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试题库+答案一份超实用的专业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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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试题库+答案一份超实用的专业参考
煤矿行业安全生产
参考资料
煤矿安全规程试题库+答案
一、填空题
1、“四不放过”原则是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2、综采工作面两道出口在20M范围内的高度不得低于1.8m。
3、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柱径为100mm的,其初撑力不得小于90KN。
4、当采煤工作面倾角大于25度时,单体支柱必须使用刚性联柱器。
5、当单体支柱钻底量超过100mm时,必须穿铁鞋。
6、采煤工作面材料道和溜子道的高度不得小于1.8m。
7、两道为锚梁网支护的巷道,采煤工作面出口超前支护距离不得小于40m。
8、炮普采工作面泵站压力不得低于18MPa。
9、煤壁放完炮后必须及时挂梁支护,其煤壁端面距不得超过300mm。
10、综采工作面倾角大于15度时,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
11、采煤机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0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
12、采煤工作面分段回料最小安全拉茬距离不得小于15m。
13、两道为架棚支护的巷道,其采煤工作面出口超前支护距离不得小于20m。
14、工作面两道超前支护的单体液压支柱柱径为100mm的,其初撑力不得小于90KN。
15、综采工作面泵站系统的压力不得低于30MPa;
16、《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三大规程在煤矿生产中具有同等重要和并列平等的关系。
17、煤矿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18、安全员必须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生产现场和作业场所,有权令其整改、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停止生产,撤出人员。
19、“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分别检查风流中的瓦斯。
20矿井通风系统是矿井通风方式、通风方法和通风网路的总称。
21、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22、斜巷施工期间兼做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米设置一个躲避硐并设红灯。
23、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24、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25、炮采工作面炮眼的排列形式有单排眼、双排眼三花眼、五花眼.
26、井下放炮,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等5秒时间,方可放炮。
27.《安全生产法》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8.采煤工作面安装净化水幕应距工作面上下出口不超过30米。
29.矿井主要进风巷、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一次积尘。
30.工作面上隅角应超前回料,不得滞后于工作面切顶线。
31.炮采工作面内应每隔2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
32.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然后在外面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33.采用放炮的方法处理瞎炮时,必须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处另打与瞎炮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34.如果瞎炮在当班未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35.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放炮。
36.电气设备外壳与接地母线的连接应采用不小于25mm2铜线或50mm2镀锌铁线。
37.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极大、变化异常的工作面,都必须配备专人经常检查瓦斯。
38.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性随着煤层倾角的增大而增大。
39.矿井火灾中的遇难人员,有90%以上是因CO中毒而死亡。
40.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做到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41、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4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43、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44、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5、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46、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47、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置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48、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49、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50、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职工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
51、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52、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53、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5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55、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56、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57、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58、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59、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60、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查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61、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
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62、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63、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64、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65、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66、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67、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
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68、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
69、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70、立井井口必须用栅栏或金属网围住,进出口设置栅栏门。
71、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有栅栏。
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
72、立井井筒与各水平车场的连接处,必须设置专用的人行通道,严禁人员通过提升间。
73、如果立井井筒一侧设人行道,人行道上方必须设防护设施。
74、罐笼提升立井的井口和井底、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设置阻车器。
75、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76、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
77、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时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
78、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
79、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建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80、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81.《煤矿安全规程》是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
82.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83.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84.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85.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86.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职工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87.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88.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89.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90.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91.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92.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灯。
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
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
行车时红灯亮,行人立即进入躲避硐;红灯熄灭后,方可行走。
93.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
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
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
94.采煤工作面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95.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
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96.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7.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98.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99.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100.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101.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102.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103.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104.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上下班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105.井口和井底车场必须有把钩工。
人员上下井时,必须遵守乘罐制度,听从把钩工指挥。
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罐笼。
严禁在同一层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106.乘坐人行车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107.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108.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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