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中层管理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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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中层管理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模版
国企中层管理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健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正确评价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履职,根据公司反腐倡廉工作安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公司属各单位管人、管钱(物)、管项目的中层管理人员行政正职、分管经营的副职、分管项目的副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离任经济责任,包括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负债运用、项目管理、投资决策、遵纪守法、任期绩效等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经济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分管责任、领导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公司成立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组,依据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被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果性进行检查、审核、鉴证,以明确责任、划清责任并作出结论的审计评价活动。
第五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立项依据: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中层管理人员干部管理权限和职务的变动程序,提出审计委托,报公司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组织实施。
公司法人或其授权人,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被审计对象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公司属各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也可向公司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对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在审计对象离开原工作岗位前一月内进行,即“先审后离”;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离任后进行审计和暂缓审计的,经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可先离任再进行审计程序,即“先离后审”。
第七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是为了加强对中层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评价,建立与完善企业经济责任的审计认定制度,客观公正评价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并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任用、调配、考核和奖惩提供参考依据。
第八条 审计项目组和审计人员在办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九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予以配合,不得抵制、拒绝、阻挠和拖延审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为加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公司成立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组长:
党委书记、总经理
副组长:
纪委书记、分管项目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成员:
组织人事部、纪委监察处、财务部、投资资产管理部、计划工程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审计考核部。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定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
(二)负责监督和检查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施情况;
(三)指导、协调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研究、解决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和问题;
(五)负责审定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成立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成员包括组织人事部、审计考核部、纪委监察处、财务部、投资资产管理部、计划工程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
根据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布置的审计任务,负责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工作。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组主要职责:
(一)拟定具体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
(二)负责组织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相关工作程序;
(三)负责向公司离任经济责任领导小组报告审计的进展情况;
(四)负责出具审计结果报告;
(五)其他审计工作。
第三章审计内容与评价
第十二条审计内容限于该中层管理人员所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本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重点关注不良资产、资产流失、或有负债、职工薪酬、潜亏、挂账、利润调整等经济事项。
(二)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重点关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重要经济事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以及所产生的结果等。
(三)工程建设和管理情况。
重点关注建设项目“四制”,“三控制”情况,建设项目效果后评价等。
(四)遵守财经纪律、公司规章制度情况。
重点关注截留收入、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资金账外循环、出借银行账户、廉洁自律等。
(五)对分管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三条任期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一)任期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包括安全、生产、效益指标完成计划情况,任期增长(或降低)幅度对比分析等。
(二)任期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权益总额增减变动情况。
包括从单位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发展能力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三)任期管理绩效评价。
包括风险管控、内部控制建设、决策机制、工程管理、基础管理等各项管控措施及管理成效。
(四)任期廉洁从业评价。
第十四条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经济责任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
业绩与经济责任评价要客观地反映中层管理人员的实际业绩与问题,避免由于证据不足、个人主观印象等造成的人为误差。
(二)全面性原则。
业绩与经济责任评价不但要充分考虑中层管理人员的责任,还要充分考虑中层管理人员的贡献,全面评估中层管理人员任期的成绩与不足。
(三)公正性原则。
根据有关问题的性质,比照公平、明确的评价标准,分清中层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到责任定位准确、公正。
(四)发展性原则。
对中层管理人员的业绩与经济责任评价,不但要充分考虑其任期企业的效益、管理等情况,还要充分考虑中层管理人员本任期行为对企业今后发展的贡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工作程序:
(一)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二)确定审计机构;
(三)制定审计方案;
(四)下达审计通知书;
(五)成立审计项目组;
(六)组织实施审计;
(七)交换审计意见;
(八)出具审计报告;
(九)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
第十六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以分为准备、实施、报告三个工作阶段。
第十七条审计准备阶段
主要工作包括:
成立审计项目组,召开预备会、确认任务、明确分工、业务培训、审前调查、收集资料、制定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送达审计通知书等。
审计项目组一般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和经济责任述职报告提纲,被审计对象应积极配合。
被审计对象接到《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根据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向审计项目组及时、全面、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被审计对象应向审计项目组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述职书面报告,并就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审计实施阶段
审计实施阶段是审计人员进驻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规范和规定的审计程序,就地审查测试内部控制、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文件资料、检查实物资产,并向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调查以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过程。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在现场审计中,应当认真填写审计工作记录,整理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人员在审计准备阶段所形成的材料、收集的有关证据、被审计企业提供基本情况和审计方案;
2、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及其鉴定意见;
3、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4、判断审计事项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5、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初步结论和处理意见、建议,以及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6、在执行具体审计工作方案过程中所作的其他有关记录等。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阶段
主要工作包括:
形成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征求各方面意见,修改报告初稿,形成正式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审计项目组实施审计后,应当提交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其内容包括:
1、基本情况。
被审计对象及本次审计的基本情况。
2、任期绩效分析。
主要包括任期内被审计单位的主要经济指标、财务指标及调整数的变化及原因、基本财务绩效状况等。
3、任期中层管理人员的主要业绩。
主要为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所做的主要工作及成效。
4、审计发现任期内的主要问题。
5、审计结论。
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与业绩,结合单位的历史沿革、发展战略等,对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进行综合客观的评价,并明确其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
6、审计建议。
结合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关改进建议。
7、其他需要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审计报告应真实反映被审计对象在经营管理工作中的业绩与存在的问题以及应负的责任,审计评价应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并提出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建议和给予表彰、奖励或处罚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不同意见,审计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复核,必要时可组成工作小组再次核对相关资料与数据。
第二十三条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应当送被审计单位,同时抄送被审计对象本人。
第二十四条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束后,公司根据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
被审计单位须在收到审计意见或决定30日内向公司提交整改和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项目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分工和审计档案管理规定,整理有关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档案,移交公司内审机构保管。
第二十六条 经审计发现被审计对象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司规定的,可另作专项审计处理。
对应由被审计对象承担一般经济责任的,由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进行处理;对违反财经法规、党纪、政纪或触犯刑律的,由公司按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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