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服装服饰行业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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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服装服饰行业协会章程
广东省服装服饰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
广东省服装服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为:
GuangdongAssociationofGarmentandGarmentArticleIndustry.缩写:
GAGGAI。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
是由省内服装服饰的产业集群、行业机构、专业市场以及服装、鞋帽、服饰和相关配件、设备的生产、科技、教育、流通和有关联的企业自愿结成,具有明显的行业性和地方性特点,不受经济类型限制的非营利性全省行业性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第四条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成立,接受政府相关部门业务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
广东省。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行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收集、汇总和分析工作,研究行业发展方向,拟订行业发展规划。
向政府提供行业经济、技术政策和行业立法建议,参与行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性咨询评议;
(二)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协助搞好全行业各种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全行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进行服装名城、著名商标、名牌产品,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优秀设计师的推荐、评选和表彰工作;
(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组织生产、管理、技术的交流和开展咨询服务。
开展专业培训、人才交流;
(五)加强行业宣传、市场开拓、科技信息交流,出版行业刊物;
(六)加强国内外同行业相关组织的联系交往、合作交流,参加和举办国际性的博览会、展销会、学术会。
组织人员出国考察和培训,做好引进外资,引进技术的信息沟通工作;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热爱本行业,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从事本行业生产、科技、教育、流通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
(五)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由理事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为出席会议的正式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
(二)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向本会反映情况,为本会提供有关的信息、稿件、资料;
(七)在本会的组织下,有协助解决其他会员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科技开发、人才培训等方面的问题的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5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6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自行停产或转产、破产、被依法撤消的,应办理退会;会员如不遵守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作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规行约的行为,经劝告拒不改正的,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人数为会员数量的三分之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九)制定和决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会根据需要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十二四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广东省民政厅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在同一企业中产生。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广东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有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和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会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接管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广东省民政厅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广东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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