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控制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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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控制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李少波[内容提要]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政府组织和调整社会的功能和权限范围不断扩大,行政机关享有的自由裁量权也随之增加。
不论哪个国家,行政自由裁量权都是存在的,只是范围和监督制约的方式不同而已。
现代行政的特点是行政权力迅速扩张,行政权力扩张的表现是行政机关拥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它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
但要实现行政法治,又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加以一定的控制。
因此,深入研究行政自由裁量权以及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办法,对促进行政法的发展及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和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行政自由裁量权不仅是各国行政法学研究的艰深理论问题,而且也是行政主体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中必须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
而具体研究某一类行政行为中的自由裁量权将更有利于指导实践。
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性行政行为,其自由裁量权若被滥用必将严重影响我国的法制建设。
因此,本文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加以深入探讨,按照遵循公平与效率的原则,研究如何运用程序来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以期有利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及时而有效地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程序控制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种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则把它概括为一个权力定律,既著名的阿克顿定律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会被滥用,滥用行政权力,必然会导致行政权力的腐败。
古德诺曾指出,国家意志得不到执行,无异于一纸空文,执行非国家意志表达的行为准则是执行机构自己在行使表达权力。
为了使行政机构有效服从表达机构,行政权力的行使有效的体现其所有者的意志,防止行政权力异化,必须对行政权力加以控制。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成效显著,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现代行政职能的扩张,行政机关拥有了越来越多的自由裁量权,如何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已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及负效应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个法理上的概念,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基于法律规定的目的和宗旨,自主寻求判断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它具有法定性、自主选择性、相对性等特点。
从不同角度出发,可以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作出不同的分类第一,在实施要件不确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有是否作出一定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在行政行为的法律结果不确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有选择行为方式、种类和幅度等的自由裁量权。
第三,在行政行为程序不确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有选择行政程序的自由裁量权。
这种分类与我国现行诉讼法中审查理由的规定相衔接。
便于对自由裁量权进行司法监督。
从历史上看,古代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主要存在于司法制度中,司法制度中的自由裁量主要是法官自由裁量,它有无限自由裁量与有限自由裁量之分。
无限自由裁量,一指专制君主基于最高司法权所产生的任意裁量;二指在国家建立之初,法官在很多情况下进行的无法司法,这是由于法律尚不完备缘故。
无法但还要司法,因此就赋予了法官以极大的任意性,这是一种无限制的司法,是无限自由裁量。
所谓有限自由裁量,是指在肯定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对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作出一定的限制,法官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有限的自由裁量权。
在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立。
因此,自由裁量权在行政管理领域也广泛地存在。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1、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只能在有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
2、正当合理原则。
正当合理是指在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公务员的自由裁量行为还要遵循一套行政规范。
3、服务原则。
在自由裁量中贯彻服务原则,就是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4、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利益原则。
国家公务员作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在自由裁量中有义务维护国家尊严,不允许任何人损害、诋毁国家荣誉,不得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
5、保护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原则。
保守国家机密是指在自由裁量中,公务员非经允许不得泄露有关党和国家安全、利益尚未公开或不得公开的政治、军事、外交、科技等重大事项的秘密。
6、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原则。
由于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内容涉及到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因而国家公务员在自由裁量中,绝对不能凭借手中的权力,受血缘亲疏、情感、情绪等情感因素的影响,在同等条件下,做出悬殊很大的处理和有意的偏向。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之需要。
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法规不能概括完美,罗列穷尽,作出非常细致的规定。
因此,从立法技术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较原则的规定,作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主体灵活机动的管理。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的权限,它能使行政执法者审时度势地处理问题。
可见,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行政管理中是必不可少的。
现代社会生活纷繁复杂,科学发展一日千里,这些都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客观性社会基础。
