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号委托担保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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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体号委托担保合同
NO:
委字(0 )第 号
委 托 担 保 合 同
委托担保人:
担保项目:
担保金额:
担保期限:
二00 年 月 日
委 托 担 保 合 同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担保人:
绍兴县信达担保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浙江省绍兴县柯桥金柯桥大道234号
法定代表人:
鉴于乙方是一家具有广泛信誉,并取得银行授信,合法成立的专业担保机
构,乙方同意在甲方满足本合同要求的前提下,为甲方提供担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担保)事项
1.1本合同项下的担保种类:
1.2本合同项下的担保用途为:
1.3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为乙方向 银行贷款(授信等)金额(币种) (大写) 元(小写) 元,
合同编号为:
的 提供担保。
1.4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担保期限为 (年/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5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向受益人/债权人提供担保,期间所发生的公证费、评估费、鉴定
费、保险费、抵押/质押登记费、见证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1.6甲、乙双方同意,如最终乙方向受益人或债权人出具的保证合同与本条所述之条款不一致,以该具体的保证合同内容为准。
第二条 担保费
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的担保为有偿担保,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并根据双方约定的担保期限和担保费率计收。
2.1本合同项下担保费率为担保金额的 ‰/月,担保期限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担保费总额 元,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付清;
2.2若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提前终止对乙方的委托,或甲方放弃融资行为的,乙方按实际时间结算担保业务受理费,其余款项退回甲方;
2.3逾期保费:
甲方若未能按期履行被担保主合同义务,导致担保逾期,则应向乙方交纳逾期保费。
逾期保费以逾期被担保本金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总额为基数,按年费率
%每月计收,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费,延迟交纳逾期保费未获乙方书面同意的,乙方按逾期保费金额每天向甲方收取2%的违约金。
第三条 保证金及其它反担保
3.1在乙方向受益人或债权人出具上述担保前,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账户内存入金额为(币种) (大写) 元的履约保证金。
作为甲方保证全面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担保。
担保合同履行结束,乙方应将保证金全额返还甲方,不计利息。
3.2作为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声明和保证,或第五条的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将该项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全额扣收,该条款的约定不影响乙方依照本协议第六条之规定向甲方行使担保追偿权的数额和方式。
甲方承诺放弃一切抗辩权。
3.3若甲方未按约履行其与债权人或受益人签订的主合同中约定的债务,则乙方有权直接从该保证金帐户中扣收款项以赔偿给乙方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包括信用损失),甲方承诺放弃一切抗辩权。
3.4在乙方向受益人或债权人出具上述担保前,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下列反担保:
3.5上述反担保合同将另行签订,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3.6甲方保证乙方为上诉反担保措施的唯一受益人,并享有排他的权利。
若甲方对提供的上述反担保物在本合同签订前或签订之后有重复抵押/质押、再抵押/质押、转让、转移、出租或其它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行为,乙方将通过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声明和保证
4.1在乙方与受益人或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前,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文件为真实和完整的副本。
如有虚假或仿造,乙方将通过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2甲方要求担保展期,则必须相应增加或延长对乙方的反担保保障,以另行向乙方支付增加金额或延长期限的担保费用。
否则乙方不接受甲方的申请。
4.3甲方声明和保证事项如下:
4.3.1甲方完全接受乙方向受益人或债权人开立的担保条款;
4.3.2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如实通报履约情况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如:
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产权(股权)等的变更;诉讼或仲裁事项;资金借贷;改制或重组;经营损失等一切影响甲方债权、债务关系的重大事项。
4.3.3甲方保证接受乙方定期或不定期的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检查,积极配合乙方工作人员完成保后监管工作。
4.3.4为抵销乙方向甲方追索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乙方有权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
4.3.5乙方不对债权人提交的索赔文件、单据或证明文件所述之真实性负任何责任。
4.3.6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出租、出售、出借、转移、转让企业资产清单上所列的全部或部分财产。
4.3.7在甲方未向乙方提供经乙方书面认可的足额抵押、质押反担保情况下,甲方不得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或者与其它第三人作出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行为。
4.3.8如甲方违约,甲方授予乙方在网站和媒体上对甲方股东和公司高管等的违约事实进行披露的权力。
4.3.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对 情况进行监管,具体的监管方式如下: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以下各项情况均为甲方违约:
5.1.1甲方在本委托担保合同签订后,未按本委托担保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提供任何反担保方式,或者甲方向乙方提供反担保方式不符合本委托担保合同的规定;
5.1.2甲方或第三人未按本委托担保合同的规定与乙方签署抵押/质押合同;
