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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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保证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包括对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内外表面和内部设施进行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及其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建筑装饰装修市场发展,支持并保障建筑装饰装修中介服务组织依法从事技术指导、信息咨询和履约担保等活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在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其他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章装饰装修许可
第七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建立建筑装饰装修行业自律的制度,规范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个体从业者的行为。
省外的单位在我省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证书的规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九条建筑装饰装修资质和证书由国务院统一印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者出借、转让。
第十条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装饰装修投资总额不足二十万元以及个人投资进行装饰装修的供自己使用的工程除外。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发包与承包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标投标和发包承包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方案中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设计费的具体数额。
发包人和承包人使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方案的,应当向设计方案的设计单位支付相应的设计费。
对达到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方案,发包人是否给予经济补偿,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明示。
第十四条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垫付建筑装饰装修资金。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承包人缴纳保证金或者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第十六条发包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建筑装饰装修合同应当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合同示范文本。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向其职工支付工资的事项。
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职工工资的,发包人可以直接向其职工支付工资,所需费用从承包费中扣除。
第十七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工程量应当依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依法直接发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造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议定;依法通过招标的形式发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造价,通过投标竞价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价格。
教室使用管理规定范文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室是学校的重要教学资源,是进行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
为了加强教室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教室管理总体要求是:
职责明确,责任到人,管理到位,工作到位,服务到位。
第四条学校教室主要供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上课使用。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随意使用、擅自占用教室。
第六条物业服务部门配合教室管理中心完成教室使用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负责做好教学楼的安全值班、卫生保洁工作以及教室设施的日常维护及维修申报工作。
第二章教室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普通教室的开放时间为:
7:
00——22:
00;多媒体教室课前半小时开放。
第十条教室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按课表对全校上课教室进行不定期对照检查,对教室内异于课表安排的本科生教学活动进行登记并上报教务部;对非在校本科生、研究生未经教务部批准擅自占用教室的教学活动行为予以制止。
第十一条教室管理中心和后勤集团物业服务部门教室管理人员要加强工作责任心,经常性的课间巡视,除了对普通教室的公共设施(如桌椅、玻璃、门窗、电灯、电铃、电源插座、开关、电扇、空调等)的日常报修外,还要注意了解观察多媒体教室上课老师对设备的使用情况,出现问题或故障要及时与相关技术人员联系处理,并做好过程记录。
定期、定时补充教室用粉笔、黑板刷和各类书写笔等教学工具。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部门必须保持教学楼内教室、教师休息室、走廊和卫生间的整洁、干净。
必须加强安全防范责任感,对携带教室公共设施、设备出门者必须询查与登记。
学生在教学楼内必须服从教室管理人员的管理和安排,严格禁止任何撬门、扭锁或翻窗进入教室。
第三章多媒体教室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教师使用多媒体设备应严格执行操作程序;不得随意拆卸设备及连线方式;不得随意增删、改动计算机系统软件,尽量避免粉笔灰进入多媒体控制柜,在课间、下课或者课堂暂时不使用时,应关闭投影机,以减少投影机灯泡损耗;保持屏幕整洁。
第十九条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设备异常应及时与教室管理中心联系,教师不能随意强行处理。
对使用多媒体教室(设备、过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事先与教室管理中心联系。
第二十条禁止学生操作多媒体设备。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部门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多媒体教室使用过程中的巡视,严格管理好教室控制柜的钥匙,按照教室的安排使用情况及时开、关控制柜门并保持控制柜内的清洁。
