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本专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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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本专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规,特制定《华侨大学本专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学分制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学分制管理规定》适用对象为华侨大学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目的,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者。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注册、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严重者,会同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能够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报到,并由本人到学院办公室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每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规定交纳学费),经学院办公人员在学生证上签章,方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分的计算
第八条 学分表示学习知识的量。
原则上每18学时的课程为1学分。
某门课程的学分数等于该课程教学总学时数除以18。
学分的尾数可算到0.5学分。
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一般按上述方法计算后乘以0.75(3/4)即为该课程的学分。
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以及完全是实践性的教学环节,每周以1学分计算。
各课程的学分,应在教学计划中予以明确规定。
第九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如课程成绩及格,即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如课程成绩不及格,校公共基础课的课程可进行一次补考,补考及格仍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若补考不及格,则应当重新学习该课程。
非校公共基础课的课程考核不及格,应当重新学习。
重新学习该课程的具体办法参见第二十二条。
第十条 各专业最低毕业总学分,四年制本科一般为l60学分左右,五年制本科一般为200学分左右,三年制(高职)专科一般为120学分左右,两年制(高职)专科一般为80学分左右。
最低毕业总学分也称为规定毕业学分。
各专业的最低毕业学分值,由各学院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
同一个学院、同一种学制的海外、港澳台等境外学生和内地学生,其最低毕业学分能够有所不同(详见各专业的教学计划)。
第四章 绩点制
第十一条 绩点是学习成绩的点数。
成绩的等级、成绩的百分制分数与绩点数的对应关系如下:
优秀:
90-100分,绩点数为5;
良好:
80-89分,绩点数为4;
中等:
70-79分,绩点数为3;
及格:
60-69分,绩点数为2;
不及格:
不足60分,绩点数为0。
第十二条 学分绩点的计算。
学生修读某门课程时,将该课程的学分与所获得成绩的绩点数相乘,即为学生修读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第十三条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学生在某段时间(一个年或四个年)所修读的各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同期所修读各门课程的学分之和,即为该段时间的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表示学生在某段时间内各门课程按学分计算的平均成绩。
学生修读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读的全部课程的学分之和,即为学生的总平均学分绩点。
总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在校学习的全部课程的总平均成绩的优劣。
总平均学分绩点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
为加强学生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凡多选修的任选课、辅修课程、第二学位课程、创新实验课程、军训、大学生科技作品竞赛等均给予相应的附加绩点。
第五章 课程管理
第十四条 全校各学院、教学部开设的课程分为两类:
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为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为学生能够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十五条 学生应根据学校编印的各学院、各专业的教学计划选课修读,一般在每学期末和学期初的前两周内,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
第十六条 选课的管理。
1.原则上,校选修课学生学习人数不足20人,学院选修课学生学习人数不足15人的课程,一般不单独设班开课。
2.学生获准选修某门课程后,一般中途不能退选;如该门课程考试不及格,学生能够放弃或重新学习,成绩不记入学籍档案。
3.获准选修课程的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听课,不能无故缺课,任课教师按规定进行课堂考勤。
考勤的管理和处理,与必修课相同。
第十七条 免修。
如学生过去已学习过某门课程,可申请免修该门课程,参加教务处或学院组织的免修考试,如考试成绩在良好以上,可准予免修,以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
申请免修课程的手续应当在该课程授课前办妥。
预科课程不得免修。
第十八条 免听。
学习成绩总评排名在专业年级前10%的优秀学生,能够申请免听课程(一学期最多两门)或部分免听某些课程。
但应当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该课程的平时测验和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如果学期考试结束后,取得免听资格的学生其学习成绩总评排名不在专业年级前10%,该生将被取消下学期的免听资格。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及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免听。
第十九条 缓修。
学生因学习困难、患病或其它原因,可申请缓修课程。
每学期缓修不得超过10学分。