5.1.3甲方或第三人未按本委托担保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提供抵押物或质物;
5.1.4甲方或第三人虽与乙方签署了抵押或质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
5.1.5在乙方担保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行为;
5.1.6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或债权人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5.1.7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将乙方所担保的借贷款项挪作他用;
5.1.8违反本合同其它约定条款的行为。
5.2当上述情形发生时,或之后任何时间,乙方可以同时采取以下全部措施或者部分措施:
(1)乙方有权单方将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全额扣收;
(2)要求甲方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内,继续向乙方提供经乙方认可的反担保人;
(3)要求甲方或第三人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内,按本委托担保合同的规定与乙方签署抵押或质押合同,继续办理抵押物或质物的合法登记手续;
(4)要求甲方或第三人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内,采取其它补救行为,即以其拥有的其它财产抵押或质押给乙方,并办理相关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
(5)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对乙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依法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保证合同项下的索赔
6.1甲方未能贷到贷款,属非借款人原因的,全额退还已收的担保费;如属于借款人原因的,则已收之担保费减半退还。
6.2甲方保证履行其与受益人或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其它相关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还款义务或其它义务。
当受益人或债权人按借款合同或其它相关合同或协议项下保证合同的规定向乙方索赔,且乙方认为索赔文件,单据或证明符合保证合同的规定,乙方迫于履行担保义务而为甲方垫款向受益人或债权人进行支付时,乙方对甲方及其继承人、受让人有绝对的追索权,不受甲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
6.3如甲方未按其与受益人或债权人签订的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其它义务而使乙方向受益人或债权人承担借款合同或其它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款项的代偿担保责任,则甲方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1)向乙方偿还上述全部代偿款项;
(2)甲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乙方支付上述代偿款项的利息(从乙方实际向债权人支付代偿款项之日起计算至甲方实际偿还乙方上述款项之日止);
(3)甲方还应按乙方已支付代偿款项总额以每日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即:
违约金=乙方已代偿的款项总额×2‰×乙方实际垫款天数)。
6.4甲方必须在收到乙方追偿通知后的五日内,无条件地向乙方清偿全部代偿款项以及应付利息与违约金。
6.5因甲方违反其与受益人或债权人签订的上述合同的约定而使乙方向受益人或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甲方除承担本合同第六条第三款的责任外还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受益人或债权人对乙方采取诉讼或仲裁,或与乙方和解的过程中,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应当由甲方承担。
(2)乙方因向甲方追偿代偿款项而产生的实现债权(追偿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应当由甲方承担。
6.6如甲方未按其与受益人或债权人签订的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其它义务而使乙方向受益人或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或违反本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选择甲方反担保方式(本委托担保合同第三条所约定,具体内容以反担保合同为闪)中的全部或任何其中一项或同时几项要求甲方或第三人承担第一反担保责任。
6.7如甲方未按约履行其与受益人或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而使乙方向受益人或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则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其违约事实及相关情况向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政府机关、新闻媒介、网络传媒或其它企、事业单位以不限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甲方承诺放弃一切抗辩权。
第七条 适用法律
本委托担保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在本委托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纠纷,有关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
当协商无法解决时,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生效、终止
8.1本委托担保合同按以下规定的方式生效:
8.1.1甲方(委托人)是自然人的,自甲方签字或按指模,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成立,所涉反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8.1.2甲方(委托人)是法人的,自甲、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成立,所涉反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8.2本委托担保合同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
第九条 附则
9.1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9.2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委托人)、乙方(担保人)各执壹份,公证或见证或登记机关各执壹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特别提示:
乙方已将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向甲方做了提示,并应甲方的要求在本合同中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的每一条款均进行了研究和分析,甲方对本合同各条款已做了全面准确的理解,签约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签章或自然人指模):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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