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及督导评估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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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及督导评估方案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推动我省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意见的通知》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是教育督导机构依据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对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机构)(含民办学校,下同)实施的综合性督导。
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机构),包括教学点、非完全小学、完全小学、初级中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督导评估要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以学校发展为重,规范性与创新性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督导评估的评价、指导、激励和促进功能,切实推动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标准化建设,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四条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由市、县两级教育督导室按照省制定的督导评估办法、督导评估标准,负责组织实施。
县(市、区)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对具体学校的督导评估;市教育督导室负责对标准化学校评估结果进行复查认定;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标准化学校复查认定结果进行备案,并对市、县两级督导评估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条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
校园、校舍,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和仪器设备、图书,办学规模、班额,校长、教职员队伍建设,卫生安全保障、生活设施,学校管理与素质教育等。
具体督导评估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
第六条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结果分为达标、不达标。
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结果达标的认定为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
第七条市、县(市、区)教育督导室应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计划,确定当年或下年度需要督导的地区或学校,提前3个月以上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自评。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对照督导评估标准和细则组织自评,自评结果达标的,将自评材料送本校的责任督学加具意见后,报送县(市、区)教育督导室。
(二)县级评估。
县(市、区)教育督导室应对被督导单位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督导小组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督导评估。
(三)市级复查认定。
市教育督导室应对经县(市、区)教育督导室组织督导评估、县(市、区)教育局上报的达到达标要求的学校进行复查。
经复查达到达标要求的学校,由市教育局审定并发文确认,同时将名单及时抄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
(四)省级检查。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结合教育“创强”、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县(市、区)督导验收对市、县两级的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进行检查,同时随机对部分学校进行抽查。
第九条县(市、区)教育督导室组织的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小组一般为3人以上。
评估小组组成注重专业结构,一般由各级督学以及教育督导、基础教育等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
督导小组应根据督导评估标准和细则,对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现场全面督导评估,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对被督导单位提出初步督导意见。
经督导评估,达到达标要求的,由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并将其材料报送市教育督导室。
对不达标的学校,县(市、区)教育督导室应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如发现违规违法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现场指出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条市教育督导室组织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复查认定,复查认定小组一般为3人以上,由各级督学以及教育督导、基础教育等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
复查认定小组应根据督导评估标准和细则,对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现场全面督导评估,提出复查认定结论。
经复查认定未达标的,市教育督导室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复查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每年8月31日前,各市教育督导室要将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机构)总数、通过督导评估的标准化学校名单及发文认定标准化学校文件的复印件等汇总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
第十二条 在督导评估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实施督导评估,已经督导评估的不予认定;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得申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或妨碍教育督导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导人员的;
(四)向督导评估人员送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礼品等的;
(五)打击报复督导评估人员的。
(六)发现存在违反教育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一年内不得申报,已经督导评估的不予认定:
(一)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违规组织入学考试的;
(三)有开设重点班、快慢班、特长班、实验班等非常态编班行为的;
(四)违规组织集体补课的;
(五)发生乱收费行为的;
