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收贷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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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收贷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收贷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贷资金损失,维护和保障****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法收贷是指信贷资产出现风险后,经采取催收、协议落实等方式无法实现债权,必须通过法律途径清收的不良信贷资产。
第三条依法收贷管理是指收贷案件从准备法律清收到案件执行结束的全过程管理.其目的是盘活清收不良信贷贷款,控制和降低贷款风险,减少信贷资产损失。
第四条依法收贷案件,必须做到情况清楚、分析透彻、跟踪摸底、全程监控、落实到人、负责到底。
第二章采取的方式
第五条通过依法收贷途径实现债权的,必须是债权债务关系明晰、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不良信贷资产。
第六条依法清收不良信贷资产或风险信贷资产,可以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法律措施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债权:
(一)律师函。
当贷款出现风险后,可以视具体情况委托本行法律顾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出律师函,主张权利。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无担保人的借款,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可以借款人为被申请人向人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三)有担保人的主债权,向人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担保人。
(四)依法向借款人或担保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和不安抗辨权.
(五)依法申请借款人或担保人破产.
(六)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向人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担保人。
第二章流程管理
第七条二级支行(以下简称“经营行”)对拟提起诉讼的企业及个人贷款,必须认真分析利弊,做出综合判断,写出书面报告,按权限进行上报审批.经营行上报书面报告的同时,必须报送下列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合同、附属合同、保证承诺书等;
(三)展期合同;
(四)借款借据;
(五)拟被诉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拟被诉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利息清单;
(七)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
(八)涉及解除借款合同的应提供借款违约事实、经营状况等具体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一级支行(以下简称“支行”)收到经营行上报的申请依法收贷材料后,由专人进行审查,根据经营行意见,结合借款人、担保人以及抵(质)押物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揭示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所需的诉讼费用,形成书面审查意见,按权限审批报批。
超过支行权限管辖的依法收贷案件,材料报总行信贷管理部,由信贷管理部会同合规管理部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由信贷管理部按规定权限报请有权人决策。
第九条经营行拟依法收贷的申请报告,最迟必须在贷款诉讼时效期届满前三个月上报。
第三章审批权限管理
第十条依法收贷的权限:
(一)总行权限
1、拟诉自然人客户贷款本金在100万元(不含本数)至200万元(含本数)、法人客户贷款本金在300万元(不含本数)至500万元(含本数)的,由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人审批。
2、拟诉自然人客户贷款本金在200万元(不含本数)至500万元(含本数)、法人客户贷款本金在500万元(不含本数)至2000万元(含本数)的,由总行分管行长审批。
3、拟诉自然人客户贷款本金在500万元(不含本数)至10000万元(含本数)、法人客户贷款本金在2000万元(不含本数)至10000万元(含本数)的,由总行行长审批。
4、拟诉自然人客户、法人客户贷款本金在10000万元以上的,由总行董事会决策。
(二)支行权限
拟诉自然人客户贷款本金在100万元(含本数)以内,法人客户贷款本金在300万元(含本数)的,由支行行长审批。
(三)经营行未经批准不得行使依法收贷权.
第十一条其他权限
涉及区级及区级以上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收贷案件,不论金额大小,支行也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上报,由总行信贷管理部、合规管理部审查,信贷管理部提交总行用信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诉讼前期管理
第十二条经营行必须认真做好对拟依法收贷的借款人、担保人的调查摸底工作,做到情况清楚、真实准确、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在依法收贷前应掌握借款人和担保人以下基本情况和证据:
(一)借款人、担保人的详细的自然情况:
1、自然人:
姓名、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具体的联系方法、婚姻状况;
2、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商登记资料;公司、企业的住所地、办公地;分支机构的住所地、办公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具体的联系方法。
(二)借款人、担保人的财产线索
1、自然人:
工资收入情况、银行卡(具体银行)、不动产(房屋等)、动产(包括汽车号牌)、股权、债权、借款人或担保人的交易情况等。
2、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经营场所、经营状况、业务往来合同(工程合同、购销合同等)、银行账号、不动产、动产、股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第十四条经审批同意采取依法收贷的贷款,必须按照要求提供证据材料,研究收贷案件的诉讼、执行方案。
在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起诉状原件一份(交人民法院),副本若干(根据被告人数确定);
(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据材料;
(三)本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其他人民法院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章诉讼阶段管理
第十五条客户经理是案件诉讼程序的代理人,其职责是与支行的相关人员一道,做好案件的诉讼工作。
第十六条对依法收贷过程中出现的可能影响诉讼结果的问题,应及时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并按照依法收贷案件的审批权限,及时向有权人汇报。
第十七条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需要调解解决的,必须在法庭主持下调解,不得与当事对方庭外和解。
第十八条诉讼案件在下列情况下方可撤诉:
(一)诉讼程序结束前,借款人或担保人偿还了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了按规定应由其承担的涉案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等)的案件。
(二)由于清收盘活工作需要,按照审批管理权限,报经有权人同意的案件。
第十九条经营行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以后,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将案件结果及时向有权人报告.
