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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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教案
法律文书教案
篇一:
《法律文书》电子教案
《法律文书》电子教案
第一章法律文书概述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特点和作用
(一)概念
法律文书是指司法机关或法律授权的专门组织、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在处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时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如何理解?
对这一概念,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
根据一概念,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包括:
(1)司法机关。
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及未成年人管教所等拥有国家司法权的机关。
(2)法律授权的专门组织。
一般是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仲裁委员会等专门组织。
这类组织虽然不是司法机关,但其业务主要涉及到与法律有关的内容。
(3)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与具体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当事人在进行具体的诉讼或非诉讼案件时,必然会有一些意思表示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表达,这种书面的内容,应该按法律文书的要求书写。
(4)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依法参加到诉讼活动或非诉讼活动中,但与所参与的诉讼活动或非诉讼活动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人。
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代理人等。
2、法律文书的适用范围。
法律文书的适用范围包括各类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
如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公证、仲裁、调解及工商、税务等各类登记事项等非诉讼事务所涉及的内容。
3、法律文书的制作依据。
法律文书作为一种实用文书,其制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随心所欲,任意制作。
法律文书制作所必须遵循的法律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既包括法律,也包括法规规章,相关部门有关制作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也是法律文书的制作依据。
4、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
法律文书不同于其他文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国家以强制力来保障司法机关所制作的法律文书的执行。
其他主体所制作的法律文书虽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但一般都会对具体法律事务产生影响。
一般认为:
法律文书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
广义的法律文书是指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件、文书。
包括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法规和实施法律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狭义的法律文书,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或在非诉讼活动中制作的与该项法律事务有联系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我们一般所称的法律文书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文书。
在狭义法律文书中,还有一个概念是司法文书。
所谓司法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在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中制作的文
书。
司法文书是法律文书的一种。
(二)法律文书的特点
法律文书具有以下特点:
1、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一方面,法律文书制作的依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制作法律文书;另一方面,是指法律文书的内容必须法律的规定。
合法性的具体要求包括:
(1)正确适用实体法。
法律文书基本上都是为解决某一类实体问题而制作的。
司法机关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法律文书所阐明的问题应该与法律规定想适应。
如《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移交同级人民币检察院审查决定。
”因此,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在查明犯罪事实,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制作起诉意见书。
起诉意见书的制作就必须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刑法》的规定,认定犯罪嫌疑人所构成的犯罪及依法应受到处罚的具体情节。
其他主体如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其代理人在制作法律文书时,也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对法律文书所涉及的内容根据法律规定进行阐述,做到有理有据。
(2)按法定程序制作。
我国法律对各类法律文书的制作都已做出明确规定。
在制作具体的法律文书时,应按法律要求的程序和权限制作。
(3)履行审批手续。
司法机关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一般都涉及到一个审批的问题。
具体经办案件的人员是各类法律文书的制作人,该法律文书制作完成后,还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
司法机关以外的主体所制作的法律文书,虽然没有审批上的手续,但该等法律文书并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2、规范性。
法律文书的形式结构是程式化的,任何法律文书必须按法定程式制作,不能由制作者任意发挥。
1997年《刑诉法》实施后,公安部制定并下发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作并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在这些法律文件中,对若干法律文书的制作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制作具体的法律文书时,就必须完全按规定制作。
3、时效性。
根据我国司法制度,在每一个办案单位,具体案件都有一个办案期限,法律文书是办理案件过程中的书面材料,其时效性是明显的。
法律文书的制作必须遵守法定的期限,否则,所制作的文书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在判决书中,要求应先写明收到案件的时间,再写明证据交换、开庭等时间,这些时间界限,对审限的计算是有帮助的。
4、实效性。
作为司法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保障的,具有强制力。
甚实效性明显。
而作为其他主体制作的法律文书,虽不具有强制性,但却涉及到相关当都能人对具体法律事项的意见,有助于相关部门及时查清案件事实,从法律上讲,具有法律意义。
(三)法律文书的作用
