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会计业务权限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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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会计业务权限管理办法
XX银行会计业务权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强化我行会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统一管理,规范会计业务操作程序,防范与控制会计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业务权限是指按照银行内部权限管理的要求,会计人员须在规定的范围和权限内经办各项会计业务,对于超出其规定范围和权限的业务,须由有权人审核和确认。
第三条办理会计业务过程中,按其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责不同划分为会计经办人员(以下简称“经办员”)和审批人员,其分别承担会计业务的操作和审批工作。
(一)经办员是指各项会计业务的受理人,对于超出自身范围和权限的会计业务向审批人员发起审批指令的请求人。
(二)审批人员是指对于超出经办员范围和权限的会计业务,在规定权限范围内进行复核确认的有权批准人。
(三)经办员和审批人员对经办的会计业务终身负责。
需经审批的业务,审批人员负主要责任,经办员负次要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营业机构及各级会计结算管理部门。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会计业务审批管理应遵循安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原则。
(一)安全性原则。
即能够确保我行和客户资金安全。
(二)合理性原则。
即应对经办员与审批人员的会计业务范围、管理权限、交易金额及承担的责任等予以合理界定。
(三)有效性原则。
即能够有效控制风险和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总行会计结算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营业机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审批权限管理执行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会计业务的审批方式和内容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七条会计业务审批管理采取按不同会计岗位和业务权限进行预先设置,并由业务系统进行相应的控制。
第八条各级会计结算管理部门及各营业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严禁未经批准或随意下放审批权限。
第九条营业机构应按安全合理的原则,根据业务范围、管理级别等实际情况配备不同级别的审批人员,严禁经办员和审批人员以任何形式经办本人业务和为本人业务审批。
第一十条各级会计岗位人员在规定的范围和权限内处理会计业务和承担相应责任。
(一)经办员在规定的范围和权限内经办各项会计业务和承担责任,对于超出经办员自身权限的业务,须向审批人员发起审批请求,经有权人员审查及做出实时批准后,经办员才能继续办理。
(二)审批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对超出经办员自身权限的业务行使实时复核、监督、审批权力,并承担审批责任。
(三)审批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XX银行内部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审核相关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严禁不查看业务背景就进行审批操作。
第三章审批权限调整和终止
第一十一条审批人员在权限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确有必要变更的,各级会计结算管理部门应当视情况变更或者撤销有关审批人员的权限:
(一)审批人员因岗位变动等因素不再承担会计业务审批权限管理工作的;
(二)审批人员不认真审核相关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就进行业务审批操作,有失职行为的;
(三)审批人员发生越权行为的;
(四)审批人员对业务知识掌握不全面,无法承担工作的;
(五)因审批方式及内容发生变化,使审批管理发生重大调整的;
(六)内部机构或者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更的;
(七)其他需要变更权限的情况。
第一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批人员会计业务审批权限将自动终止:
(一)审批权限被撤销;
(二)审批人员所在机构发生合并或者被撤销的事项;
(三)其他需要终止审批权限的情况。
第四章系统权限设置和变更
第一十三条系统权限设置
系统权限设置是根据会计业务管理规定在各操作系统中设置不同角色人员,分别处理各项会计业务和承担相应操作权限。
(一)柜面综合业务系统角色按级别分别设置营业网点经办员、营业网点授权员、营业网点负责人、支行会计结算部主管及支行主管行长。
除营业网点经办员外,其他角色均具有审批权限。
1.营业网点负责人、支行会计结算部主管及支行主管行长应根据分行或支行任命的管理职务,在柜面综合业务系统中设置相应的审批权限,无管理职务的人员不得拥有审批权限。
(1)营业网点经办员由所在支行根据上岗人员的柜员等级和岗位需要合理配置,柜面综合业务系统经办员包括综合柜员、库管员等,综合柜员在系统内可同时设置多名。
(2)营业网点授权员原则上由具备一级或二级柜员,并通过所在支行考核后,确定一名或多名人员担任,可同时在系统内设置为授权员角色,行使其审批范围内的职权。
(3)营业网点负责人由所在分行或支行任命具有管理职务的营业网点负责人(或副职)担任,在系统内设置一名网点负责人角色,行使其审批范围内的职权。
(4)支行会计结算部主管由一级支行会计结算部负责人担任,对于一级支行未设置会计结算部的,可根据本行工作安排,由综合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具有会计结算管理职责的人员(含分行会计结算部派驻人员)担任,在系统内设置一名支行会计部门主管角色,行使其审批范围内的职权。
(5)支行主管行长由一级支行主管会计业务的行长及其B角行长担任,可在系统内同时设置两名支行主管行长角色,行使其审批范围内的职权。
