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违规操作实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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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违规操作实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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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违规操作实例
加工贸易领域内常见的违法行为
加工贸易企业应在登记手册或帐册有效期内完成保税料件的进口与出与产品出口,不能出口部分料件应经批转后税内销或依法作其他方式上理。
如果未经批转擅自处置保税货物,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面我们将结合同个案例,介绍一下加工贸易领域内常见的几种违法行为。
第一种:
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货物的。
案例一:
2005年7月25日,一加工贸易企业在海关办理一本来料加工手册,进口塑料粒子108吨。
2005年12月当事人接公司内销订单,由于库存内销原料不能满足订单生产需要,当事人遂于2005年12月15日至2006年1月17日间,将登记手册项下的144吨库存ABS—FR染色塑料粒子用于内销产品的生产,并于2005年12月29日不宜上144吨塑料粒子的外销转内销情况向商务部站提出申请并获批准,但未请海关核准并征税。
截止海关核查期间,以上共计144吨ABS—FR染色塑料粒子已制成成品入库,其中47.069吨已销往国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十)项及国办发(1999)35号文之规定,时候当事人被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并责令其补缴税款62万元。
案例二:
2004年12月至2005年8月期间,某公司因经营纠纷及为缓解奖金压力,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进口PC/ABS塑胶粒子及其他塑胶粒子加工成的PC/ABS染色粒子转让给8家企业,折合耗用保税料件PC/ABS塑胶粒子7500公斤,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5.13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99万元。
海关缉私部门对该公司以上擅自转让海参关监管货物的违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第二种:
加工贸易货物无故短少。
案例:
海关在对某企业实地核查种发现,该企业一本有效期为2004年6月的进料加工贸易加工手册项上进口的保税料件镀锌钢板、马口铁、不锈钢、铝板理论存量少于实际存量,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
加工贸易监管部门以保税料件无故短少为由将线索移交缉私部门。
经海关缉私部门调查,该案涉案货的价值人民币74.15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5.0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海参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被处罚金12万元。
第三种:
涉嫌以伪造、虚假单证骗取加工贸易监管部门办理海参关又关手续的。
案例:
某企业于2000年7月在海关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备案进口韩国产面料一批,备案出口羽绒服14万件,实际生产单耗为2.2米,实际生产羽绒服28万件,出口14万件,另14万件被该公司内销给国内企业。
该企业在核销时将单耗瞒报为4.4米,并提供虚假的工艺单、生产领料记录等,骗取海关核销。
后被海关在实地核查中查获。
第四种:
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串换的。
案例一:
2005年,某加工贸易企业未经海参关许可,擅自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项下保税进口的矽钢片、漆包线等外发至其他企业,加工成单体变压器出口。
经了解,由于销售形式较好,该企业在自身产能满足不了订单需求的情况下,为了抢占市场,于是在未报经海关核准的情况下,擅自将料件外发加工。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海参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当事人被科处罚10万元。
案例二:
2005年2月至2006年2月期间,某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在开展数控电火花切割机订及成型机的进料加工业务及内贸用途业务过程中,在未经主管海关许可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臂、导线器、端子盒、数控电源部件、线端处理器、水箱调节件等保税料件于一般贸易进口料件相互借用,调换、使保税料件用于内贸成品用途,非保税料件用于登记手册项下处口,后又用同名称、同规格与相同数量的料件予以归还。
该案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2000万元,涉税人民币367.83万元。
经海关缉私分局调查核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科处当事人罚款25万元。
案例三:
2004年4月至2005年8月期间,一玩具公司未经海关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将国内采购的毛绒布顶替进料加工登记手册项下进口毛绒布,用于加工贸易出口成品的加工生产,并将登记手册项下进口料件用于内销。
该案涉及货物价值人民币214.83万元。
经海关缉私分局调整核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科处当
事人罚款25万元。
第五种:
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外发加工的成品、边角斜、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运回本企业的。
案例:
2004年9月某公司由于本企业不具备某道工序的生产加工能力,向主管海关申请将一定数量的保税半成品外发至另一企业加工,外发期限为9月15日至10月15日。
该申请得到海关的核准。
但海关在10月15日的实地核查中发现,该企业虽然将外发加工的成品运回本企业,但外发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斜及不良品并未按照规定运回本企业。
企业这一行为违反了海关113号令相关规定,发球块规行为。
经海关进一步调查,该案小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2.3万元,涉及税款人民币2.3万元。
于是,海关按规定进行了处理。
第六种:
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如实报告加工贸易货物的运发、加工、单耗、存储等情况。
案例:
2006年11月13日,海关在某公司一工艺品登记手册核销过程中经下厂核查发现该公司申报单耗于实际测定单耗不符,致使价值人民币32.55万元的保税货物核销错误,针对此单耗申报于实际不一致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海关缉私分局对当事人科处罚人民币3万元,并责令当事人补缴税款并办理其他海关手续。
第七种:
其他涉嫌违规、走私的情形,如遗失登记手册等。
案例一:
某一加工贸易企业因不熟悉海关业务法规,将由保税进口料件橡木板制成的340件共计67万美元的家具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虽然成品已经出口境外,但其行为已经影响了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秩序,海关对当事人以上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二:
