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39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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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39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390
简析题
第1题:
试述公平正义对社会主义法治工作的意义。
__________
参考答案: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全体成员能够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我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根本目标和价值追求。
把公平正义作为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体现了我们党对法治和公平正义关系的规律性认识,对法治建设方向的清醒把握和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自觉。
(二)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社会物质财富总量有了巨大的增长,为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与此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逐渐增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也迅速增长。
只有在法律制度上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的理念,致力于消除各种导致社会不公的矛盾和问题,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
(三)公平正义是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的生命线立法是公平正义的起点,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真正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更好地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责任。
(四)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因此,只有致力于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获得坚实的基础,才能实现长久的、稳定的和谐。
详细解答:
案情:
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
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
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
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人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
进入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
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
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
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
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取出了信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
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向公安机关投案,交代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
问题:
第2题:
就被害人丙的死亡而言,甲、乙应成立何种犯罪?
________
参考答案:
共同犯罪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个共犯都对同一罪或同数罪持有故意。
既可以是共同直接故意,也可以是共同间接故意,还可以是一方为直接故意,只要是同一罪或同数罪的故意,皆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不过,在后两种情况下,只有实际发生了危害结果时,才能成立共同犯罪,而且在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结合构成的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所触犯的罪名,有可能不同。
本题中,甲仅有伤害的故意,对于丙的死亡不存在故意,仅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而乙则心存杀人的故意,也存在杀人的行为,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罪。
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二者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中不同的主观意愿和行为对定罪量刑的影响是考查的重点,对此要严格遵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详细解答:
第3题:
对于甲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丁望风并分得赃物这一情节,应如何认定?
_________
参考答案:
本案中,甲在进入丙家之前并没有盗窃财物的主观意愿,而仅仅是为了报仇而伤害丙,而在致死丙之后逃走时,甲又顺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已经属于另一个独立的行为,独立符合盗窃罪的构成。
相反,如果甲事先就存在盗窃财物的主观意愿,则其对丙的伤害行为就转化为抢劫,而超出了盗窃的范畴。
同样,丁也仅仅是盗窃罪的共犯。
对于盗窃犯的犯罪数额是以盗窃所得的数额来计算的,并且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两人都需要为窃取财物的总数负责。
所以本题中,甲、丁均要对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
详细解答:
第4题:
对于甲、乙盗窃和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_________
参考答案:
依据《刑法》第19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本题中,甲盗窃信用卡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条件,应依照《刑法》第264条盗窃罪定罪处罚。
而乙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即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在这种情况下,甲、乙并不构成共同犯罪。
详细解答:
第5题:
对于丁的投案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__________
参考答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相关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依据该解释第5条规定,根据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本题中,丁虽然隐瞒了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但交代了本人与甲共同犯罪的事实,因而构成自首,但并不成立立功。
详细解答:
案情:
孙某(男,16岁),强奸妇女邓某致死一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8年6月3日移送到太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8年6月10日,检察人员赖某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孙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
孙某委托其在公安局工作的哥哥和同学甘某为其辩护。
案件移送到太阳区人民法院以后,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审理期间,甘某无理取闹,向公诉人提出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而且要求公诉人必须回答。
当公诉人不予回答时,甘某便跑到公诉人面前指手画脚,大喊大叫。
对审判长的警告制止置若罔闻,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审判长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才当即决定拘留甘某。
2008年8月3日,法院宣布:
孙某强奸妇女一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充分,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
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孙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同时,人民检察院以“孙某强奸妇女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属量刑过轻,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抗诉。
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经过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轻,遂改判孙某有期徒刑7年。
问题:
第6题:
检察人员赖某2008年6月10日告知孙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做法有无不当之处,为什么?
__________
参考答案:
检察人员赖某2008年6月10日告知孙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做法不妥,因为已超过法定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008年6月10日已经是人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材料的第7天,而法律规定是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材料时起3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此权利。
详细解答:
第7题:
孙某在公安局工作的哥哥能否担任孙某的辩护人,为什么?
__________
参考答案:
孙某在公安局工作的哥哥能担任孙某的辩护,因为他是孙某的近亲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及《刑诉解释》第33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
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虽然孙某的哥哥属于公安机关的现职人员,但他是孙某的近亲属,其作为孙某的辩护人符合法律规定。
详细解答:
第8题:
太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_________
参考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太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因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致死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详细解答:
第9题: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的做法有哪些不当之处?
请说明理由。
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法院的做法有两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第一,不应该公开审理。
因为本案被告人孙某是未成年人。
第二,审判长决定拘留甘某的做法是错误的。
对于严重违反法庭秩序的,必须经院长批准才能拘留。
详细解答:
第10题:
在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理由是否合理,为什么?
__________
参考答案:
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合理。
因为对重罪轻判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详细解答:
第11题:
在本案审理中,二审人民法院改判孙某有期徒刑7年是否违反二审的审判原则,为什么?
_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在本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改判孙某有期徒刑7年不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
因为在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在被告人上诉的同时提出了抗诉。
详细解答:
案情:
四达电脑公司与某显示屏生产厂家在2002年5月份签订一份合同,双方约定四达电脑公司应于同年7月份向显示屏生产厂家交付10台电脑,显示屏生产厂家则同时向四达电脑公司交付价值6万元的电脑显示屏。
后来四达电脑公司企业转产不从事电脑行业,但由于过去业务上的来往欠某电脑营销商借款6万元,于是与该电脑营销商达成合意,由电脑营销商来接受显示屏生产厂家交付的电脑显示屏。
四达电脑公司与电脑营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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