第二十条对诉讼案件判决结果是否采取上诉措施应由有权人决定。
未经批准,经营行不得擅自做出决定.
案件的上诉期为签收民事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第二十一条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执行或风险代理的依法收贷案件,支行必须派人参与。
庭审情况以及在庭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支行必须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并根据依法收贷管理权限向有权人汇报。
第六章执行阶段管理
第二十二条法律文书生效后,还款义务人未按照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经营行应及时向支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根据本行不良信贷资产管理的需要,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六个月内,必须向人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还款义务人未按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必须在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四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复印件;
(二)强制执行申请书;
(三)本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五)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客户经理是案件执行程序的代理人,负责案件的依法执行工作.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收回的款项(包括被告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义务归还的款项),应先行收取诉讼费、执行费(包括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佣金等),再收取贷款本金,最后收取贷款利息。
调解以及执行和解的收贷案件,应按照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收取贷款本息以及诉讼、执行费用.
特殊情况,报有权人批准后方可调整收取顺序。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以实物资产抵贷,或拍卖流标,人民法院裁定以拍卖标的物抵贷的,具体要求按本行抵债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因故不能按协议履行还款计划,确需要变更协议内容的,经营行应进行调查并提出主导意见,根据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权限报批准后方可与被执行人签订变更协议,并报人民法院备案,或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签订.
第九章律师代理管理
第二十九条聘请律师代理案件诉讼或案件风险代理的决定权在总行,经营行、支行无权决定。
第三十条需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或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支行必须阐述聘请律师代理的利弊分析及理由,形成书面意见报总行信贷管理部。
第三十一条信贷管理部收到支行拟聘请律师代理的案件后,与合规管理部一同对案情进行初审,认为有必要实行律师代理的,初定2~3家常聘律师事务所候选。
第三十二条信贷管理部审查并陈述案件需聘请律师代理的理由、代理方式和所需的代理费用后,经总行用信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总行行长决策.
第三十三条经批准同意聘请律师代理的案件,由合规管理协助支行与选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诉讼代理或风险代理合同。
第三十四条下列情况可聘请律师诉讼代理或风险代理:
(一)案件涉及的诉讼主体较多,案情及法律关系复杂,需受多部法律调整的案件,一般实行诉讼代理;
(二)按照正常途径难以收回的贷款,可实行风险代理.
第七章案件后期管理
第三十五条对于还款义务人未按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或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暂时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线索或因还款义务人暂时无法履行和解协议,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执行的收贷案件,客户经理要写明情况、原因,由经营行行长审核签字后归档保管。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依法中止的执行案件,客户经理要加强管理,适时跟踪摸底,发现可供执行的线索后,应立即与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第三十七条依法收贷案件的管理,由客户经理具体负责,经营行要加强与人民法院案件承办人员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收贷案件必须按户管理,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必须包括起诉书、执行申请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资料。
第三十九条支行并需按户建立依法收贷台账,及时登记贷款本息发生、收回情况。
第四十条经营行必须按户建立依法收贷费用明细账,记载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鉴定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以及费用收回情况。
第四十一条依法收贷案件的档案管理,按照《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对因未按规定填写相关贷款文件或未按规定要求操作发放贷款导致案件败诉或部分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对因工作懈怠,导致贷款诉讼时效丧失,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因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无法向人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按照省联社和本行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对泄露依法收贷机密的,一经查实,将按本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需向债务人发出律师函催收的,由支行将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并由合规管理部委托常聘律师事务所出具。
第四十六条依法收贷案件涉及的诉讼、执行费用(包括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佣金等)以及律师代理费用、风险代理费用,按照本行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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