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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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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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生产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生产区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依此采取措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HG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锅炉、黄磷炉、电石炉、固碱、盐酸等)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风镐、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
本规程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本公司属甲乙类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
乙炔、氢气、氧气、氯乙烯、一氧化碳、苯、甲苯等。
3.3固定动火区
指由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依据作业现场实际情况,在生产区内划定的可进行长期动火的厂房、区域。
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可燃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并设立明显标志,否则不允许进行动火作业。
各部门不得随意外延固定动火作业区域。
本公司固定动火区域主要有各分厂(车间)维修组及其室外划定的区域内、机加工工段厂房内、办公楼内、生产指挥中心楼内。
特殊情况下必须要进行现场预制的作业,由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根据现场情况指定临时固定动火区域。
3.4外来施工单位
外来施工单位:
指进行现场作业的非作业区域所属部门的其他部门、单位,包括来我公司施工的外协单位和我公司内部在非本部门区域进行作业的施工部门。
4职责
4.1安全环保管理部门
4.1.1公司内安全环保管理部门为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1.2负责特殊、一级动火安全作业方案的审核,对特殊动火作业证进行审核和报请公司领导审批;
4.1.3负责监督检查动火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
4.1.4负责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发现的违章动火现象进行处理;
4.2生产管理部门:
负责作业中有关工艺改造方案的审批;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发现的违章动火现象进行处理;
4.3设备机动部门:
负责作业中有关设备改造方案的审批;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发现的违章动火现象进行处理;
4.4动火点所属部门
4.4.1负责依据动火作业内容及动火作业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动火作业安全方案;
4.4.2负责实施、落实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4.4.3负责特殊动火作业方案的编制和特殊动火作业的申请;负责一级动火及二级动火许可证的审批;
4.4.4负责为动火作业现场指派监护人;
4.4.5进行动火施工作业的单位为动火作业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严格遵照本规程进行动火作业。
4.5动火作业中有关人员的职责
4.5.1动火作业负责人
动火作业负责人是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根据动火级别的管理要求指定的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其具体职责为:
4.5.1.1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并根据现场情况组织制定动火安全作业方案;
4.5.1.2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须现场向动火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内容和安全防护措施,在动火作业证上形成记录,并检查、核实动火安全作业方案的落实情况;
4.5.1.3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监控整个动火作业过程,不得离开动火现场,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作业完毕后,组织人员清理现场并进行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
4.5.2动火人
动火人为动火作业的具体执行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焊工证),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现场监护。
其职责为
4.5.2.1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及安全措施和动火安全方案的制定,当发现方案有不适宜之处时,必须向动火作业负责人和安全人员提出整改意见;
4.5.2.2接到《动火许可证》后,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负责核对许可证上各项内容是否有效落实,防火措施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动火分析是否合格。
若发现不具备动火作业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4.5.2.3须将《动火许可证》、《动火分析报告单》随身携带,严禁无证作业、手续不全作业及措施不落实作业;
4.5.2.4在作业期间,必须随时注意作业现场环境的变化,当发生不适合继续作业的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4.5.3监火人(动火作业监护人)
监火人是由动火实施单位、动火点所属部门指定的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动火区域岗位的生产过程和应急处理方法、掌握消防知识的现场监护人员,其具体职责为:
4.5.3.1参与动火安全作业方案的制定,当发现作业方案有不适宜之处,必须向动火作业负责人和安全人员提出整改意见;
4.5.3.2负责在动火作业前逐项认真检查落实各项动火安全措施,分析不合格、措施落实不完善不得同意动火;
4.5.3.3在动火作业期间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和检查,必须坚守岗位,不得离开动火现场;所处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过程和火花溅落情况,随时扑灭飞溅的火花;监护过程中不得兼做与监火工作无关的事;
4.5.3.4在作业期间,发现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4.5.3.5负责在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作业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离开现场;
4.5.4动火作业监督人
动火监督人是由动火现场(部位)所在单位的生产负责人(厂长、主任、当班班长等)。
其职责为:
