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置设备制作培训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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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置设备制作培训资料
静置设备制作
一﹑本章是以施工企业所属的设备制造厂的加工条件为基础编制的。
二﹑本章适用于碳钢、低合金钢、不锈钢Ⅰ、Ⅱ类金属容器、塔器、热交换器的整体、分段、分片制作,以及容器、塔器、热交换器的人孔、手孔、接管、鞍座、支座、地脚螺栓、设备法兰等的制作与装配。
三﹑本章内的容器、塔器、热交换器制作主体项目均不包括以下工程内容:
1.接管、人孔、手孔、鞍座、支座的制作与装配;
2.各种角钢圈、支承圈及加固圈的煨制;
3.地脚螺栓制作;
4.胎具的制作、安装与拆除;
5.设备附设的梯子、平台、栏杆、扶手的制作、安装;
6.压力试验与无损探伤检验;
7.预热、后热与整体热处理。
四﹑下述内容可按外购件另计:
1.平焊法兰、对焊法兰、弯头、异径管、标准紧固件、液面计、电动机、减速机等;
2.塔器浮阀、卡子;
3.未列入国家、省、市产品目录,以图纸委托加工的铸件、锻件及特殊机械加工件。
五、容器、塔器、热交换器各结构组成部件主材利用率规定如下:
筒体(常压)筒体(压力)圆形平底盖伞型顶盖椭圆封头锥型封头管板折流板管箱隔板法兰φ<500法兰>φ500
94%93%75%70%60%50%30%31%88%30%55%
塔板组合件基础模板换热管束拉杆定距管螺旋盘管接管裙座鞍座其他结构
72%62%86%98%98%92%90%85%84%90%
注:
1.金属容器按设计压力分常压容器与压力容器,分别执行“筒体(常压)”利用率和“筒体(压力)”利用率;塔器、热交换器的筒体均按“筒体(压力)”的主材利用率计算;
2.外购件(外协件)价格另计,不再另计算主材利用率;
3.塔板组合件是指塔盘、受液盘、支承板、降液板等及其连接件,除外购件以外与塔盘组合的零配件;
4.换热管束是指列管式热交换器和U型管热交换器的管束;
5.人孔、手孔、接管补强板按筒体主材利用率计算;
6.短管按接管制作的利用率计算;
7.设备法兰制作按法兰外径的尺寸和金属净重量分别计算主材利用率;
8.其他结构是指随设备制作的内部梯子、挡板、支架等,不含设备外的梯子、平台和栏杆等;
9.各部件材料毛重=各部件金属净重量/该部件主材利用率;
10.主材费=∑(各部件金属材料单价×该部件材料毛重)。
[ZK)]
六﹑金属材质是分别以碳钢、低合金钢、不锈钢的制造工艺进行编制的。
除超低碳不锈钢按不锈钢定额项目乘以系数1.35调整外,其余材质不得调整本定额。
如设计采用复合钢板时,按复合层的材质执行相应子目。
七﹑设计结构与本定额取定的结构不同时,按下列规定计算:
1.金属容器
制作:
(1)当碳钢、不锈钢平底平盖容器有折边时,执行椭圆形封头容器相应子目;当碳钢、不锈钢锥底平盖容器有折边时,执行锥底椭圆封头容器的相应子目;
(2)无折边球形双封头容器制作,执行同类材质的锥底椭圆封头容器的相应子目;
(3)蝶形封头容器制作,执行椭圆封头容器相应子目;
(4)金属容器的内件已按各类容器综合考虑了简单内件和复杂内件的含量。
除带有内角钢圈、筛板、栅板等特殊形式的内件执行填料塔相应子目外,其余不得调整;
(5)夹套式容器按内外容器的容积分别执行本定额相应子目并乘以系数1.1;
(6)当立式容器带有裙座时,应将裙座的金属重量并入到容器本体内计算;
(7)当碳钢椭圆双封头容器设计压力PN>1.6MPa时,执行低合金钢容器相应项目。
2.塔器制作:
(1)塔器内件采用特殊材质时,其内件另行计算;
(2)碳钢塔的内件为不锈钢时,则内件价格另计,其余部分执行填料塔相应项目,其定额乘以系数0.9;
(3)组合塔(两个以上封头组成的塔)应按多个塔计算,塔的个数按各组段计算,并按每个塔段重量分别执行相应子目。
3.热交换器制作:
热交换器的管径均按25mm考虑,若管径不同时可按系数调整。
当管径小于25mm时,定额乘以系数1.1;当管径大于25mm时,定额乘以系数0.95。
工程量计算规则
1.金属容器、塔器、热交换器的“容积”是指按制造图示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以“m3”表示,不扣除内部附件所占体积。
“金属净重量”是指以制造图示尺寸计算的金属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2.金属容器、塔器、热交换器的设备重量,以金属净重量“t”为计量单位,不扣除开孔割除部分的重量;不包括外部附件(人、手孔、接管、鞍座、支座)和内部防腐、刷油、绝缘及填充物的重量。
塔器的工程量应包括基础模块的重量。
3.外购件和外协件的重量应从制造图的重量内扣除,其单价另行计算。
4.计算材料消耗量时,应以金属净重量区分各结构组成部分的材质,按章说明规定的主材利用率分别计算。
5.鞍座、支座制作,按制造图纸的金属净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6.人孔、手孔、各种接管制作,按图纸规定的规格、设计压力,以“个”为计量单位。
7.设备法兰制作,按设计压力、公称直径以“个”为计量单位。
8.地脚螺栓制作,按螺栓直径以“10个”为计量单位。
C.E.2静置设备安装(编码:
030502)
说明
一﹑本章适用于材质为碳钢、合金钢、不锈钢等静置设备安装工程,包括容器、反应器
、热交换器、塔器以及空气分馏塔、催化裂化再生器、沉降器、电解槽、除雾器、污水处理等设备安装。
二﹑根据设备到货状态及现场施工的工程内容,本定额项目划分如下:
1.分片、分段设备组装;
2.整体设备安装;
3.塔盘安装;
4.塔内衬合金板;
5.塔内固定件安装;
6.设备填充。
三﹑本章包括范围如下:
1.容器类:
各种形状的空体、内带夹套立式、卧式容器,内有冷却、加热及其他装置的容器、带搅拌装置的容器以及独立搅拌装置设备;
2.反应器类:
各种形状或进行聚合、分离、蒸发、结晶等内有复杂装置(内部可拆件和其他内件占设备重量的5%以上)起化学反应的设备;
3.热交换器类:
各种结构的换热器、冷凝器、蒸发器、加热器和冷却器;
4.塔器类:
包括各种结构、类型的板式塔、填料塔及其他结构与塔体组合的整体吊装设备;
5.炼油厂:
催化、裂化器;
6.空气分馏塔:
包括双高压工艺流程及分子筛流程的空气分馏塔整体安装,及全低压板翅式可逆热交换生产工艺现场组装的冷箱及冷箱内的静置设备、工艺管道;
7.立式隔膜电解槽、电除雾器及电除尘器;
8.污水处理设备;
9.焊缝及整体热处理。
四﹑本章不包括以下工程内容:
1.金属抱杆安装拆除、移位及其台次使用费;
2.设备的水压、气密试验;
3.无损探伤检验;
4.吊耳的制作安装;
5.各类胎具及加固件的制作、安装与拆除;
6.设备的除锈、刷油、防腐、衬里、保温、保冷及砌筑工程;
7.组装平台的铺设与拆除,现场焊接的防风、防雨措施棚;
8.设备的冲洗、钝化与脱脂;
9.设备本体法兰外的管道安装;
10.安装在设备外表面的平台、梯子、栏杆的制作安装;
11.电解槽隔膜的吸附处理;
12.电除雾器玻璃钢接缝的处理;
13.F.R.P壳体的接缝玻璃钢积层的施工及内部衬铅;
14.空分塔安装前设备、阀门脱脂、试压(制造厂应充氮密封到现场);
15.结构、管件、吊耳、临时支撑的制作;
16.冷箱内管道充氩保护焊,如需充氩保护时,氩气用量乘以系数1.7,若管道全部充氩,另行计算;
17.空分装置冷箱外的设备;
18.电机抽芯检查,减速器的解体检查。
五﹑有关项目的说明:
1.分片、分段设备组装:
(1)不适用于散装供货螺栓组对的设备组装;
(2)项目中不包括组装成整体后的就位吊装,该部分工作内容应另套一次整体安装子目;
(3)分段设备组装的有关调整系数如下:
①分段容器按两段一道口取定,每
增加一道口,其定额增加35%;
②分段塔器按三段两道口取定,若分两段到货一道口时,定额乘以系数0.75,三段以上每增加一段,定额增加35%;
(4)复合板材质的分段、分片设备组装只计算复合板部分。