2005年11月21日,某企业委托某报关有限公司以“进料余料结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弹簧、螺丝、卷轴弹板、索引板等保税料件一批,其中弹簧、螺丝、卷轴弹板、索引板等进口料件申报重量均为0.001千克,申报货物净重与实际净重相关数百万倍,严重影响了海关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经查,以上申不实情事,系企业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提供单据错误,误将料件单重以总重申报所致。
另外,报关公司对该企业提供的存在明显差错的单据未能进行合理审查。
2006年5月29日,海关依法对该企业与该报关公司分别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与5000元
案例三:
2005年3月28日,一公司以“进料对口”贸易方式从某保税仓库申报进口了2票价值11.7万美元的PC/ABS塑料合金,经海关查实,上述货物实际为该公司出口给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保税成品,因质量不合要求而被退货。
对此批退货,应经“进料加工成品退货”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复进口,该公司却因故以“进料对口”贸易方式进行申报,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海关缉私部门对该公司以上申报不实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海关对破产、分立、合并企业加工贸易货物的处置
对于企业破产、分立、合并的,《中华人民共与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113号)第四十一条规定:
加工贸易企业出现破产、分立、合并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办结海关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封存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货物被封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报告。
该项规定仅进行了笼统的表述,明确的是企业出现上述情况时向海关及时报告的义务,至于如何办结海关手续,则缺乏相关的规定。
因此出现上述情况时,基层海亲与企业往往很难操作。
对于破产企业,由于税款很难追缴,容易形成老大难问题,因此海关应与法院紧密配合,主动向法院申报债权,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按破产程序办结海关手续。
对于合并或分立的企业,由于有承接主体的存在,不至于造成税款的流失,但如何妥善处理料件、成品等,很多企业不知如何下手。
下面我们结合案例,了解企业合并时处置加工贸易货物的流程以及具体操作
案例:
外资加工贸易企业合并时如何处置海关加工贸易监管货物?
2004年8月,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与C公司,并于2004底得到商务部门的批准。
合并前,3家企业均从事加工贸易,合并后,被吸收合并的B公司与以C公司尚有加工贸易在执行中。
为妥善处置剩余保税料件,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前往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咨询。
要据署法[2000]36号文《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并或分立前进口的未达到海关监管年限的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未核销结案的进口保税货物,在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后,由承接该货物的存续或新设公司承担海关法规规定的接受海关监管的全部法定义务”。
在了解了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后,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为企业提供了3个解决立案。
第一、被吸收合并的企业将剩余保税料件、半成品及成品全部退运出境;第二、被吸收合并的企业将保税料件、半成品及成品出口到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或保税区;第三、以余料结转方式将剩余保税料件结转至合并后的A公司。
最大限度地减小成本、提高利润是企业不变的法则。
由于此次合并后的企业基本不改变原有的经营范围,原剩余料件继续用于生产出口成品,因此,如何以最小的成本确保剩余保税料件顺利过渡是企业追求的目标。
第一与第二方案中先将料件出口再复进口方式较高的通关成本与较为烦琐的通关手续都是企业所不愿看到的,因此,企业是毫不犹豫的选择了方案三。
《中华人民共与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口与受灾保税料件的管理办法》(署令111号)第五条规定,“经营单位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工厂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同意并缴纳相当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风险担保金”。
企业合并后成为同一法人(即同一经营单位),原合并前企业即可视为同一经营单位的不同加工厂,适用111号令第五条规定。
据此,主管地海关要求企业将未出口的保税成品尽快出口,将确实暂时无法出品的保税成品与半成品折合成料件与剩余保税料件一并以余料结转的形式转至A公司,鉴于保税货物没有发生实物转移,海关能够保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因此免于征收风险担保金。
原被吸收答非所问并的两家企业的手册予以核销结案。
至此,合并后的3家企业以最小的成本与最便捷高效的方式顺利实现了剩余保税料件过渡的无缝链接。
N公司减免税进口设备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近期,P海关综合治税联合核查小组根据该关关税科提供的信息,对关区辖下N公司以鼓励类项目A0201申报进口的免税设备的使用情况开展核查,发现企业存在因市场变化而改变设备用途的现象.目前,企业已就其减免税设备中不符合项目确认书用途范围的部分,主动喜向P海关申请补税,涉及设备进口价值约319万美元,应补税款约363.9万元人民币。
二、企业情况
N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成立于2001年9月26日,注册资本320万美元,投资总额640万美元,经营范围是:
研究、开发、生产非金属模具及相关塑胶产品,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应的技术与售后服务。
据了解,N集团的总部设在美国,该集团在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及经营制造注模塑料产品等方面,在同行业中居于领先水平。
目前。
除广州N外,该集团在我国香港、深圳、苏州、天津都设立有分公司
2001年8月,N公司就投资项目向P区对外经济贸易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章程》,由P区外经贸部门审批通过,项目批复文号:
番外经业[2001]373号。
批复中列明:
“生产规模为年销售2400万美元,其中非金属模具的产值占总产值的5%以上。
”据核查人员到P区外经贸部门了解,“P外经业[2001]373号”文所提及非金属木具的产值比例为企业要求加以列明,企业称如不列明此项则无法获得项目确认书。
2001年10月,该公司执373号外经贸部门批复到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申请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并获得批准,项目编号:
粤外贸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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