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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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意见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健康危害,保障和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中央、自治区管理的企业等,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相应领导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的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成绩突出的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有关人员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法定责任;
(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方能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行政审批;
(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六)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合格后上岗作业;教育、督促从业人员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七)通过签定安全生产专门合同或协议等方式,书面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法;
(八)依法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九)对重大危险源依法实施安全管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监管;
(十)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减少和消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十一)加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生产性设备、设施、专门的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定期进行综合或专项检测检验;
(十二)严格事故预防工作,组织力量,认真排查、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三)依法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符合要求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演练,确保实用、有效;
(十四)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加强安全生产过程监管先进手段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
(十五)严格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依法实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十六)依法严格管理承包、租赁活动。
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发包、出租方统一协调、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承包、承租单位应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十七)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八)按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进行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承担事故处理所有成本;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监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七)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双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方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双方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并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或者与承包、承租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发包或者出租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承担相应后果。
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安全生产内容:
(一)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三)存在事故隐患的,须明确事故隐患所在以及约定整治方案和整治期限;
(四)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对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经济赔偿等事故善后处理、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金等安全生产事项涉及有关资金安排的约定;
(六)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等作出规定;
(七)其他应该规定的内容。
承包项目、工程及租用场所、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主动接受和配合发包、出租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
个人承租设备的由出租单位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车间(分公司、分厂、工段)、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岗位作业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实施。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并结合岗位标准化操作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档案、原始记录和台账应按规定如实填写,保存备查。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应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四)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五)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七)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八)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九)现场安全管理和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十)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告知及管理制度;
(十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四)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十五)劳动防护用品购买、配备和管理制度;
(十六)安全设施设备、工艺技术、仪表联锁、防雷电管理和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十七)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十八)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九)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二十)应急救援及演练制度;
(二十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二十二)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二十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四)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二十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教育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遵守。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一)矿山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含临时用工,下同)在100人以上的;
(二)除本条
(一)项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
还应当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委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委托单位负责:
(一)矿山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
应当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比例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至少应当配备一人;
(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
应当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至少应当配备一人。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属单位的,其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分别依法独立设置和配备,其总部(总公司)仍必须有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其专职人员配备应适应对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过程管理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并加强监督管理;
(二)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
(三)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落实;
(四)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参加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及时解决,并按照内部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处理,紧急情况下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妥善处理;
(六)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设计计划,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并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条件和证照等资料;
(七)组织内部有关机构和专业人员研究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组织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八)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九)按规定监督或者及时发放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
(十)参加或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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