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刘玉宏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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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宏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一中行初字第542号
原告刘玉宏,男,汉族,1963年3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小区22楼1门9号。
委托代理人耿慕白,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杨杰,男,汉族,1955年3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永乐小区67楼6门303号。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文广,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材料申诉处复审员。
委托代理人王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复审员。
第三人上海七百集团九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四川北路888号9楼909室。
法定代表人景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昌荪,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刘玉宏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3月3日作出的第69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6928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上海七百集团九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九思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于2019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玉宏的委托代理人耿慕白、杨杰,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朱文广、王颖,第三人九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昌荪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6928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九思公司就刘玉宏所拥有的022909745号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6928号决定中认定一、关于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是否存在笔误。
刘玉宏在口头审理时认为显示与操作不面向服务区为笔误,应当理解为显示与操作部面向服务区。
虽然本专利说明书中存在两种意思表述,刘玉宏在口头审理时试图表明显示与操作部面向服务区是正确的意思表述,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均没有记载过显示与操作部这一技术名词,而刘玉宏在口头审理前的意见陈述中明确表示显示与操作区不一定非要面向客户,可见其对此问题提出过不同的解释,因此不能将显示与操作不面向服务区唯一地解释为显示与操作部面向服务区,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该特征不符合《审查指南》中关于笔误的规定。
二、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是清楚的。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设置显示与操作不面向服务区2的自动存款机9,而在说明书中关于自动存款机的设置方式却出现了矛盾之处。
在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提出设置显示与操作窗口面向服务区的自动存取款机,但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又指出设置显示与操作不面向服务区的自动存款机,说明书附图中附图标记9所指示的自动存款机主体设置在设备区3内,其与服务区2有一分界面。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附图理解发明时通常会认为附图所示实施例中的自动存款机在朝向上与发明内容的描述一致,因此会怀疑实施例部分的描述存在错误。
然而由于该发明又提到将多媒体查询机13设置成朝向金融服务亭外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会认为该发明也可能会将自动存款机象多媒体查询机一样设置,从而形成实施例部分中不面向服务区的描述。
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本发明的说明书之后,并不能确定权利要求1想保护的是哪一种技术方案。
此外,刘玉宏对权利要求1自相矛盾的两种解释也进一步证明,其对此问题也没有确定的认识,其可以根据情况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不同的解释。
由于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本案中,当对权利要求1的理解和解释存在不确定性时,其保护范围是不清楚的,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当然也不清楚。
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6928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告刘玉宏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一、第6928号决定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本专利的公告文本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告宣告本专利无效的理由属于初步审查的范围。
事实上,本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描述保护方案是明确的,也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即使被告对原告的笔误不予认定,从整个申请文件来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
说明书中虽然提出了两个技术方案,而在权利要求中申请人申请保护哪一个方案是自己的权利。
被告在授权审查及后来的无效宣告程序中,都没有明确指出哪一个方案不成立,就应当认可原告的选择。
其次,申请文件中存在明显的笔误,经修正后的权利要求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一、说明书中的发明内容部分已准确地描述了为设置显示与操作窗口面向服务区的自动存取款机,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确定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是面向服务区的方案,才真正体现了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第二、从使用经验来讲,显示与操作窗口面向服务区已是基本常识,否则顾客无法进行操作;第三、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已描述过,本专利是在00218278号专利的基础上进行的改进,但并没有对其存取款机的朝向进行变更,故对权利要求书中设置显示与操作窗口的朝向只有一种解释,即面向服务区;第四、本专利在摘要中也已明确地描述在设备区内设置显示与操作窗口面向服务区的自动存取款机。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描述完全由笔误造成。
