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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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危急品库房、试验室、锅炉房、配电房、配气房、车库、食堂等要害部位,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2.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防雷、报警装置等设备要定期检查,不得随便拆除和非法占用。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腐蚀和性质相抵触的各类物品,必需分类妥当存放,严格管理,保持通风良好,并设置明显标志。
仓库及易燃易爆粉尘和气体场所使用防爆灯具。
4.木刨花、试验剩余物应准时清出,放在指定地点。
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需专人保管,保管员要具体核对产品名称、规格、牌号、质量、数量、查清危急性质。
遇有包装不良、质量异变、标号不符合等状况,应准时进行安全处理。
6.忌水、忌沫、忌晒的化学危急品,不准在露天、低温、高温处存放。
容器包装要密闭,完整无损。
7.易燃易爆化学危急品库房四周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库房内物品应保持一定的间距。
8.凡用玻璃容器盛装的化学危急品,必需采用木箱搬运。
严防撞击、振动、摩擦、重压和倾斜。
9.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查出隐患,要准时整改和上报。
如发觉担心全的紧急状况,应先停止工作,再报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篇2:
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细则
为了加强化学危急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一、化学危急物品、剧毒物品在入库前,必需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二、储存化学物品、剧毒物品的仓库,应当配备消防设施。
三、化学危急物品、剧毒物品应当分类存放,它们之间的主要通道应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四、剧毒物品要专柜(保险柜)专人保管,领用时需经批准,精确登记用量,使用时应妥当保管,严格处理废液,防止中毒事故。
五、进购和领用化学危急物品、剧毒物品要准时办妥手续,库内药物要随时保持账、物、卡相符。
六、进购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需有产品安全说明书和防火灭火、安全储存的留意事项。
七、易燃易爆物品必需设立专用仓库,不得超量储存。
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禁止吸烟,掌握电源应经常检查,保证完好。
篇3:
易燃易爆物品、化学毒品保管领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易燃易爆物品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防止化学毒品因管理不善而毒害人畜,依据国务院《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原则》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易燃易爆物品是:
乙醚、汽油、二硫化碳、丙铜、苯、乙醇、丁醇、销化钠、赛珞珞、磷、钾、钠、电石、氢气、乙炔、氧气、煤气、氯酸钾、硝酸钾、过氧化钠、硝酸等,化学毒品指:
四氯化碳、硫硝酸铵、叠氮化钠、氢氧化钠、氯化钡、冰乙酸、乙酸铅、氢氟酸、销硫铅、二甲亚风、邻苯二胺、氰化钾、甲酸、苯、各类有毒农药-----等。
第二章、运输
第三条:
易燃易爆物品,化学毒品的选购必需按公司计划执行。
第四条:
装运易燃易爆物品,事前必需严密检查,发觉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需重装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启运。
第五条:
易燃易爆物品,化学毒品运至公司时,不得停留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并必需尽速处理。
第六条:
相互接触简单引起爆炸的物品不得载在同一个车厢或船舱。
易燃易爆物品不允许与钢铁器材混合装载。
受阳光照耀简单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应当采取防止阳光照耀的隔热措施,遇水燃烧的物品,应当有防水设备。
第七条:
搬运易燃易爆物品,要轻拿轻放,严防震惊、撞击、重压和摩擦。
第八条:
装运易燃易爆物品的交通工具,要有明显标志,都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并经常检查,保持有效。
不得使用明火修理或照明该交通工具。
第九条:
化学毒品做到专人选购、押运和专人运输。
途中丢失,必需马上设法找回。
第三章、保管
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化学毒品必需专人保管,有特地仓库贮存,不得与其它物资混合贮存。
第十一条:
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内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因素。
全部电器设备和电器照明装置都应当采取隔离封闭防火措施,采用防爆型的设备和装置。
凡能产生静电引起燃烧、爆炸的,都应当有导除静电的设施。
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毒品的仓库必需符合挚夥阑?
?
