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和商务直播业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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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和商务直播业务协议
【中国移动·和商务直播】业务(试用)协议
甲方:
【】
乙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分公司】
【中国移动·和商务直播】业务(试用)协议
第一条合同当事人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乙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鉴于甲方拟使用中国移动·和商务直播第【(可多选)】项业务,乙方愿意并有能力提供中国移动·和商务直播第【(可多选)】项业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中国移动·和商务直播第【(可多选)】项业务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第二条定义
2.1“【中国移动·和商务直播】业务”:
是指中国移动面向集团客户推出的包含直播盒子E-10、全媒体导播台P-10以及电信级视频直播平台资源等多种产品及业务功能在内的整体商务直播解决方案,用户可根据业务需求选择标准化或定制化直播业务,享受和商务直播提供的高清直播、点播、互动评论及各类自定义功能。
其具体包括如下几项业务:
1.直播盒子E-10:
具备4G或以太网络模块,可通过专业高清音视频输入接口(HDMI/SDI)采集各类终端信号,实现音视频编解码、压缩处理以及直播推流等功能;直播盒子有配套APP,能够便捷完成扫码绑定、直播参数设置以及各类个性化需求设定。
直播盒子以消费级产品定位满足集团客户高频次、小规模、低成本、自服务类直播需求(如,婚庆、旅游以及企业内训、教室直播等)。
2.全媒体导播台P-10:
具备广电级音视频采编录导播能力,支持多路音视频独立输入,支持多设备输入、多接口兼容;具有完全可视化专业导播界面,功能强大、稳定可靠、操作简单直观,能够满足各类大型商务活动直播需求(产品发布会,企业年会、政务会议等)。
3.和商务直播视频云平台:
有效整合中国移动海量云资源、强大4G及宽带网络资源、以及咪咕视频云内容分发网络、健全直播资质,为集团客户提供高清流畅、超低延时、海量并发、合法合规的网络直播能力。
集团客户可通过和商务直播标准化直播设备使用平台资源,也可基于平台开放接口封装各类“云管端“一体化行业视频直播解决方案,如教育直播、电商直播、企业直播间、酒店直播厅、政务直播室等。
4.专业现场直播服务:
为有效满足政企集团客户对大中型商务直播活动的专业现场服务及直播设备调测需求,和商务直播业务配置有专业直播服务支撑团队,能够全方位、全流程满足集团客户的各类直播服务和现场保障需求。
甲方知悉并同意,甲方选定具体业务后,在该项业务项下开通的业务功能种类以双方届时协商一致的为准。
2.2业务资费:
是指甲方使用中国移动·和商务直播业务所产生的业务费用,包括【设备终端购买/租赁费用、业务功能费、现场服务费用】。
详细业务资费见本协议附件一《中国移动和商务直播业务资费方案》。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享有中国移动·和商务直播第【(可多选)】项业务规定的相关服务。
3.2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使用乙方中国移动·和商务直播第【(可多选)】项业务,并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具体费用标准详见本协议附件一《中国移动和商务直播业务资费方案》。
3.3甲方应派专人负责做好本方和商务直播业务引入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
业务引入的前期组织、协调工作;和商务直播终端设备和业务平台的操作、管理及保障的培训准备工作,确保所订购和商务直播业务的正常操作和使用。
3.4甲方若订购乙方的专业现场直播服务,甲方应有专人配合工作、协调现场资源。
甲方须提供直播所需的音频信号、有线网络、电力供应及其他所需物品,如果因现场网络电源等原因引发的直播不能正常进行,乙方不承担责任。
3.5甲方授予乙方网络直播、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直播相关内容的展现权利并提供相应版权文件。
乙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甲方负责整个项目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相应的工作目标和工作流程。
3.6甲方应以《中国移动和商务直播业务受理单》(见本协议附件二)的形式,针对本协议约定的中国移动和商务直播第【(可多选)】项业务,向乙方书面提供业务办理的准确需求信息(需加盖甲方公章)。
如甲方提供以上信息有误,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在本协议履行期内,如甲方需要在本协议项下新增或变更业务,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补充签订业务受理单/变更单进行约定。
3.7如果甲方利用本协议进行的任何活动需要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或批准,则甲方应当在业务接入前获得相关许可或批准,否则乙方有权不给予业务接入。
甲方应确保在本协议履行期内其所获得的相关许可、批准手续持续有效,否则乙方有权终止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业务,但乙方的上述权利不应被视为乙方有审核甲方是否具有该等许可、批准手续的义务或保证其合法有效的任何责任。
3.8甲方承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视频直播相关条例规定下合理使用乙方业务,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业务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活动。
甲方认可乙方有权判断本协议项下甲方从事的业务活动或甲方通过乙方直播设备或平台所发布的信息是否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协议约定,且乙方有权在提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等,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但乙方的上述权利不应被视为乙方有审核甲方行为或信息内容的义务或保证其合法合规的任何责任。
3.9甲方不应超出本协议约定范围使用乙方提供的业务,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如转租、转售等)向第三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业务进行竞争性或对比性宣传或业务使用。
甲方违反本条约定将被视同严重违约,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保留追偿权力,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3.10甲方申请开通和商务直播各项业务,应按乙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甲方应保证业务申请登记资料均真实、准确和合法有效,并有义务配合乙方核实登记资料。
