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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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辽宁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食品)
编码
Lnfda-spcf-001
违法行为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处罚
处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15年8月31日颁布)
第五十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管理原则、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适用本办法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的规定。
【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5年8月31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规章】《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7号,2010年4月4日颁布)
第四十九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等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并处罚款。
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裁量范围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处罚金额裁量基准
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减轻
符合《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从轻
符合《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一般
符合《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65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3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从重
符合《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80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6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不予
符合《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依法不予处罚。
说明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裁量标准中,罚款额度计算结果,上限含本数,下限不含本数。
编码
Lnfda-spcf-002
违法行为
对明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取得许可,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处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
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裁量范围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金额裁量基准
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减轻
符合《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
符合《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符合《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65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符合《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不予
符合《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依法不予处罚。
说明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裁量标准中,罚款额度计算结果,上限含本数,下限不含本数。
编码
Lnfda-spcf-003
违法行为
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等的处罚
处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并处罚款;
吊销许可证。
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裁量范围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处罚金额裁量基准
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减轻
符合《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5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从轻
符合《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100000元以上11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5倍以上19.5倍以下罚款。
一般
符合《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115000元以上1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9.5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
从重
符合《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13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24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不予
符合《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依法不予处罚。
说明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裁量标准中,罚款额度计算结果,上限含本数,下限不含本数。
编码
Lnfda-spcf-004
违法行为
对明知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处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
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裁量范围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金额裁量基准
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减轻
符合《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
符合《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100000元以上13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符合《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130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符合《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16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不予
符合《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依法不予处罚。
说明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裁量标准中,罚款额度计算结果,上限含本数,下限不含本数。
编码
Lnfda-spcf-005
违法行为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处罚
处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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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辽宁 食品药品 行政处罚 裁量 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