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一般安全生产隐患认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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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一般安全生产隐患认定标准
七台河市吉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安全生产隐患认定标准
一般隐患分A(较大)、B(较轻)两类。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A类隐患。
1、采煤专业
(1)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2)工作面安全出口超前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3)风巷高度最低处小于1.8m的;
(4)采面支柱连续3棵或累计10棵支设不合格的(支柱迎山角不当、柱距、排距超过规定,在用支柱不完好等);
(5)工作面支柱钻底量超过300㎜,连续超过10棵不采取措施的;
(6)工作面有连续2棵单体支柱或累计达5棵失效的;
(7)工作面单体支柱没有防倒柱措施的;
(8)工作面顶没接实的;
(9)采空区冒落高度低于采高而继续生产的;
(10)采面初采、初放、收尾、遇构造、涌水等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不严格执行措施的;
(11)刮板输送机未按规定对机头、机尾打压柱;
(12)其他认为较大的隐患
2、掘进专业
(1)架棚巷道背帮接顶材料质量、规格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2)连续5棚及以上支架前倾后仰;出现5棚腿蹬空未立即处理的;
(3)一个掘进循环进度中锚杆托盘出现3处及以上不贴岩面的;
(4)挂网支护巷道网片的连接、搭接连续两次检查出不符合规程措施要求的;
(5)施工上、下山巷道时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
(6)耙装机无封闭挡绳栏和防止耙斗出槽的护栏的;耙装机无专用照明的;耙装机结构不完好的;耙装机绳出现烫发头或搭接使用的;耙装机缺道卡子或道卡子不起作用的;斜巷无防下滑措施的;
(7)巷道维修时,没有保护风筒、管、线、设备等措施的;
(8)严重失修巷道未及时修护的;独头巷道修护时未从外向里逐棚进行的;回撤支架时大拉大放的;
(9)倾斜巷道维修时不停止行车的;
(10)未按巷道贯通规定停头停面,继续施工的;
(11)其他认为较大的隐患。
3、机电运输专业
(1)井下供电系统
①接地装置不合格,接地系统没形成接地网;
②采、掘供电未分开;
③开关内保护装置不用或整定不合格,用(铜、铁、铝)丝代替保险丝的;
④井下移动变电站电气保护装置甩掉不用或现场试验不合格;
⑤带电搬迁检修电气设备的;使用普通型仪表检查电气设备,没有检查周围瓦斯浓度,随意进行作业的;
⑥不按规定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检查的;
⑦停电检修未悬挂停电作业牌,不执行机械闭锁的;
⑧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操作高压电气设备的;
⑨检修未执行停、送电操作票制度。
(2)主提升系统
①高压换向栅栏站不闭锁;
②速度保护未按规定整定校验;
③过卷保护不符合要求;
④方向闭锁不符合要求;
⑤深度指示器及失效保护不合格;
⑥井筒内各类安全间隙不符合规定要求;
⑦主提升系统闸瓦磨损、过卷、松绳、脚踏紧急制动安全保护试验不合格;
⑧钢丝绳不按规定进行试验和更换(有报告批准的除外),主提升钢丝绳漏检或超时使用的;
⑨钢丝绳未按规定每天进行检查,检查记录未执行主管领导签字的;
⑩绞车未使用后备保护,闸间隙超过规定的。
(3)轨道运输系统
①主钩、保险钩没有使用合格的鸡心环,或配套的马蹬或绳头不合格;
②斜巷上下车场及各甩车道使用合格道岔或各甩车道没有合格的信号及按规程要求设置躲避硐;
③井下轨道运输的各类安全距离,轨道敷设不符合《规程》要求;
④运输设备的各种连接装置(勾、环、销、绳)磨损超限;
⑤绞车基础不牢、“四压两戗”不符合要求或制动及信号装置不合格;
⑥机车的灯、铃、闸、撒砂装置不合格或无沙的,机车缺少司机室、棚;
⑦溜子机头、机尾没有按规定打压柱或地锚,链条霸劲等不正常情况下,强行开溜子。
(4)主扇风机
①风机轴承温度监测仪表不符合要求;
②负压监测装置不符合要求。
(5)主排水系统
①主排水系统没有可靠的备用引水装置;
②主排水泵没有备用控制电源;
③主、副水仓不按要求清挖;
④未按规定做水泵全负荷试验;
⑤主排水泵未做检测报告。
(6)地面供电系统
①电气设备有放电、超温,油浸设备有渗漏油、油位不符合要求;
②导线有严重断股、烧伤、垂度严重超限;
③导线交叉跨越、离障碍物距离不符合规定;
