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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影视剧行业分析报告
2017年新媒体影视剧行业分析报告
2017年4月
目录
一、行业主管部门与主要政策法规4
1、行业主管部门4
(1)中共中央宣传部4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4
(3)文化部5
(4)工商行政管理总局5
2、行业监管体系6
(1)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生产制作机构准入许可6
(2)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播出机构准入许可6
(3)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7
(4)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7
3、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8
二、行业概况8
1、综述8
2、市场规模9
(1)新媒体影视作品9
(2)宣传片、广告片10
3、行业上下游的关系10
(1)行业价值链10
(2)上游行业11
(3)下游行业12
三、行业壁垒13
1、人才壁垒13
2、发行渠道壁垒13
3、政策壁垒14
4、品牌壁垒14
四、影响行业发展的因素14
1、有利因素14
(1)精神消费需求的扩大14
(2)国家政策持续扶持15
(3)技术、商业模式发展带动行业全产业链升级16
(4)IP授权为代表的内容产业市场规模扩大16
2、不利因素16
(1)政策监管存在不确定性16
(2)行业整体水平尚待提高17
五、行业风险17
1、宏观经济波动风险17
2、监管政策不确定性的风险17
3、产品适销性风险19
六、行业主要企业简况19
1、福建省皇品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19
2、视袭时代(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19
3、北京深蓝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
4、北京青藤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
一、行业主管部门与主要政策法规
1、行业主管部门
影视剧行业作为涉及意识形态领域的特殊行业,对国家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其制作、发行等环节均受到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有效监管。
对于最近兴起的新媒体影视剧行业,虽然监管思路及手段有待改进,但监管逻辑并无区别。
目前该行业主管机构包括中宣部、新广总局、文化部。
另外,公司视频创制业务涉及广告经营内容,其主要监管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是中共中央直属机构,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对媒体、网络、文化传播相关的各种机构进行监督,对电视和电影进行审查,另外对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也有监督权。
其主要职能包括:
负责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中央各新闻单位的工作;负责从宏观上指导精神产品的生产;负责提出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指导宣传文化系统制定政策、法规,按照党中央的统一工作部署,协调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负责文化体制改革,提出政策性的建议。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是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促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繁荣发展,由国务院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改组设立的。
主要职责:
统筹规划广播电影电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并实施;监督管理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负责著作权管理,制定规章政策及行业标准并实施和监督。
此外,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还作为国务院主管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管理的直属机构,对电视剧和电影行业的管理还包括影视剧音像制品出版和著作权管理方面。
(3)文化部
文化部是国务院组成委之一,其主要职责为:
拟订文化艺术方针政策,起草文化艺术法律规案;拟订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拟订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艺术领域的体制机改革;指导、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拟订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拟订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信息科技建设等。
(4)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各类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等。
2、行业监管体系
(1)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生产制作机构准入许可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对从事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生产制作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生产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生产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生产制作业务。
