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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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证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目录2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证券发行3
第三章证券交易9
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17
第五章信息披露20
第六章投资者保护24
第七章证券交易场所26
第八章证券公司30
第九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36
第十章证券服务机构39
第十一章证券业协会40
第十二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41
第十三章法律责任44
第十四章附则55
1/56
新《证券法》
原《证券法》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现行有效2014年修订)
(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黄色为修改部分)
总则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证券发行
第二章
第二章
证券发行
证券交易
第三章
第三章
证券交易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证券上市
第二节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三节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四节
第四章
禁止的交易行为
信息披露
第四章
第五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投资者保护
第五章
第六章
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第七章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
第七章
第八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八章
第九章
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
第九章
第十章
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第十章
第十一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附则
附则
第十四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
保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
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
制定本法。
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股票、公
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
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
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
的规定。
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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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
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
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第九条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用其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
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
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
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
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
用的原则。
第五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
券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
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证券发行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
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
必须符合法律、
行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
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
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
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注册。
未经依法
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
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
券。
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
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定。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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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
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
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二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十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
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
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
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
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
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
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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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
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
具体管
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
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应当报送募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
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议;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招股说明书
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
(四)招股说明书;
件;
(五)财务会计报告;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
还应当报送保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
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依照本法规定实行承销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的,还应当报送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第十五条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
第十四条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
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
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
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
会作出决议。
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擅自改变用途
,未作纠正的,
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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