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绩效考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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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绩效考核
开发区绩效考核
篇一:
霍山经济开发区机关绩效考核办法
霍山经济开发区机关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评价机关各部门工作实绩,建立合理有效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和创先争优、奖惩并重的激励机制,推动开发区跨越式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绩效考评,是指通过对考评对象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实名考核、实名问效、实名问责、实名奖惩,以百分制形式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以此作为对被考评对象进行奖惩的依据。
第三条考评原则
(一)坚持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
(二)坚持合理设置、公正透明的原则
(三)坚持明确责任、激励先进的原则
第四条绩效考核工作在工委、管委领导下,由开发区机关效能建设领导组负责,开发区机关效能建设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区效能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绩效考核的范围包括:
开发区综合办、财政分局、招商分局、规划建设分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全体工作人员。
国土分局、派出所、城管执法分局等三权在上单位参照考核。
第六条考评内容。
(一)职能工作完成情况。
依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各自岗位确定的本质工作完成情况。
(二)中心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指上级及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和班子集体研究布置的重点工作、创新性工作完成情况。
(三)部门自身建设情况。
由团队精神、职工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廉洁自律建设、部门风气、个人品质等内容组成。
第三章考核目标审定
第七条目标提出。
年度工作目标:
被考核对象要围绕开发区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重大项目建设,结合部门工作职责和个人岗位职责,每年初研究出本单位(岗位)年度目标任务。
第八条内容审定。
由开发区效能办对被考核单位的目标进行初审,初审后送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后的工作目标由效能办整理汇总后交工委、管委会议研究,并作为年终对各单位考核的依据。
个人年度目标任务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开发区效能办备案,作为开发区年终对个人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考核方式与等次设定
第九条考核采取分管领导打分,工委、管委评分,社会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分值分别占20%、50%、30%,三项分值相加即为个人综合得分。
第十条根据被考评对象综合得分情况,设“先进”、“合格”、
“不合格”三个等次。
个人综合得分前三位的为“先进”,得分在后两位者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
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测评,不参与评先。
第十一条被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予以加分:
1、被考核对象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3分;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的加2分;受到市委、市政府或省直部门表彰的加1分,受到县委、县政府综合表彰的加0.5分。
其他各类表彰、在省市评比争先进位的提交开发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组审核后,由工委、管委主要领导审定。
2、被考核对象在实际工作中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创新机制体制、创新优化工作流程属全省首创,受到省直部门肯定并具有推广示范作用,经开发区效能办确认的加1分。
创新优化工作流程属全市首创,受到县直部门肯定并具有推广示范作用,经开发区效能办审核确认的加0.5分。
加分项目以正式文件、证书等为依据,当年表彰当年计算,由被考核单位在年度考核时提供,经开发区效能办核定后,予以加分。
跨年度表彰的,以文件、证书的发文时间计算,计入年度加分。
同一项工作受到多头表彰,只记一次最高加分。
第十二条减分因素。
被考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予以扣分:
1、平时督促检查中发现落实开发区中心工作不力或完成不到位的,每次扣0.5分。
2、对开发区领导批示的办理件、交办函,办理不及时或办理不到位的,每件扣0.5分。
3、被考核对象因失察、失职、工作不力、内部管理不严,被
工委、管委或上级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4、在县、市效能办明察暗访中发现问题的,或因工作不力受到县效能办书面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的,每次扣1分。
5、被企业、群众投诉,经查实扣0.5分,被县电视台《效能观察》栏目曝光的,每次扣0.5分。
6、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或工作被上级“一票否决”的部门工作人员扣3分,且不得评分,正在被立案查处的不得评先评优。
第五章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结果运用
(一)被考核对象前“三位”的,开发区通报表彰,符合重用条件的向组织部门推荐。
个人考核连续两年后两位者:
是国家公职人员的,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予以处理;是开发区自聘人员的予以解聘;是借用人员的退回原单位;是垂直管理单位的,向主管部门通报考核结果,并建议调离该岗位。
(二)绩效考评结果与绩效奖金挂钩。
设立绩效奖金,获得“先进”等次的,在正常绩效奖金基础上另行奖励个人2000元,不合格取消绩效奖金。
奖励经费,按财政供给渠道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三)激励机制。
根据县考核内容规定,完成县目标任务考核中重点工作和共性工作目标获满分的奖励分管领导和所在部门2000元。
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且被县效能办确认在县效能考核中
加分的,奖励分管领导及其部门3000元。
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且被县效能办确认在县效能考核中加分的,奖励分管领导及其部门2000元。
受到市委、市政府或省直部门表彰且被县效能办确认在县效能考核中加分的,奖励分管领导及其部门1500元。
受到县委、县政府或市直部门表彰且被县效能办确认在县效能考核中加分的,奖励分管领导及其部门1000元。
第六章其他
第十四条开发区成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考核组及办公室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办法》中所规定程序办事。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开发区效能建设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执行。
篇二:
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高邮市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为切实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效率,逐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医疗服务所得收入与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不直接挂钩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基本原则
1、效率优先原则。
坚持工作数量与工作质量相结合,按劳取酬、优劳多酬,不得将个人收入与开单提成相结合,突出社会效益,淡化经济效益。
2、公平公正原则。
坚持工作总量与服务质量相结合、岗位风险与分配系数相统一,实行因事设岗、以岗定责、以责定分、以分取酬。
3、合理分配原则。
坚持成本核算、保底封顶、总量控制、确保结余,加强成本费用控制,摒弃短期行为,增强发展后劲。
二、考核内容及评价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干部职工的考核内容及评价标准参照附件。
三、考核方法
1、成立绩效工资考核方案领导小组,中心主任陈洪安为组长,中心副主任胡金山、钱河泉、王桂泉为副组长,各科主要负责人徐长梅、赵硕存、唐在安、曹秀珠、吴锦勇、吴玉淦、顾河山为成员,每月25-30日进行系统考核。
同时成立工作质量、医德医风、相关数据统计领导小组。
2、各考核小组负责每月对职工进行考核,定期不定期对各项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督查、审核和汇总。
3、根据职工工作岗位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岗位工作职责和考核评价标准,坚持每月考核,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审核备案,按考核结果兑付绩效工资。
4、实行考勤与考绩相结合的绩效考核办法,出勤天数按照当月法定出勤日计算。
绩效工资的40%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考核二次分配,将考核结果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挂钩。
四、考核方式
1、查阅资料。
包括查阅各种统计报表、病历、处方、诊疗登记、疫情报告等。
2、现场检查。
包括查看医疗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工作纪律、制度建设、环境卫生等。
3、走访群众。
包括对预防接种对象、保健对象、建档对象和患者及其家属等接受医疗卫生服务的情况,测评满意度。
4、计算工作量。
对每个职工的工作量进行核算。
5、评价服务质量。
对每个职工的服务质量采取不定期巡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结果作为评价服务质量的依据。
6、评估满意度。
对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等要按次、按性质予以扣分。
五、考核结果运用
1、中心职工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
出勤20%、工作质量20%、医德医风10%、工作量50%。
2、中心根据职工岗位确定考核系数。
医疗1.3、护理1.2、医技1.1、防保1.1、后勤1.0。
3、制定出台本中心年度成本控制考核工作方案。
4、每月将各自岗位绩效考核系数×岗位系数×成本核算考核结果进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二次分配,但其总额不超过全中心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
六、监督管理
1、中心根据局绩效考核办法和目标责任书所明确的考核内容及评价标准,结合本院实际,制订并签订内部管理责任书,并同本办法一并上报卫生局审核、备案。
2、中心绩效考核分配工作接受市卫生局的监督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3、紧贴实际制定可操作的绩效考核办法,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权利到人、考核到人、分配到人。
坚持公平、公道、公正,切实发挥绩效考核的奖勤罚懒、激励创优作用,调动广大职工工作积极性,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4、中心对绩效考核方案、考核结果等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的监督。
5、中心职工的特殊岗位津贴、节假日加班费、夜班费、出差费、下乡补助等按照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列入支出预算。
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辖社区卫生服务站职工绩效考核分配参照本办法执行。
全宁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评价细则
一、公共考核项目
二、医、护、技、管理、后勤岗位考核项目
篇三:
产业园绩效考核办法
辽宁(东港)再生资源产业园区环境保护
绩效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园区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高环保绩效,确保园区内各加工企业治理设施完善、运行正常、达标排放,促进节能减排,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园区污染总量指标不突破甚至有所削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园区内所有加工企业二、考核内容
园区各企业的环境管理情况,包括企业环保组织机构、各项环保审批手续、环境保护各种规章制度、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到位、运行是否健全情况、达标情况等。
三、组织领导
成立园区环保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
李世玉东港经济开发区副主任副组长:
于涛园区环保局局长李广华园区总经理
成员:
由振乾、于明新、卢尔立、刘志平、王强四、考核办法
(一)日常督查考核。
督查考核内容主要是:
生产加工
时的排污情况,污染处理设施完好率、运行率,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污染设施操作人员的培训情况、业务熟悉情况、以及操作规程、运行记录等,年不少于6次,并给予打分。
(二)年终考核。
年终考核由园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现集中考核,结合日常督查考核情况进行总的考核打分。
五、结果运用
绩效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中、差四个等次。
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70—79(含70分)为中,低于70分为差。
对于差的,园区要求其在三个月内整改完毕,否则上报有关部门予以责令停产。
附:
绩效考核打分细则
20XX年12月10日
附件:
绩效考核打分细则
企业入园政策及环保准入要求
根据《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规
范》及《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多元化回收、规模化利用、无害化排放为目标,对进驻园区的企业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园企业必须持有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资质证书。
二、进园企业租赁或自建厂房的厂区面积必须达到要求。
三、进园企业必须办理包括环评在内的相关手续。
四、进园企业必须对所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治理。
有污水排放的企业必须进行预处理并达到进园区污水处理厂标准。
五、必须经各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
六、所有车间要按要求分为原料车间、加工车间、成品或半成品车间、不可利用废物车间,各车间必须有规范标牌。
七、对危险废物不得自行处理,必须交有资质部门处置。
八、拆解设备台数要达到相关要求。
九、企业管理机构健全,要有不低于2人的专职环保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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