如甲方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名称、账户、通讯地址、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前10日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资料。
如乙方发现甲方登记资料不真实、不正确,导致乙方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甲方未及时配合更正上述信息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各项费用。
4.2乙方可能通过与中国移动集团政企客户分公司合作的方式,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和商务直播业务第【(可多选)】项业务相关的服务
4.3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在【】个工作日内交付甲方所定购直播终端;【】个工作日内完成甲方和商务直播账号的权限配置和业务开通工作。
如甲方在业务受理单中对开通时间另有要求,且业务受理单为乙方所接受,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开通业务。
4.4如甲方定购和商务直播-专业现场服务业务,乙方需承诺成立专门项目组以保障针对本协议需求提供服务的服务质量。
必要条件下,乙方需配备直播相关专业设备。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提供的业务需求受理单(附件二)评估并拒绝提供甲方定购服务能力所无法完成支撑的服务定购。
4.5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业务开通、变更、暂停、恢复、终止(销户)的,均在业务订购【下一自然月】或(X天后)生效(含就同一业务变更服务套餐情况)。
业务暂停或终止当月各项费用按整月正常收取;业务恢复当月各项费用按整月正常收取;业务销户当月各项费用按整月正常收取。
4.6乙方负责其设备终端的正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重要客户保障机制和售后服务,为甲方提供7×24小时故障处理、专家客服、远程技术支持等服务工作。
4.7乙方提供的服务应满足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保障业务合法合规、资质完善、功能可靠。
4.8因乙方进行定期设备维护、业务平台检测、系统升级改造、必要的施工、割接等可能需要临时中断业务并可能影响业务的正常使用时,乙方应至少提前【3】天书面通知甲方,说明必要情况,尽可能减少对业务使用的影响,上述计划中断不视为乙方违约。
4.9乙方有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处理网络视听与信息安全工作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客户基础资料、真实身份信息、采取技术处理措施等。
甲方应当予以配合,并对由此造成的影响予以谅解。
如乙方接到投诉或发现提供给甲方使用的业务有违法行为发生,乙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甲方有义务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10对于甲方的业务账单数据,乙方保留期限为5个月(系统产生客户通信费账单当月起后5个月,不含当月)。
若甲方或用户对乙方收取的业务费用存有异议,应在上述期限内向乙方提出。
第五条开通验收
5.1本协议项下的和商务直播业务开通后,甲方应按照乙方标准规程进行验收,详细验收规则及验收单请参见附件三《业务开通验收单》。
如甲方对业务验收有特殊要求,应在本协议签署前提出书面意见,并与乙方协商一致,开通验收时,以双方达成一致的标准进行验收。
5.2业务验收应当在乙方发出业务验收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由甲方与乙方相关人员共同书面确认。
如甲方对验收有异议,应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如甲方在上述期限内对验收未提出书面意见也未确认开通的,视为验收已通过且甲方已同意开通业务。
第六条计费和结算
6.1乙方按照本协议附件一规定的资费标准向甲方收取和商务直播业务第【(可多选)】项业务的各项费用。
6.2计费账期为每月1日至月末日(即一个自然月)。
6.3账单:
账单由乙方计费系统出具,账单中应包含该计费周期内各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结算金额以及其它对账所需的业务信息。
乙方对历史账单留存时间以乙方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6.4业务对账:
每计费账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该账期账单以邮件的方式发送至甲方指定联系人,甲方在收到乙方该账期账单后【5】个工作日内,同乙方进行对账,确认该账期的结算总金额并以邮件的方式通知乙方指定联系人。
若甲乙双方对账出现误差,当误差金额不超过乙方账单所列结算总金额的【5】%时,则甲乙双方按照乙方出具的账单所列结算总金额作为结算依据;当甲乙双方对账误差超过乙方账单所列结算总金额的【5】%时,则甲乙双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对账并确定应结算金额。
6.5甲乙双方进行的重新对账不影响资金结算的正常进行。
资金结算仍按照乙方出具的账单中所列金额进行结算,对账差异的调整在下一个结算周期内进行。
对于最后一个结算周期出现的对账差异,双方多退少补。
6.6甲方应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本协议项下各项费用,按【月】付费。
每账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该账期账单发至甲方指定联系人,甲方在收到账单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
乙方收到甲方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6.7双方结算相关信息如下:
甲方账户信息: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户名:
【】
开户行:
【】
银行行号:
【】
账号:
【】
乙方账户信息: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户名:
【】
开户行:
【】
银行行号:
【】
账号:
【】
任何一方如需变更上述账户,应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未及时通知方予以赔偿。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视为违约。
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10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10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双方可以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解决。
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本协议另有具体约定的,从其约定。
7.2若甲方未按时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费用,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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