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标准》的法规解读doc 3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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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标准》的法规解读(doc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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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标准》相关法规解读(公共部分)
(一)主体合法
(二)组织保障
1、“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在班组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至少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人,其中从业人员在七人以下的,也可以指定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
前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三百人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11号)
第六条: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2、“明确企业内部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各级、各部门、各岗位安全职责,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
概念:
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建立的各职能部门、各级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核心:
生产工作与安全工作“五同时”(即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原则:
全员、全层次、全过程。
要求:
符合法规;协调一致;可操作;有组织保证;有监督检查。
内容:
(1)横向:
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2)纵向:
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
单位其他负责人
单位中层负责人
班组长
管理人员
岗位作业人员
3、“工会组织或员工代表参与安全监督。
”
《安全生产法》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八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安全、健康等合法权益,发现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程的行为,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有权提出处理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三)宣传教育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培训合格后任职。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3号令)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承担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费用,并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3、“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对相关人员进行转岗、复工教育及全员安全技能教育。
”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承担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费用,并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安全权益
1、“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有明确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2、“从业人员熟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
……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佩戴、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4、“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5、“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规章制度
”
具体参见《福建省“十一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2、“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履职报告、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安全技术审批、检维修安全管理、设备设施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业绩考核奖惩、防爆、防尘及防毒管理、消防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等制度。
”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考核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下列相应的内容:
(一)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
(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
(三)危险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四)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措施;
(五)职业卫生的预防措施;
(六)安全生产的经费管理;
(七)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管理;
(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九)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十)安全生产奖励;
(十一)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
程。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6、“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六)安全生产条件
1、“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安排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经费等。
”
要保证安全生产,必须有一定的物质基础。
没有一定的资金保证,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将很难实现。
因此,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费问题,是关系到本法是否能够得到有效实施的一个重要问题。
《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要求将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矿山安全法》
第32条:
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
(一)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
(三)职工的安全培训;
(四)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
前款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承担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费用,并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十七条:
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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