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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时评”2016年1月号第4辑
1.见义勇为受伤治疗应有“国家保障”
2.交通施救别成了合法的“车匪路霸”
3.空气生态补偿能否既治标又治本
4.推进“融合计划”要破冰更要融冰
5.减少外围耗损,提升科研经费使用效率
6.公益捐赠应该向“需要捐赠”转型
7.警惕艺术比赛暗藏利益输送
8.禁打“学区房”是防患未然的必要之举
9.企业可“钓鱼执法”但不能违反法律
10.简历可包装,人生别造假
11.“被马云搞的没饭吃”从来都是伪命题
12.残疾人“停车免费”何须“脱掉验伤”?
1.见义勇为受伤治疗应有“国家保障”
华评
一个月前,家住江北孔浦中轻花园小区的周先生找了一份新工作,软件开发。
用他的话来说,这是一份靠手吃饭的行当,每天都要对着键盘。
然而,新年的第一个工作日,周先生没法去上班了——因为见义勇为,他的右手大拇指“坏了”。
更无奈的是,由于没钱,他没法手术,只能提前出院,待在家里保守治疗(据1月5日《钱江晚报》)。
从当地警方调查和认定的情况看,周先生应属见义勇为,当地警方也正在积极为其进行申报,然当务之急是周先生需要手术治疗的约3万元费用还没有着落。
报道中说,周先生夫妻二人收入都不高,家里也没有什么积蓄,并且在先期治疗中已经花费了很多,根本就拿不出这3万元费用,而且医院还透露,周先生的手指如果不抓紧手术甚至有“坏死”的可能。
医院还强调,被人咬伤的医疗费还不能使用“医保卡”,只能由个人或谁咬的谁支付,但窃贼已经被公安部门刑拘,其家庭也无力承担。
在这种无奈的情况下,周先生只能回家“保守治疗”。
见义勇为历来是社会所倡导的正能量,也是体现一个人高尚道德品格的具体表现,但既然是见义勇为,在实施过程中也不可避免会受到伤害甚至会付出生命的代价,尽管各地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标准有大幅提高,拒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的再次发生,但对于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受伤的治疗费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一些地方也还欠缺兜底保障,尽管最终申报见义勇为成功,政府会有丰厚的物质奖励,但这种奖励显然是对其行为的褒扬而不是用于治疗的费用。
完全依靠社会捐赠救助,既不现实也未必能及时实现。
尤其是对于某些虽然事实上是见义勇为受伤,但由于多重原因没有通过审批或暂时没有得到批准的正义之举,受伤治疗的费用如何解决,显然需要有明确的制度保障。
在现实实践中,我们常常会看到这种情况,在实施见义勇为行动受伤住院之后,政府部门领导和社会热心人士都会到医院看望并送上些许慰问金,而对于受伤治疗的费用大多没有明确说法,当慰问金用于治疗费用出现不足之后,所有的空缺全指望用见义勇为奖金来弥补,以至于有些受重伤的见义勇为者,在用奖金支付医疗费用之后就已经所剩无几。
尽管很多人在实施见义勇为行动之前,压根就没有考虑过希望用自己的见义勇为行动来改善家里的经济状况,但如果因见义勇为而身体受伤却又导致家庭经济状况不如从前,却也不是人们所愿意看到也更不利于见义勇为精神的倡导。
就事论事而言,周先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已经得到基层警方认可,在周先生手指被盗贼咬断无钱支付手术费的情况下,就需要有制度性的“国家保障”来做支撑,不但不能让其在家中“保守治疗”,反而应当选择当地最优秀的医疗资源对其进行全力以赴的诊治,实际上这并不只是对周先生个人的关爱,更是对所有见义勇为行为的一种弘扬,非但如此,还应当将这些治疗护理等费用排除于奖励之外。
总而言之,让奖励归奖励,治疗归治疗。
不能让见义勇为英雄在受伤治疗、康复和今后工作生活的任何一个环节里流血又流泪,才能真正让英雄无悔,让社会正能量无处不在。
(华评)
2.交通施救别成了合法的“车匪路霸”
叶祝颐
媒体曾报道《12万元救援拖车费难住车祸司机》,一位司机驾驶货车在北京市杏石口路与另外一辆货车相撞,后在交警的协调下,从一家救援公司叫了拖车救援。
两车共花费了12.87万元,司机王允礼坦言“交不起”。
两个月后,12.87万元的拖车费依旧无解。
60个电话录音记录了王允礼60天的努力——为了解决救援公司给自己开出的12.87万元的拖车救援费,他不断地与交通队和救援公司交涉。
(1月5日《北京青年报》)
外地司机驾驶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被要求缴纳高达12.87万元的拖车费,无疑很郁闷。
不是说“有困难找交警”吗?
