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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救护规程
煤矿救护规程
表2矿山救护中队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
表3矿山救护小队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
表4矿山救护FX.指战员(含辅助救护队)个人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
表5辅助矿山救护队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
第五十一条矿山救护小队值班车上最低限度技术装备和进入灾区侦察时所携带的最低限度技术装备,必须符合表6、表7的规定。
矿山救护小队进入灾区抢救事故时必须携带的技术装备,由区域矿山救护大队根据本区情况、事故性质作出规定。
表6矿山救护小队值班车上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
注:
急救箱内装:
止血带、夹板、红汞、碘酒、绷带、胶布、药棉、消炎药、手术刀、镊子、剪刀以及止痛药和止饵药等。
备件袋内装:
鼻夹2个,各种垫圈每种10个及其它呼吸器易损件等。
表7矿山救护小队进入灾区侦察时所携带的最低限度技术装备清单
第二节矿山救护队的设施
第五十二条矿山救护队应有下列建筑设施:
值班室、办公室、学习室、会议室、娱乐室、装备室、修理室、通讯室、氧气充填室、矿灯充电室、化验室、战备器材库、汽车库、演习训练设施、运动场地、单身宿舍、家属宿舍、浴室、食堂等。
第五十三条矿山救护队住宅区要集中,距队部以不超过500m为宜,并安有电铃。
大、中队指挥员住宅要安设电话。
第五十四条辅助救护队应有下列建筑设施:
值班室、办公室、学习室、装备室、修理室、氧气充填室、战备器材库、运动场地等。
第六章矿山救护队的培训与训练
第一节矿山救护队指战员的培训
第五十五条矿山救护队及辅助救护队的指战员,必须经过强制性的救护理论及技术、技能的基础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才能从事救护工作。
基础培训的对象及要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中队以上的指挥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必须通过不少于3个月、小队长不少于1.5个月的基础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具备一定实战经验,才能担任指挥工作;
新队员在经过3个月的基础培训后,再进行3个月的编队实习,通过综合考评合格后,才能列为正式队员;
辅助救护队员必须通过矿山救护队为期1.5个月的基础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才能成为辅助救护队员;
在职的辅助救护队员,每年必须接受为期1周的重复培训,才能继续从事救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煤炭工业部设立全国矿山救护培训中心,重点培训矿山救护队大、中、小队长及工程技术人员、局、矿领导和矿山救护管理人员。
区域矿山救护大队应建立培训机构,并配备必要的培训工作人员、器材及训练设备。
大队培训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1.负责矿山救护队及辅助救护队指战员的技术培训及特种训练。
2.组织救护指战员的重复培训和知识更新教育。
3.举办矿山救护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训练和典型案例的专题讲座。
4.对煤矿职工开展矿山救护知识的普及教育。
第五十七条新队员培训。
1.培训内容:
(1)人队教育。
学习我国煤矿矿山救护队的发展史、矿山救护队的组织与任务、队员及各类人员的职责等,了解矿山救护队的性质、工作特点,并进行军事训练;
(2)救护仪器、装备的学习和操作。
重点是学习、佩戴4h氧气呼吸器,以及氧气呼吸器检验仪、自动苏生器、自救器、灾区电话、瓦斯检定器、一氧化碳检定器、氧气检定器等的操作和一般故障处理。
对惰气发生装置、高泡灭火机等大型装备,采用看实物、观看操作等方法,进行直观学习;
(3)简要学习救护业务基本知识。
主要是学习《煤矿救护规程》中的“矿山救护工作”和“矿山救护队的军事化管理”等;
(4)学习救护基本技术的操作方法。
以实际操作为主,学会挂风障等一般技术操作,掌握苏生、人工呼吸、包扎、止血、骨折处理等现场急救方法;
(5)演习训练。
从地面演习训练开始,逐渐增加难度,最后进行高温浓烟训练。
