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部门评审评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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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部门评审评分表
附件3
广安市2018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部门评审评分表
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
年度考核任务评分标准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单位)
一、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40分)
(一)保护耕地(15分)
1.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7分)
(1)2018年末耕地面积大于或等于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2)2018年末永久基本农田中耕地面积大于或等于规划下达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的,得3分;永久基本农田中耕地面积加上可调整地类面积大于或等于规划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市国土资源局
市农业局
2.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监测网络(5分)
(1)耕地质量保护规划和方案制定实施。
按计划组织实施市级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规划或方案的,得1.3分,在此基础上编制并组织实施区市县级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规划或方案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2)技术推广应用。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推广实现全覆盖的得1分。
未实现全覆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推广面积比上一年有增加的,得0.8分,在此基础上,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推广面积增加10%以上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3)耕地质量监测。
按时按质完成部省级耕地质量监测任务的,得1.8分;在此基础上,建立市级、县级耕地质量监测点的,得0.2分;编制发布本行政区域年度耕地质量监测报告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市农业局
市国土资源局
3.耕地质量等级情况(3分)
耕地质量等级(别)与上一年持平或提高的,得3分;等级(别)降低的,每降低0.1个等级,扣0.3分,扣完为止。
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25分)
4.粮食生产科技水平(5分)
(1)农业主推技术到位率不低于95%的,得2.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低于90%不得分。
(2)区市县人民政府强化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支持政策,深入实施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加快补齐机械化高效种植、收获、植保、烘干等短板,有明显成效的得0.5分,否则酌情扣分。
(3)完成下达小麦、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发展指标的,得2分(小麦、水稻考核分值各占50%),未达到下达指标要求的,按完成指标比例得分。
市农业局
5.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4分)
(1)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前5年平均水平以上的,得2分;低于平均水平的,每减少1个百分点(小数点四舍五入),扣0.5分,扣完为止;低于最低水平的不得分(未使用法定统计数据的不得分;符合国家规划要求的政策性调减,以及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不扣分)。
(2)粮食产量稳定在前5年平均水平以上的,得2分;低于平均水平的,每减少1个百分点(小数点四舍五入),扣0.5分,扣完为止;低于最低水平的不得分(未使用法定统计数据的不得分;符合国家规划要求的政策性调减,以及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不扣分)。
市统计局
广安调查队
一、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40分)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25分)
6.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和育制种大县建设(6分)
(1)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建设。
产粮大县人民政府制定支持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纳入区市县人民政府重点事项督导考核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不是产粮大县的区市县,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扶持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得1分,否则不得分。
(2)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立。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7〕48号),除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外,安排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将本区市县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任务逐级分解到乡(镇)一级,并明确工作组织和责任机制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全部完成本年度本区市县水稻、玉米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的(落到具体地块、划定足额面积、完成上图入库、按要求报送数据),得0.8分,任务完成90%以上、不到100%的,得0.6分,任务完成90%以下的,不得分。
无建设任务的区市县该项得2分。
(3)是育制种大县的区市县:
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落实扶持育制种大县、区域性特色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纳入区市县人民政府重点事项督导考核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上级指定的基地种子违法案件全部查处的,得0.5分,查处率每降低10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
(4)不是育制种大县的区市县:
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加快现代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纳入区市县人民政府重点事项督导考核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市农业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
7.高标准农田建设(5分)
根据广安市2017-2018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评价综合评分标准执行。
市农业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
8.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5分)
(1)动员部署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逐级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部门责任分工的,得0.7分,否则不得分。
(2)落实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主体,创新管护机制,得0.6分,否则不得分。
(3)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和奖惩约束激励机制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4)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完成当年中央投资计划的90%以上,其他项目完成当年中央投资计划80%的,得1.0分。