第二十条 重新学习。
校公共基础课经补考不及格或其它类型的课程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新学习。
重新学习成绩按重新学习时考核成绩记载,每门课程可多次重新学习。
重新学习不及格不予补考。
每年所修(含重新学习)课程不得超过55学分。
对于挂科课程累计达40学分的学生,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校公共基础课由学校统一开出重新学习班,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由学院开出重新学习班,要求重新学习的学生应参加重新学习班听课、考试。
原则上,校公共基础课重新学习学生人数超过15人,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重新学习学生人数超过10人,应开设重新学习班;达不到开设重新学习班人数要求的,不单独开设重新学习班。
学生应插班重新学习。
由于课程冲突、实习等原因,无法全部听课,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能够采取部分听课形式,听课学时数应达课程总学时数的1/3~1/2学时,并参加课程结束考试。
第二十二条 免听、免修、缓修和重新学习等手续的办理程序是:
本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由学院教务员书面通知任课教师并经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网络上传教务处学务科备案,并应于开学前三周内确定。
第二十三条 每年学生修读学分不应少于30学分,最多不应超过55学分。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 课程的最终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
试课程一般是校公共基础课、专业主干课或其它重要课程。
每学期一般安排3至4门考试课程,其它课程为考查课程。
考核在每门课程结束后进行。
第二十六条 考试和考查均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五级记分与百分制记分、绩点数的对应关系见第十一条。
第二十七条 在考试课程的最终总成绩中,一般课终考试成绩约占60%~80%,平时成绩约占30%~40%。
第二十八条 考查课程的成绩,一般可根据学生完成作业、课堂讨论、阶段测验及完成实验等情况予以综合评定;也能够在考查前安排总结性测验来评定;或各占一定的比例。
第二十九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包含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允许参加该课程的课终考核,如学生缺交作业、缺做实验或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1/3者,视为平时考核不合格,该课程应当重新学习。
第三十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三十一条 补考。
校公共基础课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允许补考,一门课程只有一次补考,无故缺考者不允许补考。
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前三天内进行,由教务科负责安排。
补考成绩达到及格以上,均按及格记载。
非校公共基础课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必须重新学习。
校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学生可根据累计学分获得的情况决定放弃该课程成绩、重选或改修其它课程。
第三十二条 缓考。
在课程最终考试期间,如因课程考试安排冲突、急重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须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充分理由的证明材料(急重病须提供校医院的诊疗证明与病历),征得任课教师同意,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如缓考课程属校公共基础课,可在下学期的补考时间参加考试,不当作补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
缓考不及格不予补考,缓考缺考成绩按零分记,必须重新学习。
如缓考课程不属校公共基础课,则可参加该课程的下次考试。
第七章 辅修专业与双学位
第三十三条 为了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学校在本科教育阶段开设辅修专业、第二专业或第二学士学位课程供学生修读。
全校所设置的本科专业原则上都能够作为辅修专业、第二专业或第二学士学位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习成绩较好、学有余力的学生,除了以本专业为主修专业外,如前两年的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3.50,能够申请修读另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对境外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专业应制定本专业作为辅修专业应当修读的课程设置及其学分,辅修专业规定毕业学分一般为40学分左右。
第三十六条 未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者,不能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所修读的辅修专业学分,可作为跨专业的选修课学分。
对因未修满主修专业规定课程或未修满规定毕业学分而不能毕业者,无论是否修满辅修专业学分,均取消其辅修专业资格。
可是,对因未修满主修专业学分而不能毕业者,经主修专业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可用辅修专业所得的学分来弥补主修专业的学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一般从二年级下学期开始,学生应当填写《辅修专业申请表》。
各学院应于第二年下学期开学前审核完毕,报教务处批准。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仍由主修学院管理。
学生应按所修读的学分缴交学费。
学生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含实践教学环节)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我校本科学生,文科类学生前两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4.00者,理工科类学生达到或超过3.80者,能够申请修读第二学士学位,经第二学位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对于境外学生,平均学分绩点的要求可酌情降低。
修读第二学士学位的时间从三年级上学期开始申请。
第二学位是指修读本校工学、理学、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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