二)电工人员安装、改造、维修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避免因操作失误、技术不熟练造成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校内输电线路上私自乱拉、乱接电线;
(四)教学、科研、生产用电设备要确定专人负责、按章管理,坚持人走拉闸断电;
(五)要严格学生宿舍用电管理,规定学生宿舍内的用电范围和用电负荷,并采用必要的技防手段加以限制和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校区不准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因教学、生活、施工所需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建立保管、领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人员,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三)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对所属单位使用危险物品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或抽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存档备查,对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应当分别明确主管和具体管理单位或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对消防设施、器材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三)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工作。
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四)应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并做好维护保养;
(五)列入学校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或场所每日应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巡查,其他单位每周应至少进行一次。
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巡查部位和内容;
(六)建筑消防设施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七)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的联动检查,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的单项检查;
(八)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
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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