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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使者管理办法
文明使者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泰山文明使者”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矿业集团公司、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文明委,市直机关工委,市直各部门、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规范“泰山文明使者”志愿服务行动,提高志愿服务水平,市文明委研究制定了《“泰山文明使者”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泰安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6月30日
“泰山文明使者”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规范“泰山文明使者”志愿服务,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活动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山文明使者”志愿服务是由市文明办牵头,以“泰山文明使者”志愿服务组织为依托,以志愿者为主体,面向全社会开展的志愿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利用自己的时间和精力自愿、无偿地帮助她人、服务社会的公益性行动,强调主体的平等性、参与的自主性、行为的公益性。
第四条 “泰山文明使者”志愿服务坚持与政府服务、市场服务相衔接,坚持与实现个人发展相统一,坚持个人自愿参与和社会倡导相结合,坚持社会化运作与党政部门、社会各方面组织动员相结合。
第五条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应当鼓励、支持“泰山文明使者”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机关应当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志愿服务活动的广泛开展。
第六条 “泰山文明使者”志愿服务是我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立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的劳动,提倡具备条件的公民积极参与“泰山文明使者”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七条 全市“泰山文明使者”志愿服务组织统一由市文明委领导。
成立由市文明办牵头,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和市老龄办等部门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负责全市志愿服务的总体规划和协调指导。
协调小组在市文明办设立办公室。
第八条各县(市、区)、矿业集团公司,泰山景区、泰安高新区、市直机关工委分别成立志愿服务总队。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单位成立直属志愿服务队。
乡(镇、街道)组建志愿服务队。
村、社区组建志愿服务站。
第九条各级志愿服务组织,除参加市文明办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外,能够自主安排活动,活动情况要向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十条志愿者的招募,按照个人自愿申请、志愿服务组织队(站)审核,志愿服务总队注册备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方案,并根据活动需要,对志愿者进行必要培训。
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活动时,要提供必要的交通、安全、卫生和必须的物质保障。
第十二条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要佩戴统一的“泰山文明使者”志愿服务标识。
第十三条志愿服务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志愿服务时间计算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
第十四条各级志愿服务组织要建立“泰山文明使者”志愿服务活动档案,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详细记录每次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服务内容、活动成效等。
第十五条对不履行志愿服务义务或有损志愿服务形象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有权对其提出批评和教育,情节严重者,劝其退出志愿服务组织,并以一定方式进行公告。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泰山文明使者”志愿服务活动相关信息及其相关培训;
(二)对“泰山文明使者”志愿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四)自愿加入、自由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七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泰山文明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组织安排的各项任务;
(三)保守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秘密;
(四)不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五)不以志愿者的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四章 服务内容
第十八条 提倡在下列公益事业中开展志愿服务:
(一)普及文明礼仪知识。
开展文明礼仪知识宣讲、培训,普及生活礼仪、职业礼仪、社交礼仪、涉外礼仪常识。
(二)维护公共环境。
宣传市民文明公约和市民行为规范,劝导和纠正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贴乱画等不文明行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治理脏乱,清理污染,清洁城市环境;宣传生态文明观念和环保知识,组织义务植树、绿化美化等活动。
(三)维护公共秩序。
维护对公共场所和重大集会、重要活动现场秩序,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
到主要交通路口、学校门口、火车站、汽车站、公交车站和拥堵路段,劝导不文明交通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环境。
(四)开展社区服务。
开展法律咨询、心理疏导、医疗保健、治安防范、科普宣传、家电维修、就业培训等活动。
为生活困难群众和孤寡老人、空巢老人、残疾人提供生活救助、心里抚慰等服务。
(五)群众性文化、健身活动服务。
组织有专业特长和技能的志愿者深入社区文化活动场所、城市广场公园等对群众性文化活动、体育健身活动进行技术指导、知识培训,丰富广大市民的业余文化生活,提高生活质量。
(六)关爱未成年人。
宣传《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开展“护绿”行动,劝阻未成年人进网吧、进游戏厅,举报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
为农民工子女、特困家庭子女、留守儿童、孤残儿童等弱势未成年人群体进行文化补习、生活帮扶和精神关怀。
(七)大型社会活动服务。
为全市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大型文体赛事提供服务。
旅游旺季开展旅游导航、生态环保宣传、医疗急救等服务。
第十九条凡涉及可能影响人身安全的活动项目,一般不纳入志愿服务范围。
第五章激励和表彰
第二十条市文明委每年命名一批“泰山文明使者”,评选表彰“十佳泰山文明使者志愿服务组织”、“十佳泰山文明使者”。
各单位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情况,作为全市精神文明创立活动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志愿者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作为评选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先进人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利用或者变相利用“泰山文明使者”志愿服务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纠纷,由志愿服务组织协调解决,也可依法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修改、变更和解释。
各志愿者组织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泰山文明使者”志愿服务活动个人登记表》、《“泰山文明使者”志愿服务活动记录表》
、
“泰山文明使者”志愿服务活动个人登记表
姓名
性别
贴2寸照片
出生年月
民族
学历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专业特长
个
人
志
愿
服
务
意
向
个人签名:
年月日
志愿服务组织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市文明办备案
(签章)
年月日
“泰山文明使者”志愿服务活动记录表
志愿服务组织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参加人数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活
动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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