面对车辆发生事故的事实,孤立无助的司机除了接受交警安排的施救服务以外,根本没有选择余地。
本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交警,在没有向车主说明拖车费标准的情况下,强制司机接受了救援服务。
虽说没有证据表明,天价拖车费隐藏着幕后交易。
但是施救企业是交警安排的,司机的知情权、选择权被剥夺,拖车费又如此之高,难免让人联想。
针对高速公路施救拖车收费的混乱状况,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曾联合发文,要求各地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进行清理规范。
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并规定交警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收费。
尽管车辆发生事故不属于免费拖车的范围,给社会救援机构提供了市场契机。
但是,天价施救的消息不断曝光令人无法释怀。
救援企业付出多少劳动,收取多少酬金,并非是个没谱的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从经营者那里接受服务,双方都应该遵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基本原则。
12.87万元拖车费远远高出市场价与相关收费标准,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也闯了法律制度的红灯。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交警要尽快疏通道路,施救过程带有强制性。
对于这种特殊消费服务,不说由交警提供公益施救服务,至少也要套上法律制度笼头,不能成为天价拖车费的自由王国。
既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有要求,监管部门就要依法依规规范清障施救行为,保护车主利益,而不能当甩手掌柜,任由交通救援成了天价打劫,12.87万元的天价拖车费无解。
对此,相关部门一方面要主动出击,加强对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到公路一线查处违规交警与施救企业,另一方面要认真受理举报,查处问题,谁触及乱收费高压线,就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罚。
惟其如此,法律制度建设才有意义,才能保护司机权益,维护政府形象。
避免有的部门、有的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变相增加车主负担与物流成本。
掏空两部委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的惠民灵魂。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当司机需要救援时,交警应该提供多家救援公司供其选择。
而交警安排的却是天价拖车企业,难免让人怀疑交警与施救企业之间存在利益关联。
对此,交警要自证清白,政府也要给交警戴上权力紧箍咒,激活交通施救市场竞争,避免交警指定的企业垄断市场。
如果不规范施救市场竞争,不对权力自肥动手术,不斩断利益链条,物价部门继续不作为,权力脱缰与利益冲动合谋之下,天价拖车费也许真会成为疑难杂症。
(叶祝颐)
3.空气生态补偿能否既治标又治本
高亚洲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将《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中的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从20万元/(微克/立方米)提高为40万元/(微克/立方米)。
(1月5日《中国环境报》)
空气生态补偿法其实是为山东首创,它的基本内容是——地市治理空气生态得力,则可以获得省财政资金补偿,反之,则要向省财政缴纳补偿金。
此法最早可以追溯到2014年。
据悉,截止这一次的“修改”,虽然依然还是以“暂行办法”之名,但在内容上已经进行了两度修改,第一次是在2015年3月增加了动态考核的内容——连续两年达标,省政府不仅有奖励,而且可以豁免下年度的生态补偿,而如果在后续年度出现反弹,则继续参与生态补偿,而这一次的修改,则将生态补偿金系数有了明确的提高,从20万元/(微克/立方米)提高为40万元/(微克/立方米)。
由此再来打量山东首创的空气生态补偿办法,这首先彰显了当地治理空气污染的决心,而治理决心从财政投入之大便可见一斑。
根据2015年的数据,前三个季度,山东省级财政向17市发放生态补偿资金约1.29亿元。
当然,如此大手笔,也并非是省级层面与地市简单的“花钱对赌”,空气生态补偿的“暂行办法”,着实有着鲜明的治理智慧。
具体来说,公开的空气生态补偿,姑且不去考量补偿本身的利诱功能,它首先是看得见的“政绩排名”,对各地的空气治理能形成倒逼,规避利益主导下的治污懒政;而从具体设计来看,办法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本身也是科学的,也能将“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契入到地方治理逻辑中去。
从前两年的实施效果来看,这样的一场看似赌局的治理新法,确实扭转了环保部门长期因权威性不足而有心无力的尴尬,如同杠杆一样撬动了地方在空气治理上的积极性。
于此而言,相较于那些在民怨之下,动辄以“戒烟、人工降雨、禁止露天烧烤”为计的空气治理“大法”,空气生态补偿还真是个“办法”。
那么,是不是说有了空气生态补偿办法,就能从根本上改善空气质量呢?