2.整体设备安装:
(1)立式容器与卧式容器应分别执行相应的项目;
(2)热交换器安装不包括抽芯检验;如需抽芯检验时,应执行热交换器抽芯检查的相应项目;
(3)容器安装不包括抽芯检验,如需抽芯检验时,执行容器带抽芯检查的子目;
(4)热交换器抽芯检查所用垫片,项目中是按耐油石棉橡胶垫取定;如采用其他材质垫片,不得调整,但金属缠绕式垫片,可按实调整;
(5)塔盘安装是综合测算取定的,不论采用立式安装还是卧式安装,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
(6)设备填充材料与项目内容不同时,可按实另行计算;
(7)本定额按立式和卧式设备的重量综合取定其形体尺寸,以设计正负零为基准,至设备底座安装标高点为吊装高度范围,分别执行相应子目,不得再计取超高费。
实际施工采用的吊装方法和吊装机具与本定额取定不同时,不得调整定额;
(8)塔器与立式容器安装是根据吊装高度、设备重量、设备形体尺寸划分为三个安装高度,采用不同的吊装机具。
按下述规定采用格架式金属抱杆时,应扣除定额内的吊车台班:
基础标高小于或等于10m,设备吊装重量≥80t;
基础标高10~20m,设备吊装重量≥60t;
基础标高大于20m,设备吊装重量≥40t。
3.液化气预热与后热按板材不同厚度分别列项计算,适用于设备和球形罐的焊缝预热与后热。
4.设备和球形罐的整体热处理,应分别执行相应子目。
5.球罐整体热处理采用超细玻璃棉保温,如采用其他保温材料或保温厚度不同时,可按实换算调整保温材料,但人工和机械用量不变。
工程量计算规则
1.“分片设备组装”和“分段设备组对”项目内均不包括设备吊装就位工程内容,应另套一次“设备整体安装”项目。
2.分片、分段设备安装,根据设备名称、不同材质、焊接形式、设备直径等条件,按设备金属重量以“t”为计算单位。
3.“设备金属重量”包括设备本体以及随设备供货的内部固定件、设备开口件、加强板、裙座、支座等全部金属件的重量。
但不包括设备填充、内衬、塔盘和内部可拆件、外部梯子、平台、栏杆以及采用立装法施工的内件重量。
4.整体设备安装应根据设备类型、基础标高、设备重量范围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
5.整体设备安装的“基础标高”是指以设计正负零为基准,
至设备底座安装标高点的吊装高度范围。
6.整体设备安装的“设备重量范围”是指整体设备的本体、附件、吊耳、绝缘、内衬以及随设备一次吊装的管线、梯子、平台、栏杆和吊装加固件等的全部重量,但不包括立式安装的塔盘和填充物的重量。
7.整体设备安装中,基础标高小于或等于10m、设备吊装重量达到80t,基础标高大于10m且小于或等于20m、设备吊装重量达到60t,基础标高大于20m,设备吊装重量达到40t时,均选用格架式金属抱杆吊装。
若实际采用的吊装机具和吊装方法与本定额取定不同时,不得调整。
但超出项目范围以外的设备吊装,经批准可按实际计算。
8.塔盘安装,按塔盘形式和设备直径以“层”为计量单位。
9.塔内固定件安装,按设备直径以“层”为计量单位。
10.塔内衬合金板,区分不同的构造部位,按合金板的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11.设备填充,按填充物的种类、材质、排列形式和规格,以“t”为计量单位。
12.空气冷却器管束(翅片)安装,按设备重量以“片”为计量单位;构架安装,按金属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风机安装,按设备重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13.反应器安装分别按设备重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14.再生器、沉降器整体吊装,按设备重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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