(5)完成年度高效节水灌溉面积目标任务的,得0.8分,否则不得分。
(6)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转发《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00号)中附件《四川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和市实施办法执行,得1.4分。
市水务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
二、保护种粮积极性,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不出现卖粮难问题(15分)
(三)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7分)
9.落实粮食补贴政策(4分)
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粮食相关补贴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出现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4分。
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
10.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及社会化服务体系(3分)
(1)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力度,完成中央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项目和省、市级财政家庭农场项目扶持任务,完成达到90%以上的得1分、80—90%的得0.6分,70—80%的得0.4分,70%以下的不得分;没有分配以上项目的区市县得1分。
(2)加大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扶持力度,完成中央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扶持任务,完成达到80%以上的得0.5分、60—80%的得0.3分,40—60%的得0.2分,40%以下的不得分;没有分配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区市县得0.5分。
(3)完成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年度任务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市农业局
市财政局
(四)抓好粮食收购(8分)
11.执行收购政策;安排收购网点(5分)
(1)区市县人民政府下发文件或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粮食收购工作的,得2分;区市县人民政府召开会议或发文部署,区市县部门下发文件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粮食收购工作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对粮食收购工作开展调研或作出批示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3)全面落实国家和地方粮食收购政策,建立健全粮食收购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确保“有人收粮”“有钱收粮”“有仓装粮”“有车运粮”,未出现农民“卖粮难”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1.5分。
市粮食局
市发展改革委
12.组织落实收购资金(3分)
(1)主动协调农发行和辖区内其他金融机构,有效落实政策性粮食收储和轮换等资金,满足地方粮食储备等需要,并严格执行政策性资金管理要求,有效化解风险贷款的,得1分;主动协调农发行及商业银行等辖区内金融机构,同时按市场化方式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融资担保机制,多渠道筹措市场化收购资金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收购资金支付及时,未出现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对给售粮农民“打白条”问题不及时解决导致群体性上访或其他重大问题的,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1分。
市粮食局
农发行广安市分行
三、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12分)
(五)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6.5分)
13.仓储物流设施建设(3分)
筹集资金安排建设粮食仓储和物流等基础设施,基本满足本地区粮食收储需要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对于有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的区市县,未按期报送投资分解计划,扣0.5分;未按期通过重大项目库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或报送资料不及时的,一次扣0.5分;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按未完成项目的占比扣分,最多扣2分;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发现一起扣1分;发现项目申报不及时不严谨、项目申报材料造假、在分解投资计划下达后随意调整建设项目等情况的,发现一起扣0.5分;本项赋分扣完为止。
低温库及仓储重点项目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按未完成项目的占比扣分,最多扣1分。
市发展改革委
市粮食局
14.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2.5分)
(1)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
积极推动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和区市县级粮食管理平台建设(包括成立领导和实施机构、制定方案措施、开展检查督导考核等工作)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未按期完成项目年度建设任务的,按未完成项目的占比扣分(其中:
已建成但未验收的扣0.2分;完成招标但未建成的扣0.5分;未开展招投标的扣1分),最多扣1分;未按期报送项目月度进展情况的,扣0.5分;未按要求筹集资金到位的,扣0.5分;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等问题的,扣1分。
本项赋分扣完为止。
(2)政策性应急供应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
对近三年有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补助的政策性应急供应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的区市县:
实际到位资金达到规划投资85%(含)以上的,得0.5分;达到60%(含)-85%的,得0.3分;60%以下的,不得分。
项目完成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其他区市县:
自行开展政策性应急供应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工作,有实质性内容的,得0.5分;能够满足应急供应需要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出现违规使用资金、设施设备闲置、资金浪费、工程质量不达标等问题的,此项不得分;问题严重的,倒扣1分。
(3)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和粮食流通环节节粮减损。
本年度有国家支持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任务的区市县:
按实施方案计划推进项目建设进度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发生项目质量安全事故或资金管理违法违规的,不得分。
其他区市县:
推进粮食四散化运输、优质粮食分仓储存、绿色仓储及粮油适度加工等流通各环节节粮减损工作有具体政策措施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市财政局
市粮食局
15.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1分)
建立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管理制度并实施动态管理的,得0.5分;未出现违规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以及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或其他保护不力等情况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市粮食局
三、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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