王名扬先生在《美国行政法》中把这种客观基础归纳为六个方面,颇具说服力第一,现代社会变迁迅速,立法机关很难预见未来的发展变化,只能授权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决定;第二,现代社会极为复杂,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决定,法律不能严格规定强求一致;第三,现代社会技术性高,议会缺乏能力制定专业性的法律,只能规定需要完成的任务或目的,由行政机关采取适当的执行方式;第四,现代行政范围大,国会无力制定行政活动所需要的全部法律,不得不扩大行政机关的决定权力;第五,现代行政开拓众多新的活动领域,无经验可以参考,行政机关必须作出试探性的决定,积累经验,不能受法律严格限制;第六,制定一个法律往往涉及不同的价值判断。
从理论上说,价值判断应有立法机关决定,然而由于议员来自不同的党派,议员的观点和所代表的利益互相冲突,国会有时不能协调各种利益和综合各种观点,得出一个能为多数人接受的共同认识,为了避免这种困难,国会可能授权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和需要,采取必要的或适当的措施。
虽然王先生讲的是英美一些国家的情况,但它对我国研究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有很大的启发性。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及负效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与其它行政权一样,在其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两方面的作用。
一方面是积极地推动作用,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行起到了维护公共利益,维持公共秩序,提高行政效率,满足社会需要,实现国家权能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可能造成侵害,从而对行政法治构成威胁。
其集中表现是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具体表现形式为一是不正确的目的。
行政机关违背授权法的目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违法。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于个人目的或小团体利益考虑,滥用行政处罚权;二是不相关的考虑。
行政机关考虑不应考虑的因素或不考虑应该考虑的因素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三是违反客观性排除主观性。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参与了不正当的主观因素;四是显失公正。
具体行政处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影响明显不公平;五是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处罚决定时,不按法定程序进行。
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违背了法律授权的目的和意愿,干扰和破坏了法制秩序,带来的负面效应主要有一是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因为行政主体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理问题随意性很大,畸轻畸重,反复无常,不同情况相同对待,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引起群众怀疑、不信任,产生对立情绪,不配合行政主体的管理,行政违法行为增多,导致社会秩序的不稳定;二是助长特权思想,滋生腐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当前腐败得不到有效遏制,在很大程度上与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关。
二、自由裁量权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中的体现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中显得尤为重要。
这是因为首先,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涉及的内容广泛,情况复杂、变化迅速,法律、法规不可能对所有情况下的行政处罚都规定得明确具体,详尽无遗;其次,质量技术监督问题的专业性、时间性、地域性很强,法律、法规不应该对行政处罚作过于僵化的硬性规定;第三,我国目前的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尚
不够健全,有些内容不够完备,表现出一定的概括性和模糊性,有些法律、法规尚无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一言以蔽之,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应当授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行政处罚中以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使之能根据客观情势,权衡轻重,灵活运用,在法定范围内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以达到依法行政,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目标的实现。
根据我国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具体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对事实要件认定的自由裁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事项的性质认定酌情裁量。
确认其行为是否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秩序。
并经过调查决定是否作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八条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判定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所谓情节是指事物发生、发展的因果关系和演变过程。
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的情节可以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主观方面包括目的、动机、心理状态和态度表现等,客观方面包括时空、对象、方式手段和危害后果等。
在实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时,必须认真考虑上述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违法情节。
在质量技术监督法律中,有不少法条规定的是酌定情节。
即在量罚时,需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酌定违法情节的范围、程度和轻重。
法条中经常可见根据不同情节、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模糊语言来概括、规定,其本身没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又缺乏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具体理解和适用,只有听凭质量技术监督执法人员去判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4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选择处罚的对象、种类和幅度的自由裁量我国现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主要有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产品、吊销营业执照、没收作案工具等。
对某一应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的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秩序行为,到底应如何决定处罚的对象、种类呢?
根据处罚法定原则,当然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决定。
现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规定了三种类型第一,确定型。
即对某种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罚对象、种类,应给予某种行政处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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