④杆塔横担开裂、扭斜、变形、缺少螺丝、连铁、瓷件闪络放电、烧伤、裂纹、损坏、积尘、油污较多;
⑤线盒严重渗油,油缆挤压变形、渗油;
⑥高低压电气设备及其带电的裸露部分没有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牌;
⑦防雷、接地系统不合格或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校验。
(7)锅炉、压力容器
①锅炉、压力容器(包括空压机)等要害场所防灭火装置不齐全可靠的;
②安全部件未按期校验;
③气缸使用不合格的压缩机油;
④锅炉未年检或带病运行的。
4、“一通三防”及爆破专业
(1)通风系统未按规定设置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质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2)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设人看管或未设置管理牌板的;
(3)局部通风机停止供风或主、副风机任一台不能正常运转未向通风管理部门和生产调度汇报的;
(4)井下充电硐室未实现独立通风的;
(5)巷道贯通未严格执行措施,贯通后造成通风系统不稳定、不可靠的;
(6)主要回风巷严重失修,发现一处爬行巷道的;
(7)临时停风地点未停止作业、未按规定断电撤人的;
(8)停风区域内未设置栅栏、警标或未按规程规定封闭的,封闭区域未断开电缆、水管、道轨的;
(9)风筒末端与掘进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
(10)因风筒管理不善,造成工作面供风量不足的;
(11)瓦斯积聚未按规定进行处理或盲巷未封闭;
(12)瓦检工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检查汇报或未实行现场交接班的;
(13)未按规定设置瓦斯检查牌板的;
(14)采面上隅角及其他地点局部瓦斯聚积,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15)安全监测分站无备用电源或备用电源失效的;
(16)便携式瓦斯报警仪配备数量不足的;
(17)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24)避灾路线牌板与现场不符;
(18)爆破作业未实现湿式打眼的;
(19)未按规定安设风流净化水幕或洒水管路(装置)的;
(20)沉积煤尘或现场粉尘浓度超过标准规定的;
(21)喷浆机未使用除尘器;
(22)未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或隔爆设施数量、水量不足的;
(23)井口房、通风机房、库房等严禁烟火的场所发现有烟头或火源的;
(24)井下巷道、硐室等场所违反规程规定使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
(25)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过期失效的;
(26)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材料库或材料存放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27)炸药库超储或炸药、雷管的存储方法不符合规程规定;
(28)爆炸材料的运输不符合规程规定;
(29)领取运送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容器的;
(30)一次运送爆破材料数量超过规定的;
(31)做起爆药卷未严格执行规程规定的;
(32)炮眼装药、封泥不符合规定的;
(33)爆破母线质量不合格,母线长度不符合规定爆破的或不按规定悬挂的;
(34)采煤工作面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的;
(35)炮掘工作面未实行全断面一次起爆,或分次起爆未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的;
(36)炮眼深度小于0.6m,无安全措施;
(37)其他认为较大的隐患
5、没有列入A类的一般隐患为B类隐患。
七台河市吉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三违”分类界定标准
一、采煤专业
1、严重“三违”
(1)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引起顶板冒落造成瓦斯超限的;
(2)爆破距离不够或其他工序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要求的;
(3)刮板输送机等电器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
(4)初次放顶工作面特殊支护没有按规定支设;
(5)初次放顶及回撤工作面措施未经会审擅自放顶;