2.培训目的:
(1)树立热爱矿山救护工作的思想;
(2)基本掌握矿山救护业务知识,能够使用氧气呼吸器和操作其他常用救护仪器、装备,并处理一般故障;
(3)能佩戴氧气呼吸器随小队在高温浓烟环境中侦察和工作;
(4)基本学会挂风障、建造密闭墙、安装局部通风机和接风筒、接管、架木棚等一般技术操作以及现场急救操作。
第五十八条矿山救护小队长培训时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即结合自己的实战经验,学习与矿山救护工作有关的煤矿专业理论知识及救护业务基本知识,提高技术业务水平,胜任小队长的工作,达到在执行战斗任务时,根据事故处理方案和中队长的命令,能够带领小队独立完成一个方面的作战任务。
第五十九条矿山救护大、中队长培训的学习内容,以矿井通风、矿井灾害的处理、矿山救护队的管理工作为主,系统地学习与矿山救护工作有关的煤矿专业理论知识,要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大、中队长经过培训,要提高其技术业务水平和作战指挥能力,做到懂技术、懂业务、会管理,能较熟练的制定矿井灾变事故处理方案,制定救护队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节矿山救护队的训练
第六十条矿山救护队必须进行严格的军事训练。
军事训练必须做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第六十一条矿山救护队军事训练必须按照《矿山救护队军事训练教范》的规定进行。
1.军事训练的目的和要求:
(1)通过军训,提高救护指战员的军事素质和教养;
(2)严肃队容风纪,提高组织性、纪律性,增强战斗力;
(3)指战员军训时,应严格要求自己,认真操练,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2.各级指挥员必须进行军事口令的训练。
第六十二条指战员必须每天坚持较大运动量的体质训练。
通过训练,应达到的最低标准要求,见《军事化矿山救护队验收标准及评定办法》中关于体质部分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矿山救护指挥员必须和救护队员一起进行体质锻炼,共同提高身体素质。
第六十四条矿山救护队必须定期进行高温浓烟演习训练。
中队每月至少进行1次单项演习训练,大队每年召集各中队进行1次综合性演习,辅助救护队每季至少组织1次演习训练。
演习训练,必须结合实战需要,制订演习训练计划,每次训练的内容包括:
闻警出动、下井准备、战前检查、侦察、检查各种有毒有害气体、运送遇险人员、对遇险人员进行急救、支护顶板、清理巷道堵塞物、灭火、建造各种密闭墙、安装局部通风机、在低巷中铺设管道、安装发射高倍数泡沫灭火机、安装发射惰性气体灭火装置等。
每个指战员的演习训练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佩戴氧气呼吸器时间不少于3h(含在高温浓烟训练时间)。
第七章矿山救护工作
第一节闻警出动和返回驻地
一、闻警出动
第六十五条矿山救护队接到事故召请电话后,必须在1min内出动,不需乘车出动时,不得超过2min。
第六十六条矿山救护队电话值班员接听事故电话时,应在问清和记录事故地点、类别、遇险遇难人员数量、通知人姓名及单位后,立即发出警报,并向领队指挥员报告。
第六十七条矿山救护队的全体指战员听到警报后,应跑步集合,值班小队面向汽车列队,在领队指挥员清点人数并简要说明事故情况后,宣布上车出发。
第六十八条待机小队列队清点人数后立即转入值班。
矿井发生火灾、瓦斯或煤尘爆炸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待机小队应随同值班小队出发。
第六十九条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到达事故矿井时,领队指挥员必须采取措施,以最快的速度将救护小队带到事故矿井。
在途中得知矿井事故已经消灭,出动小队仍应到达事故矿井了解实际情况。
第七十条矿山救护队到达事故矿井后,领队指挥员向小队下达下井准备的命令,并到抢救指挥部领取任务。
小队人员应立即做好战前检查,按事故类别整理好携带装备,做好下井准备。
第七十一条指挥员接受任务后即向各小队下达任务,并说明事故的情况、完成任务的要点、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小队长接受任务后,立即带领小队下井。
第七十二条如果矿井领导不在场(或抢救指挥部未成立),率领小队到达矿井的指挥员,应根据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着手处理事故。
二、返回驻地
第七十三条在处理事故过程中,矿山救护队的领队指挥员只有取得抢救指挥部的同意,才能整理装备带队返回驻地。