至于在决定中所述的实施例的描述更明显地属于笔误。
因为实施例的文字部分是对附图1的说明。
附图1明确地显示取款机和服务区之间有一共同界面,而且取款机与侧面围墙间隔着由防切割金属条和绝缘材料组成的双层金属钢板,不可能象多媒体查询机那样朝向外侧,只能朝向服务区。
虽然原告在2019年4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中表示过,显示与操作区不一定非要面向客户,但本意是对该类服务亭提出一种改进的思路,并不是指本专利已成形的产品。
二、第6928号决定适用法律不当。
仅就权利要求1文字上所表述的方案,也明确地说明了本专利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如果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笔误成立,那么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另一个技术方案,同样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即使由于说明书的叙述对权利要求1引起了误解,也只能属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所调整的范围,显然被告适用法律错误。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为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了本案请求保护的范围,故权利要求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第6928号决定对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一、原告认为宣告本专利无效的理由属于初步审查的范围的观点是错误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被告可以针对该理由进行审查。
二、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书是否存在笔误,以及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范围是否清楚,仍坚持第6928号决定中的认定。
综上,被告作出的第6928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维持第6928号决定。
第三人九思公司述称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为设置显示与操作不面向服务区的自动存款机,其以非正面即不面向服务区的方式,对自动存取款机的显示和操作界面的取向作出限定,导致人们无法获知哪一种取向是应当得到保护的,这种含混不清容易产生歧义的表述方式必然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
再通过阅读本专利的说明书及附图,仍然无法确定自动存款机的显示与操作界面的取向。
正如原告起诉状所言,纠正笔误后的权利要求是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其保护范围是明确的,那么未纠正笔误或者未经修正的目前的权利要求,自然就存在保护范围不清的问题。
退一步讲,即使权利要求存在笔误,其责任和后果也只能由原告承当,而不能作为对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
因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笔误问题应当由原告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出修改申请,而不能在授权后的无效程序解决。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依据,一经授权公告便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原告在本案无效程序中以及在诉讼中的自相矛盾的主张,皆源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自动存款机的显示与操作界面的取向没有作出清楚限定。
如果允许专利权人任意修改权利要求,则会使公众无从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侵权,不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被告宣告本专利权无效,于法于理都有充分依据。
综上,第6928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起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该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9月1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新型金融自助服务亭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19年12月17日,专利号为022909745,专利权人为刘玉宏。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是
1、一种新型金融自助服务亭,具有服务亭1以及服务亭内被坚韧金属板隔开的服务区2和设备区3,所述服务亭外壳,其顶部、底部采用双层坚韧金属板构成,四周侧面分成前后两部分,分别采用透光防弹玻璃、双层坚韧金属板构成;所述服务区2,被服务亭外壳前部透光防弹玻璃所围,透光部分外壳处设有带门禁装置的安全门4,并且服务区2内设有能对服务区进行不间断监控的匪警传感器5和红外感应传感器6;所述设备区3,被服务亭外壳后部双层坚韧金属板所围,其中设置能对设备区进行不间断监控的匪警传感器5、红外感应器6、火警传感器7、水警传感器8,并设置显示与操作不面向服务区2的自动存款机9、多媒体查询机10、通过有线电缆或通讯与外部控制中心始终保持联络的监控录像装置11以及支持服务亭内各电器连续工作的电源控制系统12以及从服务区进入设备区的安全门14,其特征在于所述双层金属板内部由防切割金属条16和绝缘材料15组成,服务区2内设有碎纸机17、语音对讲系统18,设备区3设置烟感探测器20、震动探测器21及避雷器19。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金融自助服务亭,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区2设置有烟感探测器20和震动探测器21。
本专利说明书在发明内容部分记载设置显示与操作窗口面向服务区的自动存取款机……。
在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设置显示与操作不面向服务区2的自动存款机9……。
从本专利附图可以看出,附图标记9所指示的设备即自动存款机主体设置在设备区3内,其与服务区2有一分界面。
针对本专利,九思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至四款以及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
刘玉宏于2019年4月30日针对九思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针对本专利是否具有实用性作出了如下表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显示与操作区不一定非要面向客户服务区,进入设备区进行现金存取操作并不意味着本专利不能产生积极效果,从整个技术方案看,本专利具有实用性。
九思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4日及2019年1月24日提交意见陈述,增加了新理由,其中包括权利要求中设置显示与操作不面向服务区的自动存款机9、多媒体查询机10,未以正面描述方式限定显示与操作界面的取向,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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