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共269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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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共269项
黔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共269项)
序号
权力
类型
事项
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权限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1.受理责任: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建筑业管理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建筑业管理科及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
行政
许可
权限内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修正)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160号)第九条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6修正)第十条第一款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附件2第3项
1.受理责任: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建筑业管理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建筑业管理科及窗口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承接省级下放
3
行政
许可
建设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附件2第4项
1.受理责任: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建筑业管理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建筑业管理科及窗口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承接省级下放
4
行政
许可
权限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核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第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附件2第10项
1.受理责任: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建筑业管理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建筑业管理科及窗口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承接省级下放
5
行政
许可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乙级、暂定级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修正)》第99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
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附件2第5项
1.受理责任: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建筑业管理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建筑业管理科及窗口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承接省级下放
6
行政
许可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核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正)(2017修正)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修正)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附件2第8项
1.受理责任: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建筑业管理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建筑业管理科及窗口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承接省级下放
7
行政
许可
二级建造师资格注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修正)(2016修正)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附件2第9项
1.受理责任: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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