规则和防盗要求。
第十三条:
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毒品的容器、包装的外部应当贴明显警告标志。
注明物品化学性质和留意事项。
第十四条:
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分类、分堆贮存。
堆放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当留出一定间距、通道和通风口。
化学毒品应当分类堆放。
以上物品必需严格保管,防止被窃和丢失。
第十五条:
遇水简单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毒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简单积水的地方。
受阳光照耀简单发生燃烧的,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温地方,必要时必需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第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毒品的容器,包装要完整无损,如发觉破损、渗漏必需马上进行安全处理。
第十七条:
性质不稳定,简单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而简单引起燃烧、爆炸危急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当经常进行检查、测温、化验,防止自燃自爆。
检查状况应做记录。
第十八条:
不准在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内或露天堆垛四周进行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第十九条:
库房内不得住人,工作结束时,应当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第四章、领用
第二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毒品,各部门必需依据公司总计划按月订出各自领用计划,报公司综合部、业务部。
第二十一条:
领用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毒品,各部门应依据实际需要量写出报告,按规定审批后方可领用。
第二十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化学毒品的领用,必需严格根据规定办理手续。
使用时必需作好使用记录,内容包括:
使用人、使用时间、使用处所、用量、使用过程中有无不良状况发生----等。
记录由车间、部门保存,公司检查时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三条:
煤气保管领用制度见《液化石油气管理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以上制度,按公司有关规定酌情赐予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惩罚。
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篇4:
易燃易爆场所和设备检修的安全
(一)
1前言
现代石油、化工、冶金、医药等工业生产和危急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及城市燃气、制冷、装潢、装修等行业,普遍存在高度连续性生产和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深冷负压的特点,并广泛使用电源、火源、热源,稍有不慎,就会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2危急动火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原因
在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设备、管道受到内外介质的压力、温度、化学与电化学腐蚀的作用,以及结构、材料、制造的缺陷所引起的穿孔、裂缝等局部锈蚀,需要频繁动火检修。
随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机电轻纺、装潢装修等行业的发展,一些可燃物场所进行明火施工作业同样面临着安全动火的问题,不少地方还引发了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发生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或是管理松懈,制度不严;或是违章指挥,冒险作业;或是不懂科学,盲目蛮干;或是违章操作,抢工抢时;或是思想麻痹,疏忽大意;或是侥幸心理,贪图省事所造成的。
对易燃易爆场所和设备检修中的动火,研究和采取切实牢靠的安全措施,严格审查把关,才能有效地避免和削减火灾爆炸事故。
危急场所动火作业的安全对策,关键是抓好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动火安全技术措施和动火安全教育三大环节。
3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危急场所的安全动火,首先应建立和健全一系列的动火安全管理制度,使领导和从业人员有章可循,违章必纠,层层负责,人人把关,是搞好安全动火的前提和组织保障,也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
3.1划定禁火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定和详细状况,划定禁火区。
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急化学品和存在易燃可燃物的场所、设备、管道,均应列为禁火区。
凡在禁火区域动火或进行易发生火花的工作,如电焊、气焊、切割,使用电器工具、喷灯、明火熬炼、金属锤击、起重设备和易发生火花的装置及抬拿高温物料进入禁火区等,必需办理动火许可证。
3.2动火三级审批制
在禁火区内按生产特性、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火灾爆炸性、要害场所、设备的布局,明确划定三级动火范围,实行三级审批制。
特别动火:
指爆炸、危急因素较大的场所和设备上的动火。
如:
盛装易燃物料的大型容器、油罐车、槽车、管道及相联接的辅助设备等,必需由要求进行焊接、切割作业的车间或部门负责人申请填写动火许可证,报安技、保卫(防火)部门审批。
特殊危急和要害部位的动火,要由主要负责人召集分管安全的领导、总工和安技、保卫、生产、技术、设备等部门研究制定动火方案和安全措施,由主要负责人或总工和安技、保卫部门共同审批签字。
一级动火:
指有一定火灾、爆炸危急性的场所和设备上的动火。
如介质为可燃物料的小型容器、油箱、禁火区内的登高焊割和四周具有可燃物的场所(如商场、仓库、消遣场所等)。
由要求进行动火的车间、部门申请填写动火许可证,提出安全措施,报安技、保卫(防火)部门审批签字。
二级动火:
指没有明显火灾危急性因素场所和设备上的动火。
如属于禁火区域的一般场所和设备,由申请动火部门主管人员填写动火许可证,制定安至措施,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向单位主管防火工作的保卫部门登记备案即可。
3.3动火许可证的内容和要求
(1)动火许可证的内容要有动火的有效时间、地点、场所、设备名称、安全措施、动火分析数据、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审批人、动火执行人签字,一式三份,动火审批部门、动火项目负责人、保卫部门(消防)各执一份。
(2)动火安全措施一般由动火申请部门和所在部门共同提出,属施工方面的由申请部门和项目负责人落实解决,属生产经营方面的由所在部门落实解决。
(3)动火分析人员按规定做好气体取样和分析工作,取样要有代表性,将结果填在动火证上并签字。
(4)动火审批人必需亲临现场,准确了解动火场所容器、设备及周边环境的实际状况,逐项检查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并补充完善安全措施。
要坚持原则,采取严肃、科学的态度,以数据为依据。
(5)动火执行人(金属焊接、切割工要有IC卡操作证)必需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具体核对动火批准时间、地点、设备、范围、安全措施,才能在动火证上签字执行。
遇有未经批准、无动火证或超越动火范围、时间要求和安全措施未落实的,应拒绝动火。
动火时发觉状况有变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权暂停动火,准时报告。
3.4动火监护制度
在容器内动火应指派监护人,特别环境状况下需消防部门派员携带灭火器材监护。
动火完毕应准时清理现场,不留火种。
3.5动火证有效期
动火证有效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天。
基建、大修等较长时间的动火,可在内外部条件不变的状况下适当延长。
状况易变的要经常分析和记录,需每隔半小时分析一次或连续检测。
3.6动火安全与生产经营的关系
各级领导应在安全生产职责范围内,严格执行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现象。
当安全与生产经营发生矛盾时,生产经营要听从安全,创造安全施工条件,支持安技人员和焊工规范施工。
4动火安全技术措施
易燃易爆场所和设备上的动火所引起的爆炸,绝大多数为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
爆炸性混合物发生爆炸必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存在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蒸气、可燃粉尘等易燃易爆物;②易燃易爆物与助燃气体匀称混合达到爆炸极限,形成爆炸性混合物;③爆炸性混合物处在火源及高温能量的作用下。
避免这类爆炸,就是要想方设法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消退上述三个条件的其中之一以上。
这既是危急场所安全动火防爆技术的理论依据,也是危急场所安全动火的必要条件和技术保障。
4.1固定动火区动火
固定动火区可设在禁火区外符合安全条件的地域或车间保全检修的厂房或空旷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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