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冶金企业安全检查表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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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冶金企业安全检查表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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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冶金企业安全检查表改
炼钢安全标准化检查表
2011年3月
炼钢安全标准化检查表编制依据
1.《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
2.《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603-2010
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
4.《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
5.《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
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及安全管理炼铁炼钢考评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2008]23号》
8.《炼钢工艺设计规范》GB50439-2008
9.《连铸工程设计规定》YB9059-1992
10.《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
钢直梯)》GB4053.1-2009
11.《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
钢斜梯)》GB4053.2-2009
12.《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
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
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1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98
15.《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93
16.《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17.《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18.《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19.《空气压缩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
20.《工业金属管道施工规范》GB50235—2010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22《安全色》GB2893-2008
2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2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5《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
26《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
27《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
28《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1984
2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010
炼钢安全标准化检查表
检查时间:
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检查人员:
组长:
组员: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
1、厂址(车间)选择和厂(车间)布置
1.1
厂址地坪应高出当地最高洪水水位0.5m以上,如条件限制无法达到,应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炼钢安全规程》5.1.1
1.2
厂(车间)应位于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
《炼钢安全规程》5.1.2
1.3
炼钢厂不应邻近居民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生活水源地和重要农业区;选择厂址时,应同时考虑炼钢厂“三废”排放、弃置及噪声、电网闪烁等公害所产生的影响,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炼钢安全规程》
5.1.3
1.4
炼钢厂的弃渣场,应位于居住区和水源地安全健康防护距离以外的低洼地带,并应考虑爆炸、扬尘、有害元素扩散的安全距离;厂内钢渣处理设施,应布置在主厂房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炼钢安全规程》
5.1.3
1.5
落锤破碎和爆破废钢的设施,应设在流动人员稀少的厂区边缘安全区域;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3t、5t、7t落锤应分别大于30m、50m、80m,爆破应大于150m,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炼钢安全规程》
5.1.4
1.6
供油站、煤气柜、乙炔站等火灾和爆炸危险性较大的及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设施,应位于厂区和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炼钢安全规程》
5.1.5
1.7
各车间及设施的位置应符合防火、防爆和运输安全要求。
《炼钢安全规程》5.1.6
1.8
炼钢主车间的布置,应根据各种物料的流向,保证其能顺畅运行,互不交叉、干扰,并尽可能缩短铁水、废钢及钢坯(锭)等大宗物流的运输距离;如有条件,主车间出坯跨应尽可能与轧钢车间毗邻或直连,以实现坯(绽)热送或直接轧制。
《炼钢安全规程》5.2.1
1.9
炼钢主车间与各辅助车间(设施),应布置在生产流程的顺行线上;铁水、钢水与液体渣,应设专线(或专用通道)运输,以减少其他物流干扰。
《炼钢安全规程》5.2.2
1.10
炼钢主车间,应按从原料至成品(坯、锭)的生产流程,以各工序分区作业为原则,合理布置各工艺装备及生产设施,确保各工序安全、顺行。
《炼钢安全规程》5.2.3
1.11
炼钢厂内,应按消防规定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设置消防设施的地点,应有明显的标志牌。
《炼钢安全规程》5.2.4
2、厂房及其内部建、构筑物
2.1
转炉、电炉、铁水贮运与预处理、精炼炉、钢水浇注等热源点上方,应有良好的通风道;热源点周围的建、构筑物应考虑高温影响,采取相应的隔热阻燃防护措施。
