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个贷担保助学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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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个贷担保助学合同
附件十五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担保助学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学号:
就读学校
院系及专业:
贷款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分行支行
营业地址: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担保助学贷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兹遵守。
第一条贷款金额、期限与用途
1.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其中:
学费贷款计人民币(大写)元整;
生活费贷款计人民币(大写)元整。
1.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年个月。
预计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实际借款起始日期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1.3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其中,学费贷款仅限于借款人用于通过贷款人以转帐结算方式向就读学校支付本人的学杂费;生活费贷款每月通过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存款帐户发放,仅限于借款人用于必要的日常生活开支。
1.4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将学费贷款一次或分次转入借款学生所在学校帐户,帐号为,开户银行为;生活费贷款一次或分次转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存款帐户内。
1.5上述授权行为是有效的、不可撤消的。
贷款人的上述划付即为借款人的提款,借款人不得再次要求提取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
第二条贷款利率和计息方法
2.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按借款合同签订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借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包括借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借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的利率水平。
首期贷款年利率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2.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在借款学生在学期间以及毕业后1年内,实行本利同清,每次还款日即为付息日。
即借款学生在在学期间以及毕业后1年内,可随时以先借先还的顺序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计息方式为:
贷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计算方法,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
贷款期限满年的按年利率计算,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整年(月)部分按年(月)利率计算,仅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全是整年整月的:
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利息
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零头天数×日利率=利息
2.3若借款学生在毕业后1年内未能还清贷款本息,自毕业后第2年起,实行按月等额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以当时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和尚未付清的贷款利息之和为贷款总额,计算每月应还贷款本息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应还本息额=
贷款总额×月利率+贷款总额×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月数-1]
首期和末期的调整:
贷款实际发放后的首期还款和该笔贷款的末期还款,需按贷款实际占用的时间计算。
首期的按照贷款实际发放日至首期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占用天数和对年对月计息公式计算,末期的按最后一期贷款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
2.4若借款人未能于最终到期日足额偿付应付贷款本息即为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按当时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三条费用
3.1借款人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贷款人采取必要的补救或追索措施,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四条提款和还款
4.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应分次提取,提款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学费贷款之提款计划为:
计划提款时间
计划提款金额
生活费贷款之提款计划为:
计划提款时间
全年计划提款金额
4.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若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一致,实际累计提款金额可少于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所约定之贷款总金额。
借款人因故休学的,经借款人书面申请,由学校出具书面证明,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原该期学费贷款或生活费贷款顺延至借款人复学当期提用。
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4.3本合同之还款计划为:
计划还款时间
计划还款金额
4.4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每一还本付息日前及自借款学生毕业满一年起至贷款最终到期日止的每月日前,将应还贷款本息和足额存入其开立在贷款人处的还款帐户(结算户)中,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可从该存款帐户中主动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4.5借款人必须于贷款最终到期日前清偿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
4.6若归还贷款确有困难,借款人应当于贷款最终到期日前15天,向贷款人书面申请贷款展期,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展期。
贷款人决定展期的,应与借款人依法签订展期合同。
展期后的最后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毕业后4年。
4.7借款人如在贷款期内要求变更还款帐户,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重新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约定新的还款帐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
4.8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扣款的存款帐户若为可透支帐户,当帐户中存款余额不足以归还当期贷款本息时,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可以在允许透支金额内以透支方式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由此发生的透支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4.9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当期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扣收当期未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第五条债权担保
5.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以下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1)由(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
(2)由(抵押人)提供(抵押物)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
。
(3)由(出质人)提供(质物)的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
。
第六条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6.1借款人保证按时足额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6.2借款人保证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6.3借款人保证在毕业后贷款没有还清之前向贷款人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并在地址(住址)、电话发生变化情况下,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违约事件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的违约:
7.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
7.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7.3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
7.4借款学生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被学校开除、劝退或其他原因被取消学籍的;
7.5借款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7.6借款学生无故辍学累计一个月以上,严重影响学业的;
7.7借款学生患病或发生伤残,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
7.8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7.9借款人提供的担保人/(担保物)已经或将要不再具有提供与贷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担保能力明显下降且没有重新落实贷款人认可的相应担保的,或担保人违反其签署的担保合同的;
7.10借款人发生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
第八条违约处理
当本合同第七条所列违约事件之一项或数项出现时,贷款人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进行处理:
8.1取消借款人未用的贷款额度;
8.2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通过各种形式向借款人及担保人追索;
8.3主动从借款人存款帐户中扣收;
8.4对逾期贷款计收逾期利息;
8.5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8.6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在上述情况下,借款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补偿因其违约对贷款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其他条款
9.1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死亡的,已提用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其利息由担保人负责清偿。
9.2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任何有关本借款合同的争议,均受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3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通讯地址如有变动,应于十日内通知签约各方。
9.4本合同自借款人签字及贷款人加盖公章且贷款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时终止。
9.5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数份备用。
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6借款人提供的助学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及其他相关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签署本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
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借款人(签字)贷款人(公章)
贷款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月日
签署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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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发个贷 担保 助学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