(6)工作面过断层、老空等地质构造带未提报特殊支护措施或有特殊支护措施不按规定支设;
(10)煤层倾角大于25度时,没有档矸设施或使用不好而继续作业的;
(13)初放工作面未经会审、特殊支护不符合规定擅自放顶;
(14)有推棚、倒柱、片帮、空顶等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15)特殊支架不合格进行回柱放顶;
(16)站、跨在运行溜子上作业的;
(17)进入空顶区域或支护不完好区域;
(18)擅自缩小或扩大工作面控顶距;
(19)大倾角工作面将大块煤矸攉入搪瓷槽滑行;
(20)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的;
(21)回采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
(23)接班前或爆破后未敲帮问顶直接进入迎头作业;
(24)其它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
2、一般“三违”
(1)在煤壁区作业,工作前不敲帮问顶;
(2)煤壁伞檐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工作;
(3)煤层倾角大于25°时不设挡煤板、挡矸帘;
(4)煤壁爆破后不按规程要求及时支护或爆破倒柱后不处理继续爆破;
(5)失效支护不及时处理;
(6)有推柱、倒柱、片帮问题不及时处理;
(7)三用阀的方向未按规定设置;
(8)特殊支护不合格的情况下,进行回柱放顶;
(9)工作面用手镐或其他工具代替单体柱卸载把手;
(10)工作面上、下隅角放顶滞后超过规定;
(11)工作面随意丢顶煤、底煤,浮煤厚度超过规定;
(12)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单人打设支柱或回柱作业;
(13)煤帮有人作业时移工作面输送机;
(14)单体柱不穿柱鞋,钻底超过规定的;
(15)工作面不坚持循环注液;
(16)爆破落煤与移溜、支护的距离超过规定;
(17)不按规定处理放煤口堵塞的大块煤矸;
(18)单体支设在浮煤矸上或未按规定使用柱鞋;
(19)损坏、失效支柱仍继续使用;
(20)未检查顶板和煤帮的支护;
(21)未按规定拆卸原顶板支护;
(22)收尾回撤作业现场不能及时对所辖范围支护进行加固、维护的;
(23)收尾回撤作业前煤帮未背实、背严的;
(24)支架安装、拆除点顶板支护不符合规定;
(25)未检查安装地点顶帮支护;
(26)未检查设备完好;
(27)施工人员站位不当;
(28)泵站调定压力不符合规定或压力指示器失效;
(29)其它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掘进专业
1、严重“三违”
(1)掘进、维修时空顶作业,不使用前探梁支护;
(2)锚喷支护巷道联网及锚杆不合格未处理进行喷浆封闭的;
(3)套打残炮眼;
(4)施工前不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未及时用长把工具除去危岩、活矸或除去时无专人观察顶板;
(5)修护独头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棚(段)进行,有两组或以上人员同时施工,人员进入独头巷维修点以里;
(6)上(下)山掘进耙装机司机前(后)方未采取护身措施;
(7)耙装时过渡槽下口有人工作或有人停留的;
(8)停机时未停电、闭锁;
(0)耙装机钢丝绳打结使用或烫发头的;
(10)高瓦斯区域煤巷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11)斜巷挪移耙装机时耙装机下方有人工作或停留的;
(12)斜巷内拌料、上料,车辆未采取固定措施;
(13)未发开车信号开车;
(14)锚杆(索)支护顶、帮滞后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15)锚杆支护巷道出现顶板离层、开裂,下沉量达到150mm以上,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16)锚索支护巷道未按设计要求打注锚索、锚索长度不足、截锚杆(索);
(17)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18)架棚巷道迎头十米整体加固数量不够或使用不完好;
(19)拆除原有支护后,未及时架设永久支护;
(20)高冒段接顶时,未设专人监护顶板;
(21)巷道修护时未按照由外向里、自顶向帮的顺序施工;
(22)接顶不实或瞒顶施工;
(23)处理冒顶前,未采取临时加固措施;
(24)处理冒顶工作没结束,从事与处理冒顶无关工作;
(25)处理冒顶区域有闲杂人员行走或逗留;
(26)未找掉悬矸危岩,或找顶不净;
(27)轨道悬空,仍进行轨道运输;
(28)放煤、矸时,斜巷的上下口不设置警戒或联系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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