(2)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播出机构准入许可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对从事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播出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播出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具有满足审核需求的经国家或省级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协会培训合格的审核人员,具备健全的节目内容编审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从事生产制作并在本网站播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同时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相应许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3)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按照“谁办网谁负责”的原则,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实行先审后播管理制度。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播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前,应组织审核员对拟播出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进行内容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上网播出。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发上传视听节目,视同为该单位自制视听节目,由该单位按照同样要求先审后播。
同时,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对向网站上传视听节目的个人和机构核实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涉及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应遵照广播影视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凡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公示,但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影和电视剧等,不得在网上播出。
(4)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自审的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应将审核通过的节目名称、内容概要、审核员和本单位内容管理负责人签字的节目审核单等信息报本单位所在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开设和自审的专业类视听节目栏目,应将审核通过的节目栏目名称、栏目内容概要等信息报本单位所在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3、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行业概况
1、综述
影视行业的产业链主要由投资、制作、发行三个环节构成。
投资方包括大型影视传媒企业、电视台等;制作方包括影视制作企业、工作室等;发行方包括电影院线、电视台、互联网媒体等。
近年来,由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形成的“新媒体概念”为传统的影视发行产业链注入全新力量,从而带动投资、制作环节的整体变革,涌现出包括昊腾创视在内的一大批不同于传统影视传媒企业的新兴力量。
2、市场规模
(1)新媒体影视作品
我国以网络剧、网络大电影为代表新媒体影视行业尚处于发展初期,但近年来呈现指数发展趋势,行业参与主体参与踊跃、投资活跃、创新驱动力强劲。
伴随腾讯、优酷土豆、爱奇艺等大企业的进入,市场主体己对新媒体影视作品形成一套日臻完善的制作模式,从而使作品数量呈现井喷式爆发的状态。
下表为《中国广播电影电视发展报告(2016)》中提供的自2007-2015年期间网络剧上线数量的数据;另外,根据艺恩数据显示,2016年上线网络剧Top50的播放总流量为380亿,较前年增长78%,可见目前新媒体影视作品市场正处于“量质齐上”的阶段,伴随《余罪》、《鬼吹灯》等优质网络剧的推出,市场也将面临从“数量至上”向“精品至上”的转变。
(2)宣传片、广告片
宣传片、广告片主要用于宣传企业、地方形象,推广产品、开发旅游等用途,具有广告属性,其发展主要得益于传统平面宣传己无法满足人们的视觉冲击。
目前,以宣传片、广告片为代表的视听内容依旧是最具表现力的宣传方式之一。
近年来国内广告市场规模快速稳定增长,带动宣传片、广告片市场规模相应增长。
根据中国广告协会的报告,2015年中国广告经营额达到5,973亿元,位居世界第二位。
在数字化冲击下,报纸和刊物的阅读率逐年下滑,平面媒体广告逐年下降,互联网、电视、广播、户外广告持续增长。
目前,互联网己成为大众化媒介渠道之一,企业的主流营销平台之一。
根据艾瑞的报告,2015年中国互联网广告市场规模达2,093.7亿元,同比增长达36.0%。
另外,根据广电总局编著的《中国广播电影电视发展报告(2016)》,2015年互联网视频广告成为全国互联网广告市场增幅最大的领域,市场规模大232亿元,同比增长52.7%;移动视频用户超过4亿,广告收入同比增长近两倍。
互联网视频广告、电视广告、户外电子屏广告均需要播放宣传片、广告片,广告行业的发展促进了宣传片、广告片市场需求的发展。
3、行业上下游的关系
(1)行业价值链
行业价值链主要包括:
投资策划一一拍摄制作一一发行销售一一播放服务。
影视剧生产是将抽象的创作转化为具有经济价值的商品的过程,因此其产业链与传统制造业不同,主要是从影视剧剧本创作开始,经过影视剧制作机构摄制生产,最终满足消费者效用而获得价值的过程。
影视剧产品具有原创性、知识性等特点。
随着影视剧产业的日趋成熟,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目前影视剧行业己经基本形成了包括投资策划、拍摄制作、发行销售、播放服务四大环节在内的基本完整产业链。
影视剧制作通常指前两个环节,通过投入人才、资本和技术,将原创性的题材、创意实现增值。
其中第一环节为影视剧行业的源头,主要增值部分来自于将策划者的题材、创意转变为可开始电视剧摄制的剧本;第二环节则是根据消费者偏好,通过附加演员表演、拍摄技术、后期制作等方式,实现影视剧产品的进一步增值;第三环节为影视剧的发行销售,在此过程中,影视剧制作机构运用各种营销模式将影视剧的版权、播映权等转让给电视媒体、网络媒体、音像制品出版商等,从而在转让中实现影视剧产品的收入。
在转让过程中,还可通过附加其他服务,如贴片广告、植入广告等,进一步实现影视剧衍生业务收入;第四环节播放服务是指影视剧产品通过各种传播媒介推向观众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影视剧附加广告后将其推向观众,并从广告商处实现价值。
(2)上游行业
影视剧制作的上游行业主要包括影视剧剧本提供方、主创人员劳务提供方以及场地、器材提供方。
影视剧剧本作为创意核心在影视剧的制作过程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拥有优秀的剧本己经成为制作高质量影视剧的前提。
但影视剧创作在我国尚未产业化、规模化,除专业剧作家外,导演、少数影视制作企业的研发机构也能提供优秀的剧本。
影视制作企业自身的剧本研发能力可有效防范剧本质量不稳定及剧本价格上升带来的风险,同时购买优质的小说IP,可以让剧本研发的质量有所保证。
影视剧主创人员包括导演、制片人、主要演员及其他剧组核心成员。
其中,导演能综合影视剧制作过程中的各种创作元素,制片人能贯彻制作企业的理念,因此在主创人员中占据核心地位,对影视剧的整体质量构成重要影响。
此外,知名演员亦对影视剧形成一定影响。
影视剧制作过程中,还需要租赁场地与器材等。
这部分原材料通常通过与专业团队或个人签订协议的方式获得,采购价格主要受社会总体物价水平变动与人工成本变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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