《炼钢安全规程》6.1.1
2.2
厂房结构应考虑风、雨、雪、灰等动(静)载荷及各种自然因素影响,主厂房屋面四周应设栏杆,并在适当位置设置清扫通道等;厂房应合理布置登上屋面的消防梯与检修梯。
《炼钢安全规程》6.1.2
2.3
转炉与电炉冶炼跨,应采用炉子高架式布置厂房;容量50t以上的炼钢车间,主要跨间的厂房宜采用钢结构;炼钢主厂房的布置形式及各跨间参数的确定,应符合YB9058的要求。
《炼钢安全规程》6.1.3
2.4
炼钢主厂房,地坪应设置宽度小于1.5m的人行安全走道,走道两侧应有明显的标志线;
《炼钢安全规程》6.1.4
2.5
主厂房及其他中、重级工作类型桥式起重机的厂房,应设置双侧贯通的起重机安全走道,轻级工作起重机厂房,应设单侧贯通的安全走道,走道宽度应不小于0.8m。
2.6
炼钢主厂房,应设置贯通各跨间,并与各跨间进出口及主工作平台相通的参观走廊,其宽度不小于1.5m。
《炼钢安全规程》6.1.5
2.7
厂房内地坪应高于厂房外地坪0.3m以上,厂房内地面运输车辆的轨道面应与地坪面一致。
《炼钢安全规程》6.1.6
2.8
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与摩电道,原则上应相对布置;若两者位于同一侧,则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炼钢安全规程》6.1.7
2.9
应根据设计规定的安全标志设置要求和实际生产情况,在厂房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有关建筑物适当部位,设置符合标准规定的安全标志。
《炼钢安全规程》6.1.8
2.10
厂房、烟囱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应按国家标准安装避雷设施。
《炼钢安全规程》6.1.9
2.11
炼钢主厂房应按规定定期进行结构可靠性鉴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钢)考评说明六6.1
2.12
各种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土建规范的各项规定;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
《炼钢安全规程》6.2.1
2.13
移动车辆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0.8m以上的安全距离。
《炼钢安全规程》6.2.1
2.14
易受高温辐射、液渣喷溅危害的建、构筑物,应有防护措施;
《炼钢安全规程》6.2.2
2.15
所有高温作业场所,如炉前主工作平台、钢包冷热修区等,均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
《炼钢安全规程》6.2.2
2.16
防火设施的设置,应遵守GBJ16等消防法规、标准的规定;主控室、电气间、电缆隧道、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车间应设置消防水系统与消防通道。
《炼钢安全规程》
6.2.3
2.17
厂房内梯子应采用不大于45°的斜梯(特殊情况允许采用60°斜梯与直爬梯),梯子设置应符合GB4053.1、GB4053.2规定。
转炉、电炉、精炼炉、连铸主平台,两侧应设梯子。
大、中型转炉,炉子跨宜设电梯。
《炼钢安全规程》6.2.4
2.18
易受钢水与液渣喷溅的平台工作面,应采用铸铁板或钢板贴面混凝土块(耐火材料)铺设。
《炼钢安全规程》6.2.5
2.19
转炉、电炉、精炼炉的炉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炉下漏钢坑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其内表应砌相应防护材料保护,且干燥后方可使用。
《炼钢安全规程》6.2.6
2.20
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运行区域,地面应保持干燥。
《炼钢安全规程》6.2.6
2.21
炉下热泼渣区,周围应设防护结构,其他坪应防止积水;
《炼钢安全规程》6.2.6
2.22
炉渣冲击与挖掘机铲渣地点,应在耐热混凝土基础上铺砌厚铸铁板或采取其他措施
《炼钢安全规程》6.2.6
2.23
不允许渗水的坑、槽、沟,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
《炼钢安全规程》6.2.7
2.24
转炉主控室的布置,应注意在出现大喷事故时确保安全,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
《炼钢安全规程》6.2.8
2.25
连铸主控室不应正对中间罐;
《炼钢安全规程》6.2.8
2.26
转炉炉旁操作室应采取隔热防喷溅措施;
《炼钢安全规程》6.2.8
2.27
所有控制室、电气室的门,均匀向外开启;主控室应设置紧急出口。
《炼钢安全规程》6.2.8
2.28
转炉平台必须安装4块以上固定式声光报警仪,分布在作业区四角;转炉值班室、休息室、风机房、加压机站以及煤气区域内的其他值班室必须安装2块以上固定式报警仪,分设在靠近前后两门旁等部位;所有固定式报警仪必须联网、将报警信号和CO浓度数据传输到调度室或监控室;空气呼吸器转炉平均不少于2台。
河北省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冀安监管-〔2010〕20号
2.29
炼钢炉、钢水与液渣运输线、钢水吊运通道与浇注区及其附近的地表与地下,不应设置水管(专用渗水管除外)、电缆等管线;如管线必须从上述区域经过,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炼钢安全规程》6.2.9
2.30
易积水的坑、槽、沟,应有排水措施;所有与钢水、液渣接触的罐、槽、工具及其作业区域,不应有冰雪、积水,不应堆放潮湿物品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炼钢安全规程》6.2.10
2.31
车间电缆隧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并应根据需要设置自动灭火装置;长度超过7m的电缆隧道,应设置通风气楼。
《炼钢安全规程》6.2.11
2.32
密闭的深坑、池、沟,应考虑设置换气设施,以利维护人员进入。
《炼钢安全规程》6.2.12
2.33
废钢处理设施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落锤破碎间(场)应设封闭型防护结构,废钢爆破应采用泄压式爆破坑。
《炼钢安全规程》6.2.13
2.34
车间紧急出入口、通道、走廊、楼梯等,应设应急照明。
《炼钢安全规程》6.2.14
2.35
第2.0.2条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装设备用照明;
二、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处于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装设安全照明;
三、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装设疏散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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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炼钢 冶金 企业 安全 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