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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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最新
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减一半的要求,为优化我市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减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改善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快速增长,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推进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X府办〔X〕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以我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含省下放和委托管理行政的审批事项)为基础,全面梳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压减审批时间、简化审批程序,切实解决审批不集中、流程不合理、审批时效低等问题,为推进项目建设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基本思路为:
——精简审批事项。
对影响审批效率的事项和环节,通过取消、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委托或认定第三方机构实施、整合等方式进行精简。
——缩小实施范围。
对保留的审批事项,缩小实施项目范围,制定项目审批工作规则和办事指南,提高审批效率。
——实行并联办理。
对同一阶段的审批事项合理并联。
部门内部同时受理、同步办理、联合审批、一文出具;跨部门容缺受理,依托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一门式、一网式办理。
——分类简化手续。
对不同类型投资项目,分类改革,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健全监管机制。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整合监管力量,共享监管信息,实现协同监管,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建设。
二、主要内容
(一)大幅压减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优化审批流程,制定《X市投资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图》,大幅压减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投资项目立项、报建、验收阶段可能涉及的主要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间压减至45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人防办、市政管办,市港航管理局、市地震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气象局等)
(二)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投资项目立项、报建、验收阶段可能涉及的审批事项110项,经优化改革,取消5项;改为征求涉及部门意见2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审查或评估7项,不再列入审批事项;整合26项为7项。
优化整合后,保留审批事项77项。
——立项阶段
1.委托或认定第三方机构实施2项:
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2项,明确实施项目范围,规范中介服务,破除行业、地区壁垒和部门垄断。
(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市气象局,各区、县级市政府,X区、X区、X管委会)
2.承接省下放或委托审批6项:
(1)承接省下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
企业投资不涉及跨流域、跨海、跨大江大河、跨地市的以下项目,省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或区(县级市),包括:
新建水库外的水利工程,水电站,背压式(含抽背)燃煤热电项目,22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省主干管网外的输气管网,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高速公路、国道外的公路项目,三级以下通航段非收费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危险废物处理、医疗垃圾处理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各区、县级市政府,X区、X区管委会)
(2)承接省下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办理。
《X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X年本)》外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手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手续、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其他需要省综合平衡的建设条件和资源条件外的项目备案,全部由属地办理。
(责任单位: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县级市政府,X区、X区管委会)
(3)承接工程招标核准权限。
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市、区(县级市)管项目经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式。
待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后实施。
(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4)承接省管项目用海预审权限。
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围填海、自然岸线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征得省海洋渔业部门同意后,出具用海预审意见。
(责任单位:
市海洋渔业局)
(5)承接国家和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
不涉及跨地市和铁路、机场、核电等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地级市规划部门核发。
待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实施。
(责任单位:
市城乡规划局)
(6)承接实施省管项目用地预审。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接实施省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
(责任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
3.缩小实施项目范围5项:
(1)项目建议书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均须履行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
对列入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区域规划、专项规划、重大专项、基础设施年度投资计划或相关决策文件的项目,估算总投资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单纯购置项目,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各区、县级市政府,X区、X区、X管委会)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单纯购置项目,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可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各区、县级市政府,X区、X区、X管委会)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核。
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环境影响较大、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除可能引发社会公众不同意见、反应强烈外,可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核。
(责任单位:
各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
(4)地震安全性评价。
实施范围为:
核电厂;核燃料后处理厂;核供热站;核能海水淡化工程;高放废物处置场;其他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设施工程;坝高超过200米或库容大于100亿立方米的大(I)型工程,以及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10g及以上地区内坝高超过100米的1、2级大坝;特殊设防类(甲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重要区段油气输送管道;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30g及以上地区内的单跨跨径超过150米的特大桥;穿越大江大河(主航道)的隧道;海底隧道;水深大于20米、墩高大于80米、跨度大于150米的铁路桥梁;涉及光气合成、精制、使用及存储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建(构)筑物和厂房;液化天然气码头和储罐区护岸。
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市地震局,各区、县级市政府,X区、X区、X管委会)
(5)气候可行性论证。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等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责任单位:
市气象局,各区、县级市政府,X区、X区、X管委会)
4.实行并联办理16项: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程招标方式核准2项,发展改革部门内部并联办理。
(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各区、县级市政府,X区、X区管委会)
(2)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招标核准2项,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内部并联办理。
(责任单位: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县级市政府,X区、X区管委会)
(3)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程招标方式核准、节能审查3项,发展改革部门内部并联办理;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方式核准、节能审查2项由发展改革部门内部并联办理。
(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各区、县级市政府,X区、X区、X管委会)
(4)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企业投资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海预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核4项,跨部门并联办理。
(责任部门:
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发展改革局,各区、县级市政府,X区、X区、X管委会)
(5)政府投资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海预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核、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5项,跨部门并联办理。
(责任单位:
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海洋渔业局、X航道局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授权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X区、X区、X管委会)
——报建阶段
1.取消5项:
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5项。
其中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待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取消。
(责任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县级市政府,X区、X区、X管委会)
2.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2项:
(1)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改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求水利部门意见。
(责任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各区、县级市政府,X区、X区、X管委会)
(2)堤顶、坝顶、戗台兼作公路审批,改为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水利部门意见。
(责任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区、县级市政府,X区、X区、X管委会)
3.委托或认定第三方机构实施5项: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5项,明确实施项目范围,规范中介服务,破除行业、地区壁垒和部门垄断。
(责任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计生局、市政管办,各区、县级市政府,X区、X区、X管委会)
4.整合15项为6项:
(1)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1项。
(责任单位:
市城乡规划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区、县级市政府,X区、X区、X管委会)
(2)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城市树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
(责任单位: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各区、县级市政府,X区、X区、X管委会)
(3)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责任单位: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级市政府,X区、X区、X管委会)
(4)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迁移、损坏水利工程设施审批”2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和涉及水利水文工程审批”1项。
(责任单位:
市水务局,各区、县级市政府,X区、X区、X管委会)
(5)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项。
(责任单位:
市水务局,各区、县级市政府,X区、X区、X管委会会)
(6)将“建设工程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申请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2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省级及其以下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1项。
(责任单位:
市林业局,各区、县级市政府,X区、X区、X管委会)
5.承接省下放或委托审批9项:
(1)承接省下放的环评审批权限。
承接省下放的水利类项目中的改建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能源类项目中的背压式热电项目、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或气化发电(包括热电)项目、燃气发电(热电)项目、改建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风力发电项目,交通运输类项目中的改扩建国家高速公路、改建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采掘冶金类项目中的采用天然气为燃料的轧钢项目,机械建材类项目中的改扩建拆船项目,轻工纺织类项目中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味精生产项目、柠檬酸生产项目,重污染行业统一定点基地内或经省环境保护部门审查通过的地级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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