从空气治理本身来说,它本身就是一个颇为复杂的工程,毕竟空气质量,不仅与一个地方的地理结构有关,而且与当地的产业经济结构也有莫大的关联,从治理上来讲,更是需要从经济、技术等手段多管齐下。
而再回到空气生态补偿办法本身来讲,从根本上说,它是以建立在激励机制之上的治理。
作为一种激励办法,它必须考虑到奖惩的边际效应,换句话说,什么样的奖惩标准,才能起到作用?
还必须考虑补偿机制本身的科学性,早在2014年就有专家提出质疑——办法基于空气本身的质量,却没有将污染源实际排放量和区域空气质量紧密联系起来考核。
而再虑及治理本身的公共性,虽然关乎到各地的政绩“排名”,虽然也能明确专款专用,但是,这里最主要还是牵涉到谁来买单的问题。
如果只有由财政买单,无论是谁进谁出,最终还是由纳税人买单。
这不仅牵涉到公共财政的公平与效率问题,而且由于没有对实际污染源、相关责任人建立直接的奖惩关系,“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治理愿景,最终也会大打折扣。
于此而言,空气生态补偿办法,虽然能够在一系列的制度设计下,实现空气治理的治标层面,但如果没有更进一步的细致设计,恐怕也仅止于治标,并不能实现最终的治本目标。
(高亚洲)
4.推进“融合计划”要破冰更要融冰
刘建国
广州计划用5年时间,加快推进来穗人员在文化、经济、政治、生活等领域全方位融入广州社会。
昨日,广州市政府审议并原则通过《广州市来穗人员融合行动计划(2016-2020年)》。
该计划提出,2016年将先在5个镇街试点,通过探索创建来穗人员共治议事会、来穗人员党支部等,到2020年实现符合条件的非户籍人口子女接受9年义务教育和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等若干目标。
(1月5日《南方都市报》)
广州的“融合计划”,对于来穗人员具有重要意义。
从制度设计而言,即便只是一种渐进性的方式,但也赋予了来穗人员更多的自主话语权,进步价值不容小觑。
比如,创建来穗人员共治议事会、来穗人员党支部,以及非户籍人口子女有条件享受教育政策等,都具有突破性的示范价值。
其实,早在去年,户籍制度改革就拉开大幕。
根据统计,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都出台了户籍制度改革方案,不管是居住证制度的实施,还是特大城市“建立积分落户制度”,都呈现出一些新意。
不过,对于公众而言,户籍制度改革依然没有触及深水区,总有种隔靴搔痒的感觉。
尤其是,对于公众普遍关心的医疗、教育、养老等问题,依然采取不同的政策对待,外来人员依然处于政策的边缘地带。
不过,广州所推行的“融合计划”,较之前很多地方的户籍制度改革,无疑更进一步。
公众的期待,自然是享受到政策红利,避免身份的差别衍生政策性偏差。
基于这种认识,广州市的“融合计划”,目前依然是破冰之举,还需要采取融冰的思路和对策。
那么,在下一步的方案部署和完善中,则更应该注重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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