4.5.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当发现作业方案有不适宜之处时,必须向安全人员提出整改意见;负责动火作业时随时监督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4.5.4.2监督人发现违章作业必须及时纠正,并根据生产运行情况及作业环境的变化命令停止动火作业;
4.5.4.3公司所有员工对厂区内的动火作业也具有监督权,对违章作业、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异常情况等有权提出制止、纠正意见,并有权向公司安委会反映意见;
4.5.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是分析动火作业现场危险气体含量的分析人员,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其具体职责为:
4.5.5.1必须根据动火点所在单位所提要求,及时进行取样分析,在《动火分析报告单》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名对分析结果负责;
4.5.5.2当分析结果不合格时,负责立即通知现场动火作业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作业人员;
4.5.6专职安全员
4.5.6.1负责参与动火安全作业方案的制定、审核工作;
4.5.6.2负责依据各自的权限开具相应级别的动火许可证;
4.5.6.3负责检查安全动火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不定期到动火现场进行巡回安全检查和监督,随时纠正、制止违章作业。
4.5.7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4.5.7.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4.5.7.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4.5.7.3按动火等级由公司负责人、分厂负责人和车间负责人担任。
4.5.8本公司所有生产单位和个人负责执行此规程的具体实施。
4.6动火作业分级
公司的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6.1特殊动火作业
4.6.1.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如乙炔发生器系统、氯乙烯精馏系统、PVC聚合釜、单体贮槽、气柜、氢气系统及一氧化碳净化系统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动火作业;)
4.6.1.2在紧急停车或生产持续异常情况下,未经全面置换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局部动火作业。
4.6.1.3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6.2一级动火作业
4.6.2.1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当作业区域的现场环境、工艺环境能够保证有效的系统隔离、安全防护、通风置换、分析合格、工艺、设备无异常的情况,达到安全动火的条件后,作为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6.2.2在乙炔发生器系统、氯乙烯精馏系统、PVC聚合釜、单体贮槽、气柜、氢气系统及一氧化碳净化系统的动火作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按一级动火作业进行管理;
4.6.2.3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6.2.4具体设施、设备由各子公司进行识别和确定。
4.6.3二级动火作业
4.6.3.1二级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区内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固定动火区域以外的动火作业;
4.6.3.2在一级动火区域内进行塑焊接或从事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物料等临时性作业。
4.6.3.3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原属特殊动火或一级动火的装置,全系统设备管道停车置换合格的均可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注:
1.电石分析室在正常分析时为固定动火,需对其进行内部检修时升级为二级动火,由检修部门开具动火证,分析人员进行监护。
2.废料堆、露天库房等非防爆公共区域的动火,由需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开具二级动火证。
4.6.4遇以下情况,动火作业将进行升级管理;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根据现场作业条件判定,增设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防护措施,在能保证安全作业的条件下经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核批准后可继续进行作业,否则,立即停止动火。
4.6.3.1动火作业发生在国家法定的节日、假日;(室内固定动火区、与在运行工艺、设备无关的作业可以不升级。
)
4.6.3.2动火作业区域工艺或环境发生变化时。
4.6.3.3异常天气情况包括五级(含五级)以上大风、雨雪、浓雾等天气。
4.6.3.4紧急事故状态下(如发生单体大量泄漏等事故),根据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动火作业将采取无限升级,直至全厂停止进行动火作业。
4.7《动火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及管理
4.7.1除工艺用火外,公司生产区内进行的所有动火作业均需办理《动火许可证》,当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必须同时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及《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动火许可证》一式两联,《动火许可证》在填写时应标明动火级别。
4.7.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应根据动火等级严格按程序办理。
《动火许可证》的项目应逐项填写,责任明确到人,不得空项,办理好的《动火许可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各级《动火许可证》的具体办理程序为:
4.7.2.1特殊动火作业《动火许可证》的办理
⑴、由动火点所在部门主管技术员或安全员制定详细的动火安全作业方案(内容为清洗、置换、隔断措施;作业内容、计划时间;技术要求、安全防范、消防措施及救援等),并填写动火申请报告。
⑵、动火点所在部门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部门主管领导复查动火安全作业方案,并认真制定和落实所必须的安全措施后签字确认;必须在动火前向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提出申请。
⑶、动火安全作业方案由公司主管生产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⑷、公司安全环保部门的安全员和动火点所在地安全员现场审核动火安全作业方案落实情况,并由分析人员进行现场分析,出具动火作业分析单;
⑸、双方现场审核方案落实无误、人员到位、分析合格、无异常情况后,由公司安全员现场开具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交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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