2.分行清算中心由于其业务管理及部门管理的特殊性,审批权限只设置主管行长一个级别。
审批人员角色应由分行会计部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级别的人员担任,特殊情况可
由其书面授权给指定人员担任,书面授权书经分行主管行长审批同意后报总行会计结算部备案。
(二)事后监督、支票影像交换、历史查询、对账、电子验印等系统(以下简称“其他系统”)角色按业务需要分别设置为经办员及审批人员。
经办员和审批人员按照各系统的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设置,可同时配置一名或多名经办或审批人员。
第一十四条权限变更
权限变更按变更方式分为正式变更和临时变更。
正式变更是指经办员或审批人员因岗位变动或管理职务调整,不再承担会计业务经办或审批权限的变更方式;临时变更是指因休假或临时外出,暂时不承担会计业务经办或审批权限的变更方式。
(一)正式变更
经办员或审批人员工作移交完成的次日,柜面综合业务系统及其他系统对其角色或权限进行变更或撤销处理。
(二)临时变更
柜面综合业务系统经办员或审批人员使用密码登录的,工作移交完成的当日须对其进行冻结处理;使用指纹登录的不需做冻结处理。
1.柜面综合业务系统审批人员权限临时变更时,其审批职责按如下方式进行操作:
(1)支行主管行长审批权限由已设置权限的其B角行长进行审批。
(2)会计结算部负责人审批权限不需调整,可由支行主管行长级别覆盖式审批。
(3)网点负责人审批权限可由会计结算部负责人及以上级别的审批人员覆盖式审批,也可根据业务需要,由其他负责人或接替其工作的人员担任网点负责人审批工作。
(4)网点授权员审批权限由网点负责人及以上级别人员覆盖式审批,也可根据业务需要,由接替其工作的人员担任审批工作。
2.其他系统的经办员和审批人员可由接替其工作的人员进行操作或审批。
第五章审批方式和内容
第一十五条会计业务审批按照审批方式可分为系统审批和签字审批两种方式。
第一十六条系统审批
系统审批是指按照会计业务风险程度,对系统权限进行预先设定,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审批人员通过输入指纹或密码方式对权限范围内的业务进行审批。
使用密码方式的审批人员,在输入密码时须物理遮掩,经办员及其他人员应主动回避。
(一)系统审批按审批形式分为现场审批和远程审批,采用指定级别人员审批和覆盖式审批两种方式。
覆盖式审批是指上一级审批人员可覆盖下一级审批人员所审批权限。
1.现场审批是指对于超出经办员职责范围和权限的业务,经办员、审批人员在同一台柜面终端对相关业务进行审核和确认的审批方式。
审批人员需在确认审批的业务成功后方可离开现场。
2.远程审批是指对超出经办员职责范围和权限的业务,由经办员发起远程审批申请,审批人员在异地终端进行审核和确认的审批方式。
远程审批时,审批人员应委托授权员或网点负责人在业务操作现场确认凭证及相关要素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对凭证的内容进行描述(不含网银落地审批业务),确认无误后进行远程审批。
(二)系统审批按审批模式分为不审批、条件审批、无条件审批、额度审批。
1.不审批是指对风险性较小的业务,系统设置为经办员可独立对所经办的业务进行操作,并且对所操作的业务负责和确认。
2.条件审批是根据业务风险控制能力,对业务达到一定的风险程度,系统设置为条件审批,当经办员所操作的业务满足系统设定的指定条件时,由审批人员进行审核和确认。
条件审批采用指定级别人员审批。
3.无条件审批是指对风险性较大的业务,系统设置为必须审批,当经办员所操作的业务满足系统设定的指定条件时,须由审批人员进行审核和确认。
无条件审批采用指定级别人员审批。
4.额度审批是指对客户现金或转账额度较大的业务,系统设置为按额度审批,当经办员所经办业务的金额达到系统设定的额度时,必须由审批人员进行审核和确认。
额度审批采用覆盖式审批方式。
额度权限根据不同业务种类和管理权限,对不同额度进行如下分级操作和审批:
(1)对公业务(不含现金存款)经办员操作上限为10万元(不含)以下;营业网点授权员审批上限为50万元(不含)以下;网点负责人审批上限为200万元(不含)以下;支行会计部门主管审批上限为1000万元(不含)以下;支行主管行长审批无上限。
(2)对公现金存款业务及个人业务经办员操作上限为10万元(不含)以下,各级审批人员对超出经办员操作权限的业务,不区分审批人员级别,均无审批额度上限。
(3)分行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审批人员的审批额度权限进行调整,但不允许超过上述额度上限区间,并在额度调整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会计结算部备案。
第一十七条签字审批
签字审批是指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对于特殊会计业务事项由有权人进行业务审核,并在有关会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进行权限管理的行为。
发生以下会计事项时,需由有权部门出具相关划款通知或经有权人签字:
(一)内部自制凭证权限管理。
1.内部自制涉及划转客户款项的特种转账凭证(不含有权机关扣划业务和已附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经支行主管行长签字审批后方可进行划转处理。
2.内部自制涉及挂账业务、中间业务及临时过渡业务使用的内部账户资金划转的凭证,应经业务管理部门审批或出具业务划款通知。
(二)错账冲正权限管理。
隔日错账冲正填制错账冲正凭证,经支行主管行长签字审批后方可办理。
(三)其他会计业务权限管理。
根据会计业务管理办法及业务操作规程规定应经支行主管行长签字审批的,需主管行长签字后方可办理。
第一十八条系统审批和签字审批是两个独立的权限审批环节,两者不得相互替代。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一十九条各级会计结算管理部门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营业机构会计业务审批权限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重大越权行为或者审批权限管理不当造成重大风险的,以及权限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应提出整改要求,并依据《XX银行会计结算管理长效控制机制建设方案》及其他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XX银行会计业务权限管理办法》(X银办发〔2010〕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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