(六)发生违反教育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四条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配合督导评估,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对各级教育督导室提出的审核、评估、复查意见和建议应当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被督导单位如对督导评估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评估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教育督导室或者市教育督导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有关教育督导室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建立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情况督导公布制度。
每年8月31日前,各市教育督导室要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覆盖情况,包括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机构)总数、通过督导评估的标准化学校名单及发文认定标准化学校文件的复印件等。
第十七条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机构)通过标准化督导评估后,每4年必须进行一次复评。
复评按本办法程序和要求进行。
到期不申请复评或复评不通过的,限期半年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其称号。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的结果,建立多层次的激励和奖励机制。
督导评估的结果可作为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作为对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校长考核任用、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作为对专项教育经费拨付和专项建设项目以奖代拨、以奖代补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督导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
督导评估方案
(试行)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年月日
申报:
初评()复评()
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
2014年7月
说明
一、《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方案》(以下简称《评估方案》),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政策、法规以及《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制定的。
二、本《评估方案》即为申报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自评、评估、复查认定的评估标准和申报书。
三、本《评估方案》包括4部分:
(一)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标准评定细则;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情况表;(三)自评报告;(四)督导评估意见。
其中自评报告独立成篇。
四、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一级指标6项、二级指标28项。
评估结果分为达标、不达标2档。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为“达标学校”,否则为“不达标学校”:
(一)二级指标1.2、2.1、2.3、2.4、2.5、3.2、4.1、4.3、5.1、6.2、6.3、6.7、6.8、6.9等15项指标(标“★”的指标)必须有12项以上达标;
(二)全部28项二级指标中,有23项以上评估指标达到达标标准。
五、6个班以下的教学点、非完全小学对除2.1、2.4、3.1等3项指标外的25项指标进行评估,21项以上评估指标达到达标标准的即为“达标学校”,否则为“不达标学校”。
6个班以上的非完小、教学点按完全小学的要求进行督导评估。
六、根据国家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九年一贯制学校应根据小学、初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小学生:
一个初中生=1:
1.1”的比例对校园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图书册数等指标进行拆分计算,为了保证初中、小学的生均数据都达到标准要求,九年一贯制学校的上述指标标准需要按以下公式计算:
生均校园占地面积(或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生均图书册数)
=
初中生均标准×(小学学生数÷1.1+初中学生数)
小学学生数+初中学生数
被督导九年一贯制学校3项指标实际数值达到上述公式测算的标准即为达标。
七、民办学校的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参照执行。
八、本《评估方案》中的“不少于”、“不超过”、“不低于”、“以上”等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九、在“四、督导评估意见”中,“责任督学意见”一栏由责任督学对被督导学校填报数据是否真实、日常办学行为是否规范等方面情况提出意见。
十、督导评估档次评定具体操作请看《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操作说明》。
十一、《评估方案》的有关数据,应统一采用省教育信息平台数据,如与省教育信息平台有关数据不符,应作详细说明。
一、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标准评定细则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定要点
学校
自评
一、
校园、
校舍
1.1生均校园占地面积
小学生均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15.3㎡,初中生均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19.6㎡的;地级市中心城区小学不低于9.4㎡,初中不低于10.1㎡。
1.2生均校舍建筑面积★
生均校舍(不含宿舍)建筑面积小学不低于5.1㎡,初中不低于6.8㎡。
1.3体育活动场地、器材
达到《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要求。
二、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和仪器设备、图书
2.1实验室(科学教室)★
初中应设有理、化、生实验室/探究室(含仪器室、准备室)。
小学应设有科学教室。
九年一贯制学校应设有理、化、生实验室/探究室(含仪器室、准备室)及科学教室。
初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19班以下生物实验室/探究室可与化学实验室/探究室合设。
2.2普通教室和其他功能场室
设有普通教室(含机动教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图书室(馆)、教师阅览室、学生阅览室、电子阅览室、多功能教室/远程教育教室、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初中设)、综合实践活动室、综合实践活动器材室、体育活动室、体育器材室、心理咨询室、卫生室、团(队)室、广播室、综合档案室、生物园、小气象站(初中设地理园)。
6个班以下的教学点、非完全小学应当有多功能教室(兼作多媒体、音乐、美术、科学等教室)、图书室、少先队部室等。
2.3教育信息化水平★
能接入互联网或本地城域网、广东教育视频网,各普通课室、功能场室均有网络接入点;网络多媒体普通教室占普通课室总数的50%,普通课室逐步建成网络多媒体教室;每位教师配备一台个人专用计算机(或者手持终端);百名学生教学用终端数:
小学达10,初中达15;多媒体授课比例达10%。
2.4教学仪器设备★
教学仪器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基本达到国家和省的配备标准,每4个平行班配1套,分组实验仪器按2人1组配备;学校采用信息化等科学手段管理教学仪器设备并有效使用。
2.5生均图书册数★
生均图书册数小学20册以上,初中2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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