关教室门之前应关闭教室设备总电源,如设备丢失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教室管理中心。
第四章教室的借用
第二十二条学校的教室由教务部教务管理办公室统一调度,任何计划外使用教室,必须严格执行教室借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保证正常教学需要以及学生自习用教室的前提下,节假日可以适当外借部分教室,外借手续由教室管理中心办理。
第二十四条校内各单位举行非盈利活动,学生社团按校团委、学工部统一安排举行活动,或者配合课程举行非娱乐性活动,需借用教室的在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前提下学校予以支持,但要到教室管理中心办理借用手续。
学生在教室内举行非教学活动需借教室的,借用手续须由活动主办单位的教师、干部办理,持附有公章、领导签字的使用教室申请报告到教室管理中心办理借用手续。
活动内容由主办单位签字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严禁将教室借用后再转借。
第二十七条教室管理中心和物业服务部门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外借教室,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教室借用者的财物。
第二十八条对已借用的教室,因教学需要,教务部有权收回或者调整。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占教室挪作它用;任何学院也不得将特别功能的专用教室占为己用。
第三十条任何事由借用教室时间均不得超过晚上九点半。
期末考试期间教室一律不外借。
第三十一条教室管理中心接受各方面对违纪借用、使用、强占教室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低值易耗品的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后勤集团物业服务部门负责教室、教员休息室内教学用低值易耗品(粉笔、板刷、扫帚、拖把等)的购买与日常供给保障。
第三十三条多媒体教室和语音教室设备的维护维修采取依靠教室管理中心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服务公司相结合的方法,提高维护维修效率和质量。
第三十四条教学设备故障一般由教室管理中心技术人员维修;严重故障的必须由多媒体负责人报告办公室作为记录,分管主任确认,约请专业技术服务公司,责成校区技术人员陪同一起参与维修工作。
校区负责人填写两联《设备维修、更换单》,第一联留存,第二联交技术服务公司作为结帐凭证。
对更换下来的损耗零配件各校区应登记留存,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处理的办法妥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务部教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室是进行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为保证教室的整洁、优美,保障良好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教室是指我校除实验室、机房及各二级教学单位单独管理的专用教室以外的所有教室。
各二级教学单位所属专用教室可参照本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条款进行管理。
第二章教室使用管理
第三条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室的统筹管理和使用分配、调度等工作。
第四条学校不单独设立专门自习教室。
在保证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教室每天向学生开放使用,同时安排部分教室作为通宵自习教室。
第五条举办各类活动借用教室,须填写《教室使用申请单》,教务处负责审核批准。
相关部门、校级社团组织借用教室,部门审核盖章后到学校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
院(系)及院(系)级学生社团组织、专业班级使用教室举办活动,由所属院(系)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予以安排使用。
第八条严禁在教室内进行各种非法集会、邪教宣传、传销等活动。
第九条使用教室,必须保持室内环境整洁和各种设施完好,禁止喧闹,使用完毕后,需经教室管理人员验收。
第十条教室是学校固有资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教室使用用途,不得擅自使用教室。
第十一条未经许可,校外人员不得私自进入教室上课、听课或自习。
相关管理部门或师生如发现有此类情况,应劝其离开,对于不服从管理者,及时报保卫部门。
第三章教室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后勤部门负责教室的环境卫生、安全管理、设施维护、教具供应等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责任。
第十四条教室内的设施不得随意挪作它用或搬出教室,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或责任人教学事故责任。
第十五条教室内严禁违章用电,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各类危害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发生。
第四章多媒体教室设备管理
第十六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多媒体教室多媒体设备的维修、维护及保养,详见《南通大学多媒体教室设备使用管理规定》(通大教技〔20xx〕9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原《南通大学教室使用管理办法》(通大处教〔20xx〕79号)废止。
附件:
南通大学教室使用申请单
一、公用教室和专用教室由教务处教务科统一负责调度。
公用教室无课时,供学生自习使用。
凡借用教室,须持单位批准的教室申请表,提前3个工作日到教务科办理教室使用通知单,并将通知单在使用前的工作日送达所用教室的管理室。
不经教务科同意不得擅自占用教室。
二、上课前学生应主动擦净黑板。
教室内禁止大声喧哗、打闹、吸烟。
注意保持室内卫生,禁止随地吐痰、扔碎纸杂物等。
爱护桌椅,禁止刻画,维护好教室内的备品。
三、使用教室时,应注意遵守学生作息时间,不得在学生上课时间休息,以免影响邻近教室学生听课。
四、任何人非经公用房管理部和教务科同意不得擅自搬动教室内所有备品,如因自然损坏影响工作和学习时,可与各楼管理员联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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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安全管理约谈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上安全管理约谈规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管理约谈,是指航运公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企业或与水上水下活动相关的企业、船员服务机构、引航机构(以下统称被约谈对象)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时,海事管理机构对被约谈对象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进行的提醒和安全建议谈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被约谈对象的安全管理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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