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南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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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南doc
南昌大学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南
(2010-2011年度政策)
一、参保对象及范围
本市辖区内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民办高校、成人院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二、参保流程概况
三、待遇享受
门诊待遇
特殊病种
门诊待遇
住院统筹
待遇
大病补充
医疗保险
风险补偿
标准
普通门诊医疗补助待遇,由各高校实行门诊包干。
具体办法遵照《南昌市辖区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包干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参保大学生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执行。
(1)起付标准:
一级100元,二级200元,三级300元。
(2)住院报销比例:
一级80%;二级70%;三级60%。
(3)住院统筹基金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3.5万元。
(4)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
一级12元/日;二级16元/日;三级20元/日。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为:
参保居民发生的超过住院统筹报销最高限额以上、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部分。
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8万元,报销比例:
90%。
未成年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死亡者,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金10000元(不含在35000元以内)
特殊病种为:
1、恶性肿瘤限7000元;2、糖尿病限3000元;3、脑溢血、脑梗塞、脑血栓形成限3000元;4、老年性慢性支气管哮喘限2500元;5、慢性病毒性肝炎限3000元;6、肺结核病限2000元;7、精神病限1000元;8、血友病限7000元;9、艾滋病限7000元;10、高血压病限3000元。
11、再生障碍性贫血限3000元;12、系统性红斑狼疮限2500元;13、帕金森氏综合症限2000元;14、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15、肾病综合症、肾移植后抗排斥治疗。
血透、腹透、尿毒症和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物治疗等病种限额同样按城镇居民住院统筹年度报销最高限额执行。
四、财政补助及缴费标准
高校大学生参保缴费及财政补助明细表
(2010-2011年度标准)
单位:
元/人年
参保对象
基本医疗保险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筹资总额
中央补助
地方补助
个人负担
个人负担
高校学生
150
60
90
0
15
五、就医指南
1、学生门诊就医、报销流程
定点医院医治
需转诊疾病由校医院医生签写门诊转诊
校医院就诊治疗
转诊、未转诊的学生携带门诊就医发票、药品清单、病历等全部材料到校医院办理报销
★每位学生门诊包干待遇年度内最高补助额度为130元;特殊病种门诊由南昌市社保处负责报销
2、学生住院、报销流程
需转诊疾病由校医院医生签写住院转诊
校医院住院治疗
定点医院医治
南昌市社保局报销(校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代办)
携带住院费用原始发票、费用总清单(需加盖医院结算印章)、出院小结、疾病诊断书等全部材料
到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
商业保险报销(已购买商业保险学生)
★门诊、住院对应的药品目录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超出目录范围的药品及诊疗项目费用需由个人承担。
3、转诊、转院
因急诊或病情需要确需转诊、转院(限南昌市内),应当由校医院医生提出转诊、转院意见。
因病情或其它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部门提供证明。
申请补办及报销的期限,从出院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
4、异地就医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在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寒暑假、因病休学以及法定节假日等不在校期间,需在异地住院的,可就近在当地公立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医疗终结后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将《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住院费用原始发票、费用总清单(需加盖医院结算印章)、出院小结、疾病诊断书等材料,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大学生因病需异地转院治疗应按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提前到南昌市社保管理处办理转院手续,方可享受相关待遇。
六、优惠政策
1、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免单。
基本医疗保险:
大学生参加南昌市居民医保,2010年度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
中央财政补助60元,同级财政补助90元,个人无需缴费。
大病补充保险为个人支付,每人每年15元(2010年度标准)。
2、从9月1日开始享受待遇。
参保学生凡是在当年9月1日到次年8月31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均可按政策报销。
3、参保年限以后可用。
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4、首卡免费。
居民医保实行首卡免费制,即参保学生首张《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制卡费个人免单。
七、政策依据
以上内容以正式文件为准。
如果您还想进一步了解南昌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及办理流程,可查阅相关文件:
1、200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
2、2009年10月19日,南昌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统一组织普通高校大学生参加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洪全医管字[2009]5号);
3、2010年7月27日,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昌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印发<南昌市辖区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包干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洪人社字[2010]341号)。
八、咨询电话
南昌市社保处居民医保科:
南昌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
南昌大学校医院(新校区):
南昌大学校医院(老校区):
南昌大学学工处:
(负责学生住院材料收集、学生商业保险报销)
南昌大学研究生院学工办:
(负责学生住院材料收集、学生商业保险报销)
南昌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八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08]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国务院决定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自愿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试点地区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大学生实行属地管理;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主要政策
(一)参保范围。
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二)保障方式。
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
同时按照现有规定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
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资金筹措。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
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中央财政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
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地要采取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精心组织实施
已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地区,按本指导意见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后,要切实保障参保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需求,同时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未开展试点的地区,要完善现有办法,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随着试点扩大,逐步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符合条件的大学医疗机构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对建立健全本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大学生就医权益、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解释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
试点城市要因地制宜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和推进步骤,确定合理的保障水平,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维护社会稳定。
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民政部门要通力协作,制订周密工作计划,确保缴费和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断完善大学生医疗经费和就医管理措施。
高校要切实抓好大学生就医工作,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统一组织普通高校大学生参加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洪全医管字[2009]5号)
各高校:
为健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13号)、《江西省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赣人社字[2009]232号)、《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字[2009]301号)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洪府发[2009]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高校大学生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本市辖区内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二、基金筹集
1、筹资标准。
大学生参加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2009年度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
中央财政补助为40元,地方财政补助为50元,省属高校由省级财政补助,市属高校由市级财政补助。
今后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增加部分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2、参保登记。
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按照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于每年的9月份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
各高校以班级为单位统一组织填写《高校大学生参加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归集后以电子版的形式统一报送南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报来信息上传网络、进行参保确认前,将大学生的参保信息反馈高校进行复核,各高校应及时将错误信息更正。
参保信息复核无误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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