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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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年)》任务分工
为明确工作分工,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同意,现就《规划纲要》提出的工作任务进行如下分工:
一、加强信用法律法规制度和信用标准体系建设
(一)加强信用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1、完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
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使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
指导和推动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制定和实施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法制办参加)
2、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
(人民银行负责)
3、推进行业、部门和地方信用制度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分别根据本地区、相关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地区或行业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的责任,保证信用信息的客观、真实、准确和及时更新,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制度,推动信用信息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4、建立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
制定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用信息分类,按照信用信息的属性,结合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依法推进信用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分类管理。
加大对贩卖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力度。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负责)
(二)建立健全信用标准体系。
5、加快信用信息标准体系建设。
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统一信用指标目录和建设规范。
(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负责)
6、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建立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完善相关制度标准,推动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中央编办、民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参加)
二、推进信用记录建设和信用信息征集共享
(三)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7、加强重点领域信用记录建设。
以工商、纳税、价格、进出口、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知识产权、流通服务、工程建设、电子商务、交通运输、合同履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研、消防安全等领域为重点,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8、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各部门要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依托国家各项重大信息化工程,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实现信用记录的电子化存储,加快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加快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地方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9、加快推进政务信用信息整合。
各地区要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完善、整合,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企业、个人和社会征信机构等查询政务信用信息提供便利。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10、加强地区内信用信息的应用。
各地区要制定政务信用信息公开目录,形成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
大力推进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政务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在公共管理中加强信用信息应用,提高履职效率。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征信系统建设。
11、加快征信系统建设。
推动社会征信机构建立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信用信息,并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
(人民银行负责)
12、对外提供专业化征信服务。
推动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对外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风险防范、避免利益冲突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依法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等多种领域中的应用。
(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六)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
13、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继续推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提升数据质量,完善系统功能,加强系统安全运行管理,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的覆盖范围,提升系统对外服务水平。
(人民银行负责)
14、推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
继续推动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管理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系统的链接,推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推进金融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人民银行牵头负责,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管理局参加)
(七)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15、逐步推进政务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各地区、各行业要以需求为导向,在保护隐私、责任明确、数据及时准确的前提下,按照风险分散的原则,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统筹利用现有信用信息系统基础设施,依法推进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逐步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确定查询权限,特殊查询需求特殊申请。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参加)
16、依法推进政务信用信息系统与征信系统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
发挥市场激励机制的作用,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对已公开政务信用信息和非政务信用信息的整合,建立面向不同对象的征信服务产品体系,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和专业化的征信服务需求。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参加)
三、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八)坚持依法行政。
17、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切实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转变政府职能。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
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提升政府公信力,树立政府公开、公平、清廉的诚信形象。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九)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
18、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等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
19、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推动各地区、各部门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
要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不得施行地方保护主义措施,如滥用行政权力封锁市场、包庇纵容行政区域内社会主体的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等。
要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统计、真实统计。
政府举债要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程序透明。
政府收支必须强化预算约束,提高透明度。
加强和完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本级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加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和审计力度。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
20、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加强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学习,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增强公务员法律和诚信意识,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局牵头负责)
四、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十二)生产领域信用建设。
21、建立安全生产信用公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及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惩戒制度。
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企业或单位为重点,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监总局、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2、以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加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生产和加工环节的信用管理,建立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异地和部门间共享制度。
推动建立质量信用征信系统,加快完善12365举报处置指挥系统,建立质量诚信报告、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农业部按职责牵头负责)
(十三)流通领域信用建设。
23、研究制定商贸流通领域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制度,完善商贸流通企业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指标体系。
推进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管理。
完善零售商与供应商信用合作模式。
(商务部牵头负责)
24、强化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对市场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典型案件、重大案件予以曝光,增加企业失信成本,促进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5、逐步建立以商品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全国商品流通追溯体系。
加强检验检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质检总局牵头负责)
26、支持商贸服务企业信用融资,发展商业保理,规范预付消费行为。
鼓励企业扩大信用销售,促进个人信用消费。
(商务部牵头负责)
27、推进对外经济贸易信用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外贸易、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借助电子口岸管理平台,建立完善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分类管理和联合监管制度。
(商务部、海关总署牵头负责)
(十四)金融领域信用建设。
28、创新金融信用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扩大信用记录的覆盖面,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
(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五)税务领域信用建设。
29、建立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开展纳税人基础信息、各类交易信息、财产保有和转让信息以及纳税记录等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
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制度,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作用。
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
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税务总局牵头负责)
(十六)价格领域信用建设。
30、实行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着力推行“明码实价”。
督促经营者加强内部价格管理,根据经营者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完善经营者价格诚信制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推动实施奖惩制度。
强化价格执法检查与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失信行为,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七)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31、推进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加快工程建设市场信用法规制度建设,制定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
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依托政府网站,全面设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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