第七十四条返回驻地后,不论昼夜和疲劳程度如何,各小队都必须立即对所有仪器、装备进行认真检查,使其达到战斗准备标准。
检查后,指挥员才能酌情安排小队休息。
第二节处理事故工作的指挥原则
第七十五条矿井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抢救指挥部,矿长任总指挥,矿由救护队长为指挥部成员。
第七十六条在处理事故时,矿山救护队长对救护队的行动具体负责、全面指挥。
矿山救护队长与总指挥意见不一致时,可报告上级领导,根据有关安全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矿井发生事故后,如果有外区域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应成立矿山救护联合作战部,由事故矿所在区域的救护队长担任指挥,协调各救护队战斗行动。
如所在区域的救护队长不能胜任指挥工作,则由指挥部总指挥另行委任。
第七十八条为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行动计划,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必须详细了解下列基本要素:
1.事故发生的时间,事故类别、范围,尚在灾区的人员数量及位置,矿山救护队到达前采取的措施。
2.事故区域的通风、瓦斯、煤尘、温度、巷道支护及断面、机械设备及消火器材等情况。
3.出动小队数量,佩戴氧气呼吸器人数,其他地区矿山救护队可能到达的时间及技术装备情况。
第七十九条救护队指挥员领取任务后,应迅速制定救护队的行动计划、处理事故的安全措施,调动必要的人力、设备和材料。
第八十条矿山救护队指挥员下达任务时,必须讲明事故情况、行动路线、行动计划和安全措施。
在指挥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混合小队。
第八十一条遇有高温、塌冒、爆炸、水淹危险的灾区,指挥员只能在救人的情况下,才有权决定小队进人,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小队在灾区的安全。
第八十二条在地面指挥部工作的救护指挥员应轮流值班和下井了解情况,并不断地与井下工作小队、井上、下基地及特别服务部门联系,以便在事故处理工作中能合理安排,统一指挥。
第八十三条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应指派专人做好事故处理记录,其内容为:
1.事故地点的原始情况和变化情况。
2.事故处理的方案、计划、措施、图纸(示意图)。
3.出动小队人数,到达事故矿井时间,领队指挥员及领取任务情况。
4.小队进入窒息区时间,返回时间及执行任务情况。
5.事故处理工作的进度、参战队次、设备材料消耗及气体分析化验结果。
6.指挥员交接班情况。
第三节矿山救护队在灾区行动应遵守的一般原则
第八十四条进入灾区侦察或作业的小队人员不得少于6人,进入前,必须检查氧气呼吸器是否完好,并应按规定佩戴和使用。
小队必须携带全面罩氧气呼吸器1台和不低于18MPa压力的备用氧气瓶2个,以及氧气呼吸器工具和装有配件的备件袋。
第八十五条如果不能确认井筒和井底车场有无有害气体,应在地面将氧气呼吸器佩戴好。
在任何情况下,禁止不佩带氧气呼吸器的小队下井。
第八十六条小队在井下基地的新鲜空气地点时,只有经小队长同意才能将氧气呼吸器从肩上脱下。
脱下的氧气呼吸器应放在附近的安全地点,离小队工作或休息的地点不应超过5m,而且要有队员看守。
第八十七条小队出发到窒息区时,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地点由指挥员确定,并应在该地点设明显标志。
如果小队乘电机车出发到窒息区去时,其返回所需时间应按步行所需时间计算。
第八十八条小队在窒息区内工作时,小队长应使队员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听到音响信号的范围以内。
如果窒息区工作地点离新鲜风流处很近,并且在这一地点不能以全小队进行工作时,小队长可派不少于2名队员进入窒息区工作,并与他们利用显示信号或音响信号保持直接联系。
第八十九条在窒息区工作时,任何情况下都严禁指战员单独行动,严禁通过口具讲话或摘掉口具讲话。
第九十条在窒息区工作时,小队长要经常观察队员的氧气压力,并根据氧气压力最低的1名队员来确定整个小队的返回时间。
第九十一条佩戴氧气呼吸器工作的小队经过1个呼吸器班后,应至少休息4h。
但在抢救人员和后续小队未到达的紧急情况下需要连续作战时,指挥员经清点人数、了解队员体质情况,在补充氧气、更换药品后,可派小队重新进入灾区。
第九十二条抢救遇险人员是矿山救护队的首要任务,要创造条件以最快的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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