法律文书是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或非诉讼过程中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文字载体,它的根本
作用就在于正确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方面:
1、正确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通过法律的实施来维护国家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但法律在是一纸空文,“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施,需要凭借各种工具。
法律文书正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工具。
司法机关处理各种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仲裁机关处理争议案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项;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复议以及公民、法人维护自身权益等一切行为,都无一不用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成了法律的一个重要工具。
2、反映诉讼或非诉讼的忠实记录。
人们在办理具体事务时,都是通过一定的行为进行的,而这种行为在特定的环境下,特定的条件下,具有特定的意义。
如果不把具体的行为定型化,事后就很难对案件事实进行评判。
在具体案件的全部诉讼活动中,诉讼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有书面的记载。
法律文书就是将诉讼活动记载于书面的具体形式。
法律文书所形成的材料,正是诉讼或非诉讼过程中所有行为的真实反映。
3、保证诉讼或非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反映办案质量。
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和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公证部门处理非诉讼事件;仲裁机构处理争议案件等都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这种法定程序就包括在具体的程序中应使用的具体法律文书。
只要正确采用具体的法律文书,才能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
高质量的诉讼文书与高自来水的办案结果是紧密相关的。
4、考核司法工作者业务水平的重要尺度。
法律文书是法律工作者整体素质的反映,任何一个司法工作者,在与具体案件打交道时,总是力图用特定的法律文书表达案件的内容,表达对案件的理解并由此对案件做出判断。
一个法律工作者,其办案水平的高低,从司法文书就可以看出来。
一个高水平的司法文书,包含了制作者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及对法律的综合运用水平的高低。
因此,法律文书也是考核法律工作者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一个标准。
5、进行法制宣传的重要教材。
司法机关处理各种案件所形成的法律文书,通过公开,在客观上起到具体生动的法制宣传效果。
二、法律文书的选材
文章是由材料构成的,法律文书也是由材料构成。
一个好的法律文书,选材很重要。
无论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涉及的相关材料往往是很多的,在制作法律文书不能将全部材料全部堆积起来,而是必须对材料进行精心选择。
如在刑事案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既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又有司法机关侦查和调查材料;既有被害人的控告或检举材料,也有报案材料;既有证人证言,又有同案供述。
如何在众多的材料中选择有用的材料,并采用这些材料构建文书的内容,是文书制作者写作水平的考验。
一般来说,在法律文书的选材上,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选材要考虑案件性质。
如在刑事案件中,对于已认定犯罪性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制作起诉书或起诉意见书时,要选择指控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材料而舍弃非罪材料。
要注意区分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不要将非罪材料或一般违法行为材料当作犯罪材料写到犯罪事实部分。
在民事案件中,要注意选择有助于认定纠纷性质、明确责任、分清是非的材料,而对于非实质性材料要注意剪裁,这样,所选择的材料才能更好表达文书的意思。
(二)选择能反映案件性质的材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有行得通情节,进行过一系列行为,在记叙犯罪事实时,不能不加选择,把犯罪过程中全部情节都写进去,只需要写最能反映犯罪性质的主要情节和主要活动,以具体、清楚、准确反映犯罪事实为原则。
在民事或经济纠纷中,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发生一般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可能也经过了一系列的调解、协调等,若事无巨细地全部罗列,既没必要,也没可能。
因此,在记叙事实和理由时,主要选择反映双方争议性质的材料,对纠纷过程尽可能简单概括,对于一些无关紧要的细节可以略去。
例如,有一份刑事判决书,在记叙被告人行凶杀人的起因和作案动机时写道:
“被告人古某于1875年已与他人定婚,1980年春与本大队退伍军人姚某相识,同年农历4月初六(公历5月19日),经人介绍姚某与本公社某某大队女青年沈某某(本案被害人)定亲,后因沈某某有退掉亲十的意图,被告人古某即与姚某某多次接触,产生恋爱,并发生两性关系。
农历8月14日,被告人未与家中商量私自去未婚夫家退亲,姚陪同往返。
到农历9月初6,姚家又去沈家谈亲事,沈又同意了亲事,双方并指定了结婚日期。
被告人知悉后,两次去姚家,向姚的父母求婚,均遭拒绝,被告人在农历10月初八、17日两次去沈的住处,假冒他人姓名,一处通过沈的邻居,一次与沈面谈,诬说沈是大袖子(有狐臭),兄弟多,生活困难等,动员沈与姚解除婚姻关系,并表示帮沈在县城酒厂另找一对象,未逞。
”
该案经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到某省高院。
该省高院在审理后认为这一判决书在选材和文字表达上均存在问题,因而将上述内容改为:
“被告人古某于1980年与本大队退伍军人姚某相识,以后发展为恋爱,曾发生两性关系。
同年农历9月,姚某与某某大队女青年沈某某商定了婚事,并指定了结婚日期,被告人知悉后,向姚求婚,遭拒绝。
被告人在农历10月间两次到沈住处,劝说不要与姚结婚,沈未允。
”
改写后的这一段文字与原文相比,用材精当,文字简洁,被告人行凶杀害沈某某的起因一清二楚。
(三)选材要准确、真实。
案件事实材料是法官做出判断的依据。
法官只有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做出合适的判决。
而法官了解案件事实,所依靠的就是法律文书上所记载的材料,因此,法律文书所记载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既不能夸大,也不能宿小,更不能无中生有。
同时,在记叙案件事实时,应尽可能避免使用形容、夸张等文学语言。
要以朴实无华的文字准确反映案件真相。
凡是写进法律文书的材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有准确、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法律文书中有关数字一定要准确无误,不能用“大概”、“估计”、“可能”等含混不清的数字,如不能说“被告人可能参与了该次抢劫”。
当然,数字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确定无疑的。
如在贪污一类的案件中,有时财物的准确数目无法确认,在查清基本数目后,可适当使用模糊数字,如被告人贪污数额达到1000余万元,这里的“余”字,就是表示模糊的数目,这种表示方法是可以的。
(四)选材要注意保密。
在制作法律文书过程中,可以涉及到按规定必须保密的案件材料,这时,作为案件材料的接触者,法律文书制作人必须保密。
一般来说,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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